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 市政设计采购合同公告(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
发布时间: 2024-08-07
一、合同编号:HBLY-2024-066-02 二、合同名称: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 三、项目编码:HB2024063330010033 四、项目名称: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赵县永通路8号 联系方式:苏泽浩 供应商: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东路55号 联系方式:封成佳0311-866908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 规格型号: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038000 合同金额:2038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并交付技术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8-06 八、合同公告2024-08-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市政设计二标段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8-07 采购人:
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工程地点:石家庄市赵县合同编号:HBLY-2020-066-02(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里级发包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1: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2:虫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8月6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1: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2: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工程地点为石家庄市赵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2.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项目名称: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4.2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4.3建设规模:工程投资:8900万元;(1)石桥大街(安济大道-稻香路)工程设计;公(2)稻香路(安济大道-龙腾大街)工程设计;203(3)龙腾大街(国柏路-稻香路)工程设计;4.4设计内容:(1)石桥大街(安济大道-稻香路):石桥大街(安济大道--稻香路)位于中心城区,道路总长约700米。主要改建内容包含人行道改造,新增给水管道及雨水管道等工程。(2)稻香路(安济大道-龙腾大街):稻香路(安济大道-.龙腾大街)位于中心城区,道路总长约2840米。主要改建内容包含人行道改造,新增给水管道及雨水管道等工程。(3)龙腾大街(国柏路-稻香路):龙腾大街(国柏路-稻香路)位于中心城区,道路总长约4000米,主要改建内容包含人行道改造,新增给水管道及雨水管道及道路照明工程。4.5设计分工: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道路专业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给水排水专业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给水排水方案设计及现场调研。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1:500或1:1000电子版地形图1设计之前2用地红线图1设计之前3设计任务书1设计之前4地质勘察报告1设计之前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日期、地点有关事宜1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初步设计4根据具体进度,双方协商2赵县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二标段施工图4根据具体进度,双方协商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贰佰零叁万捌仟元整(¥2038000)人民币。其中,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1)设计费1220762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零柒佰陆拾贰元整),占设计费总额的59.9%;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人2)设计费817238元(大写:捌拾壹万柒任贰佰叁拾捌元整),占设计费总额的40.1%。由于该项目为联合体投标,设计人1为联合体牵头人,本项目设计费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设计人1。设计人2费用由设计人1支付。第八条支付方式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5%,计1528500元。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076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101900元,不留尾款。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高为本合同第七条双方商定的设计费。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节。11.2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专人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决算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四份。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赵县住房和城乡建住所设局邮政编码:(盖章)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授权代表:银行账号:设计人1名称(联合体牵头人):住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5号(盖章)邮政编码:050011法定代表人:电话:0311-86690867(签字或盖章)传真:0311-86690823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银行帐号:设计人2名称(联合体成员)0402021529300036048住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区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盖章)场B座706室D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050000(签字或盖章)电话:13028620902授权代表:传真0311-67261014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银行帐号:8111801011500966266发包人名称:赵县住房和城乡建住所设局邮政编码:(盖章)电话:法定代表人:传真(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授权代表:银行账号:设计人1名称(联合体牵头人):住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5号(盖章)邮政编码:050011法定代表人:电话:0311-86690867(签字或盖章)传真:0311-86690823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银行帐号:0402021529300036048设计人2名称(联合体成员)住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夏旭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区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盖章)场B座706室D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050000(签字或盖章)电话:13028620902授权代表:传真0311-67261014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银行帐号:81118010115009662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设计 市政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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