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 快速路桥隧日常养护维修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



一、合同编号:YCSZ2024-001
二、合同名称: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 2024-2027 年城 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YCZ2544-202401-01F
四、项目名称: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
2、地址:伍家岗区金江银座
3、联系方式:07176218995
4、供应商(乙方):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高新区生物产业园
6、联系方式:138726087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城区快速路桥隧日常养护维修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5000000元
5、合同金额:1500(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9月01日至2027年08月31日;履约地点:宜昌市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4-01242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0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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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项目合同书.pdf

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合同条款甲方: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乙方: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合同项目名称: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合同双方:甲方: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邮政编码:443000乙方: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吉祥路116号邮政编码:44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2.合同金额: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中标折扣:94%。3.服务期限:从2024年9月1日起36个月。每运行12个月,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4.服务地点:城区7条快速路(含桥隧)、64座非快速路桥隧及合同期内新接收的快速路、桥隧等市管市政设施。5.计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计价清单内的维修项目按照中标清单单价及核定的工程量计费;计价清单不包含的维修项目依据《湖北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鄂建办〔2022〕20号)及投标报价同等折扣率编制单价,按照核定的工程量计费。6.支付方式:按季度进行支付,支付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量:季度支付额=季度核定维修费用*90%-季度考核扣减。合同期满,对合同期内所有维修费用进行结算审计,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权利瑕疵担保1.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1.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1.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保密2.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2.2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3.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本项目必须严格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及国家、湖北省、宜昌市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可靠的维护工作,并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的法规及规范的合格等级要求:(a)《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b)《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范》(CJJ68-2016)(c)《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d)《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e)《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4.维护服务内容对城区7条快速路(含桥隧)、64座非快速路桥隧及合同期内新接收的快速路、桥隧等市管市政设施的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并做好相关养护维修资料等。5.维护服务要求5.1能及时、高速、优质地承接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确保维护质量,按时完成维护任务,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检查。5.2完成维护服务任务时限要求: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完成时限应在综合考虑设施破损规模、破损类型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完成。5.3维护人员必须穿着反光标志统一工作服和佩戴标识胸牌。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自身安全。5.4在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处理分类和归档,并建立维护台账。5.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接智慧市政信息化系统,接受甲方关于智慧市政信息化平台线上流转业务培训,并对维修任务工单的交办、指派、复核确认、考核等工作实现线上流转。5.6维修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除地震等不可抗力或交通事故影响外,已维修部位或设施构件再次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返修,返修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7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及时向甲方报备节假日期间养护维修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养护维修保障。5.8乙方施工作业涉及占道施工或封路施工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占道或封闭交通的审批手续,不得以办理审批手续为由拖延时间,由于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照维修不及时进行考核;因工期延误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考核6.1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维修任务交办单(工期、事项、相关要求、预估工程量等)及时开展维修作业,每周向甲方上报设施维修工程量清单,甲方根据维修工程量清单进行现场复核检查。6.2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合理的工作指令,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2次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关系。甲方不承担解约费用并保留追诉权利。6.3甲方发现乙方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乙方应及时重新维修。如拒绝翻修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甲方不承担解约费用并保留追诉权利。6.4乙方在维修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甲方不承担解约费用并保留追诉权利。6.5甲方每月对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对维护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打分。按照考核得分及扣款标准进行费用扣减。(见《城区快速路桥隧维护考核评分表》)。7.清单以外项目及价格调整7.1清单以外项目: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清单以外的维修项或合同内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维修不符时,均由审计公司审计后结算。7.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甲方审批,甲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乙方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甲方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乙方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乙方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甲方核对,甲方确认用于工程时,甲方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甲方事先核对,乙方自行采购材料的,甲方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甲方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甲方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2024年《宜昌工程造价信息》第6期。(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8.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8.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8.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8.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8.6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8.7乙方在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8.14乙方应根据维修项目内容和甲方要求合理确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数量、拟投入设备及进场计划等,并取得甲方批准。9.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9.2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9.3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4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9.5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9.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9.7甲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10.违约责任10.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合同金额的5%。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4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6.3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5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6.3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6本合同中乙方违约除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及评估费、公证费、调查费、全部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11.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2.合同生效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12.2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13.合同附件13.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3.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4.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四、合同附件: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年月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作业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人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地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督促及管理。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按相关法规及约定追究责任。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业主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与中标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宜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2024-2027年城区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项目的采购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城区桥隧、快速路日常养护维修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快速路桥隧养护维修服务 快速路桥隧日常养护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