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扬中市民政局2024)
一、合同编号:YZCJJ2024-011
二、合同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
三、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
四、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扬中市民政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永康路8号
标段一:
供应商名称: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新坝镇新政西路116号
标段二:
供应商名称: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湾434号
标段三:
供应商名称: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8号1幢
标段四:
供应商名称: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11弄6号1层107室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 。
服务范围: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四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1)一标段采购范围:新坝镇、渔业社;(2)二标段采购范围:油坊镇、兴隆街道;(3)三标段采购范围:八桥镇、西来桥镇;(4)四标段采购范围:三茅街道、良种场;
服务要求:各标段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将所有工作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完毕。
服务时间:2年。
服务标准:各标段中标人所供的项目服务必须遵守国家颁布标准和有关规定。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8月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8月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
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八月六日
中标合同三标段.pdf
中标合同二标段.pdf
扬中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pdf
中标合同四标段.pdf
中标合同一标段.pdf
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3,合同备案章扬中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三标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采购单位:扬中市民政局中标单位: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五日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甲方:(买方)扬中市民政局乙方:(卖方)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1.2标的质量:合格;1.3标的数量(规模):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4履行时间(期限):服务期2年;1.5履行地点:扬中市;1.6履行方式: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执行;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25元/人/小时(具体服务时长以甲、乙双方要求的实际有效服务时长为结算依据)。2.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以及其享受的服务时间,可根据政府政策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2.3本合同价格中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相应人员的工资、设备费、税金等其他可能会产生的所有费用。三、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扬中市八桥镇、扬中市西来桥镇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接内容包括: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开发各类承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供应商,组织开展为政府购买居家老人及其他自愿申请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低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派工考勤、工作考核、业务培训、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及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不积极与第三方交涉,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七、人员培训乙方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八、售后服务8.1质保期内,甲方免费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设备故障维修服务,如更换零件须收取零件成本费(零件本身质量原因除外);质保期外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费)。8.2乙方应以市场优惠价向甲方供应设备的消耗材料。九、合同转包或分包9.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9.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9.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合同款项支付10.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预付款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预付款。(1)乙方在每一季度考核结束后,甲方根据上一季度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2)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约定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需与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好开具发票时间,并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至甲方项目负责人手中。(3)乙方每月月底前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于次月10号之前向甲方提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标准按实际发生核算。(4)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乙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对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等。(5)每个季度,由甲方按照考核标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相应的费用。①年终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的,甲方予以一定的奖励;②合格的,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实结算;③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后甲方自行组织评估。整改合格前,本季度第三个月及整改合格前相应月份的补贴资金不予支付,待整改合格后一并予以支付;④对于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包括前一个月整改后合格的情况)的,则不予发放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开票信息:名称:扬中市民政局统一信用代码:11321182014496086K单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永康路8号项目负责联系人:王建峰联系电话:13913415106乙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南京银行新街口支行账号:01260120420003743税号:913201153393727781电话:025-52873008传真025-52873009开票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水长街8号收发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水长街8号禾浩大厦十一、双权利义务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1.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11.1.2协助乙方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交接,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11.1.3指导和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设备、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每满一个季度对乙方工作考核一次,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此项合同。11.1.4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11.1.5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11.1.6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服务甲方委托服务的老年人以及有服务需求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于甲方审批同意并委托乙方服务的老年人,乙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开展服务工作。11.2.2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服务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1.2.3乙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供应商均要向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11.2.4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实施要求、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1.2.5负责购置服务内容所需设备。11.2.6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11.2.7为所有一线服务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且每人投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11.2.8负责协调、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11.2.9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向甲方报送统计报表,其格式由甲方约定。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11.2.10严格财务管理,做到购买服务费用专款专用。11.2.11乙方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甲方监督的前提下,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费用户的拓展。11.2.1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式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乙方如违反本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30万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由于乙方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11.2.13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14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将部分合同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如有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二、税费12.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项目验收13.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3.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3.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3.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13.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3.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四、违约责任1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绝接受服务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4.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4.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解决争议的方法16.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期延长,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17.2若实际成交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17.3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加盖“扬中市政府采购备案章”。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2,合同备案章扬中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二标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采购单位:扬中市民政局中标单位: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五日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甲方:(买方)扬中市民政局乙方:(卖方)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1.2标的质量:合格;1.3标的数量(规模):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4履行时间(期限):服务期2年;1.5履行地点:扬中市;1.6履行方式: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执行;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25元/人/小时(具体服务时长以甲、乙双方要求的实际有效服务时长为结算依据)。2.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以及其享受的服务时间,可根据政府政策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2.3本合同价格中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相应人员的工资、设备费、税金等其他可能会产生的所有费用。三、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扬中市油坊镇、扬中市兴隆街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接内容包括: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开发各类承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供应商,组织开展为政府购买居家老人及其他自愿申请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低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派工考勤、工作考核、业务培训、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及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不积极与第三方交涉,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七、人员培训乙方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八、售后服务8.1质保期内,甲方免费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设备故障维修服务,如更换零件须收取零件成本费(零件本身质量原因除外);质保期外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费)。8.2乙方应以市场优惠价向甲方供应设备的消耗材料。九、合同转包或分包9.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9.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9.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合同款项支付10.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预付款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预付款。(1)乙方在每一季度考核结束后,甲方根据上一季度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2)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约定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需与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好开具发票时间,并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至甲方项目负责人手中。(3)乙方每月月底前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于次月10号之前向甲方提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标准按实际发生核算。(4)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乙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对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等。(5)每个季度,由甲方按照考核标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相应的费用。①年终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的,甲方予以一定的奖励;②合格的,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实结算;③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后甲方自行组织评估。整改合格前,本季度第三个月及整改合格前相应月份的补贴资金不予支付,待整改合格后一并予以支付;④对于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包括前一个月整改后合格的情况)的,则不予发放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开票信息:名称:扬中市民政局统一信用代码:11321182014496086K单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永康路8号项目负责联系人:王建峰联系电话:13913415106乙方开票信息: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1321182MA211F278U十一、双权利义务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1.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11.1.2协助乙方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交接,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11.1.3指导和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设备、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每满一个季度对乙方工作考核一次,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此项合同。11.1.4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11.1.5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11.1.6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服务甲方委托服务的老年人以及有服务需求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于甲方审批同意并委托乙方服务的老年人,乙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开展服务工作。11.2.2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服务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1.2.3乙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供应商均要向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11.2.4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实施要求、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1.2.5负责购置服务内容所需设备。11.2.6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11.2.7为所有一线服务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且每人投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11.2.8负责协调、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11.2.9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向甲方报送统计报表,其格式由甲方约定。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11.2.10严格财务管理,做到购买服务费用专款专用。11.2.11乙方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甲方监督的前提下,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费用户的拓展。11.2.1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式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乙方如违反本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30万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由于乙方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11.2.13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14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将部分合同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如有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二、税费12.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项目验收13.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3.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3.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3.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13.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3.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四、违约责任1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绝接受服务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4.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4.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解决争议的方法16.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期延长,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17.2若实际成交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17.3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加盖“扬中市政府采购备案章”。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扬中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采购单位(章):扬中市民政局填表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一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一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一标段预留选项预留选项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预留比例%)预留比例%)100预留金额(万元)190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1中标金额(万元)190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口否签订合同日期2024.8.5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整体预留整体预留整体预留完成预留比例(%)完成预留比例(%)100完成预留金额(万元)190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留未执行情况说明经办人:联系电话:24111经办人:联系电话:24111经办人:联系电话:24111经办人:联系电话:24111备注:1.采购合同签订后,通过“苏采云”平台,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时,将此表一并递交财政局备案。扬中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采购单位(章)扬中市民政局填表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二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二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二标段预留选项预留选项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预留比例(%)预留比例(%)100预留金额(万元)300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聚力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2中标金额(万元)300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口否签订合同日期2024.8.5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整体预留整体预留整体预留完成预留比例(%)完成预留比例(%)100完成预留金额(万元)300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留未执行情况说明经办人:联系电话:13157.6经办人:联系电话:13157.6经办人:联系电话:13157.6经办人:联系电话:13157.6备注:1.采购合同签订后,通过“苏采云”平台,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时,将此表一并递交财政局备案。扬中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填表日期:采购单位(章):扬中市民政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三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三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三标段预留选项预留选项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预留比例(%)预留比例(%)100预留金额(万元)210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3中标金额(万元)210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口否签订合同日期2024.8.5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设置专门采购标段设置专门采购标段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完成预留比例(%)完成预留比例(%)100完成预留金额(万元)210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留未执行情况说明经办人:联系电话:115人16经办人:联系电话:115人16经办人:联系电话:115人16经办人:联系电话:115人16备注:1.采购合同签订后,通过“苏采云”平台,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时,将此表一并递交财政局备案。扬中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采购单位(章):扬中市民政局填表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四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四标段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四标段预留选项预留选项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标段口要求联合体形式参加口要求合同分包不适宜未预留预留比例(%)预留比例(%)100预留金额(万元)300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4中标金额(万元)300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口否签订合同日期2024.8.5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通过何种预留选项完成整体预留整体预留整体预留完成预留比例(%)完成预留比例(%)100完成预留金额(万元)300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留未执行情况说明经办人:联系电话:313410经办人:联系电话:313410经办人:联系电话:313410经办人:联系电话:313410备注:1.采购合同签订后,通过“苏采云”平台,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2、代理机构在合同备案时,将此表一并递交财政局备案。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4,合同备案章扬中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四标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采购单位:扬中市民政局中标单位: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五日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甲方:(买方)扬中市民政局乙方:(卖方)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1.2标的质量:合格;1.3标的数量(规模):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4履行时间(期限):服务期2年;1.5履行地点:扬中市;1.6履行方式: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执行;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25元/人/小时(具体服务时长以甲、乙双方要求的实际有效服务时长为结算依据)。2.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以及其享受的服务时间,可根据政府政策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2.3本合同价格中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相应人员的工资、设备费、税金等其他可能会产生的所有费用。三、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扬中市三茅街道、良种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接内容包括: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开发各类承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供应商,组织开展为政府购买居家老人及其他自愿申请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低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派工考勤、工作考核、业务培训、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及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不积极与第三方交涉,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七、人员培训乙方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八、售后服务8.1质保期内,甲方免费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设备故障维修服务,如更换零件须收取零件成本费(零件本身质量原因除外);质保期外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费)。8.2乙方应以市场优惠价向甲方供应设备的消耗材料。九、合同转包或分包9.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9.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9.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合同款项支付10.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预付款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预付款。(1)乙方在每一季度考核结束后,甲方根据上一季度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2)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约定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需与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好开具发票时间,并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至甲方项目负责人手中。(3)乙方每月月底前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于次月10号之前向甲方提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标准按实际发生核算。(4)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乙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对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等。(5)每个季度,由甲方按照考核标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相应的费用。①年终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的,甲方予以一定的奖励;②合格的,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实结算;③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后甲方自行组织评估。整改合格前,本季度第三个月及整改合格前相应月份的补贴资金不予支付,待整改合格后一并予以支付;④对于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包括前一个月整改后合格的情况)的,则不予发放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开票信息:名称:扬中市民政局统一信用代码:11321182014496086K单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永康路8号项目负责联系人:王建峰联系电话:13913415106乙方开票信息:名称:上海天与智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0MA1G8WPT0Q开户行:工商银行杨浦支行营业厅银行账号:1001330309100123548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11弄11号楼2楼电话:021-56350800十一、双权利义务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1.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11.1.2协助乙方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交接,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11.1.3指导和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设备、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每满一个季度对乙方工作考核一次,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此项合同。11.1.4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11.1.5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11.1.6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服务甲方委托服务的老年人以及有服务需求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于甲方审批同意并委托乙方服务的老年人,乙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开展服务工作。11.2.2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服务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1.2.3乙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供应商均要向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11.2.4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实施要求、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1.2.5负责购置服务内容所需设备。11.2.6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11.2.7为所有一线服务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且每人投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11.2.8负责协调、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11.2.9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向甲方报送统计报表,其格式由甲方约定。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11.2.10严格财务管理,做到购买服务费用专款专用。11.2.11乙方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甲方监督的前提下,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费用户的拓展。11.2.1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式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乙方如违反本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30万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由于乙方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11.2.13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14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将部分合同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如有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二、税费12.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项目验收13.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3.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3.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3.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13.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3.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四、违约责任1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绝接受服务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4.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4.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解决争议的方法16.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期延长,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17.2若实际成交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17.3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加盖“扬中市政府采购备案章”。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合同编号:YZCJJ2024-011-01,合同备案章扬中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一标段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采购单位:扬中市民政局中标单位: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五日项目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甲方:(买方)扬中市民政局乙方:(卖方)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项目编号:JSZC-321182-JJGS-G2024-0015)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024.8-2026.7);1.2标的质量:合格;1.3标的数量(规模):扬中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4履行时间(期限):服务期2年;1.5履行地点:扬中市;1.6履行方式: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执行;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25元/人/小时(具体服务时长以甲、乙双方要求的实际有效服务时长为结算依据)。2.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的补贴标准、服务人数、服务项目以及其享受的服务时间,可根据政府政策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2.3本合同价格中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相应人员的工资、设备费、税金等其他可能会产生的所有费用。三、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扬中市新坝镇、渔业社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接内容包括:组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开发各类承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供应商,组织开展为政府购买居家老人及其他自愿申请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快速、低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派工考勤、工作考核、业务培训、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及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赔偿要求,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不积极与第三方交涉,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七、人员培训乙方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八、售后服务8.1质保期内,甲方免费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设备故障维修服务,如更换零件须收取零件成本费(零件本身质量原因除外);质保期外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费)。8.2乙方应以市场优惠价向甲方供应设备的消耗材料。九、合同转包或分包9.1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9.2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9.3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合同款项支付10.1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预付款支付:乙方(不需要)甲方支付预付款。(1)乙方在每一季度考核结束后,甲方根据上一季度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2)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约定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因乙方未开具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需与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好开具发票时间,并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至甲方项目负责人手中。(3)乙方每月月底前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于次月10号之前向甲方提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标准按实际发生核算。(4)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乙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对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结算明细表等。(5)每个季度,由甲方按照考核标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相应的费用。①年终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的,甲方予以一定的奖励;②合格的,甲方按照乙方服务的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老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实结算;③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后甲方自行组织评估。整改合格前,本季度第三个月及整改合格前相应月份的补贴资金不予支付,待整改合格后一并予以支付;④对于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包括前一个月整改后合格的情况)的,则不予发放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开票信息:名称:扬中市民政局统一信用代码:11321182014496086K单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永康路8号项目负责联系人:王建峰联系电话:13913415106乙方开票信息:抬头:扬中市康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税号:91321182MA213Q201F十一、双权利义务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1.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11.1.2协助乙方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交接,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展。11.1.3指导和监督乙方的养老服务工作,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设备、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每满一个季度对乙方工作考核一次,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此项合同。11.1.4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购买服务费用。11.1.5指导和监督乙方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11.1.6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服务甲方委托服务的老年人以及有服务需求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于甲方审批同意并委托乙方服务的老年人,乙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开展服务工作。11.2.2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服务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11.2.3乙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供应商均要向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11.2.4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实施要求、操作规程和服务项目,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1.2.5负责购置服务内容所需设备。11.2.6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11.2.7为所有一线服务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且每人投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11.2.8负责协调、处置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11.2.9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向甲方报送统计报表,其格式由甲方约定。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上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11.2.10严格财务管理,做到购买服务费用专款专用。11.2.11乙方有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甲方监督的前提下,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费用户的拓展。11.2.1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式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乙方如违反本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泄密违约金30万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由于乙方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11.2.13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需根据最新政策执行。11.2.14未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将部分合同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如有转让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二、税费12.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项目验收13.1甲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13.2甲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13.3对于实际使用人和甲方分离的项目,甲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13.4如有必要,甲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13.5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13.6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四、违约责任1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绝接受服务合同价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14.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4.4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5.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六、解决争议的方法16.1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17.1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期延长,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17.2若实际成交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17.3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加盖“扬中市政府采购备案章”。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采购代理(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地址:签约日期:2024年8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