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11101000013856002
五、合同编号:11N457603872202410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附件

1.0
177432
177432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联系人:吴晶晶
联系电话:18690285310
传真:/
地址: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805(1).pdf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承包方(乙方):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l.l工程名称:文物考古研究所暖气管道更换及设备维修1.2工程地点:新市区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1.3承包范围:文物考古研究所暖气管道更换及设备维修l.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24年6月28日开工,于2024年2024年7月23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177432.00元第二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2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郭艳荣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派陈浩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上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一9l)、《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顺延。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价格。(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验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2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6.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6.2.2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质保金。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末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凡由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己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质保责任9.1工程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9.2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墙皮脱落、脱色,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完成修复的质保责任。乙方如有拖延,每拖延一日扣除1000元,如乙方拖延超过三日视为乙方拒绝履行质保责任,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质保金。第十条违约责任10.l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0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0.01%支付滞纳金。10.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如乙方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返工并承担费用。如因此逾期的,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10.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10.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10.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10.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1.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其它约定12.1合同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次付款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乙方声明并承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12.4如增值税发票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12.5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或迟延送达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致使甲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合同价款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12.6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第十三条附则L3.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13.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3.4附件(1)工程量签证单(2)项目预算书(3)项目决算书(4)其他甲方(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乙方(盖章):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瑛,法定代表人:李荣平代理人:,代理人: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6号电话:0991-3830293,电话:0991-4338899传真:,传真:邮码:,邮码: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路支行,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南巡支行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户名: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帐号:3002019509026401419,帐号:00000056111219000234112024年06月28日2024年06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