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辽宁省公安厅边境管理总队)2024)
一、合同编号: 02421060090299733001
二、合同名称: 丹东边境管理支队虎山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 MB1E001871718158888367
四、项目名称: 丹东边境管理支队虎山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3号
联系方式:024-86501111-7108
供应商(乙方):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康平镇向阳街
联系方式:024-316933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建设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栋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076059.69
合同金额: 207.60596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期:90天。地点:丹东市宽甸县虎山边境派出所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0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虎山.pdf
虎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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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合同编号:02421060090299733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台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丹东边境管理支队承包人(全称):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丹东边境管理支队虎山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丹东边境管理支队虎山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2.工程地点:虎山边境派出所4.资金来源:上级拨付资金5.工程内容: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新建业务技术用房一栋,建筑面积574平方米(改造原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配套管网、院面等施工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1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076059.69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柒万陆仟零伍拾玖元陆角玖分其中:1(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零肆元捌角捌分(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元);人民币(大写)(4)暂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付款方式:1.开工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承包人上报结算材料后,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问题,承包人整改无误后,方可上报发包人进行审计结算;发包人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30日内支付结算审核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支付质保金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款的10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返还质保金(无息)4.备注:竣工验收款支付前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80%。5.报审结算金额由承包人分为合同内金额和合同外金额上报。合同外的签证、变更内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结算审计。无确认手续的承包人不得在结算材料中体现。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恩民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2(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竞争性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丹东边境管理支队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十四、其他该项目为丹东边境管理支队上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预算项目,项目合同期签订事宜由上级授权支队代办,涉及合同款项支付等事宜由总站履行,为明确好各方责任义务,签此三方合同。甲方名称(盖章):丹东边境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中心北路1号电话:0415-4144991传真或邮箱:0415-414499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作支行账号:21050166360100000200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刘增文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电话:024-31693338传真或邮箱:1开户银行: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200001300888888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名称(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法定代表人:莒伟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3号电话:024-86501111-7108传真或邮箱:024-86519399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1.1.1.4响应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磋商的称为“响应函”的文件。1.1.1.5响应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响应函后的称为“响应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5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6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采购发包的工程以磋商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本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或累计3次(项)以上分项(单项)验收不合格的;(12)未有本合同明确约定下:将本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的,或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挂靠参与本工程施工的;(13)对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障)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度要求的;(14)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的,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本工程成交资格的,或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行贿等利益输送的;(15)在发包人完成付款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本合同中的指定收款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5.以上违约责任约定内容之间发生竞合或冲突的、以上违约责任约定内容与合同其他约定内容发生竞合或冲突的,不论文件效力优先顺序,由发包人选择适用。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当承包人重复出现同类违约行为时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承包人发生因法律诉讼或仲裁败诉而被查封账户、致使本工程白的拨付款无法应用于本工程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o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使用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8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94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要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自愿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95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丹东市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工程价款调整:21.1.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承包人提出的新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按如下原则进行确认:①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辽住建[2017]68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住建[2017]68号,项目施工当期发布的《建筑与预算》中的材料价格(如《建筑与预算》中无此类材料价格时,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国家及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等进行组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②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维修改造、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没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③所有价格均由发包人委托审计部门确定。21.1.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21.1.3在施工期间,人工费如有政策性调整时,结算时按政策执行。21.1.4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管理费及利润取费标准不一致时,以低者为准。9621.1.5如发现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报价总价与分项价格累加数额不一致时(包括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将按下列原则处理:1、报价总价高于分项价格累加数额时,以分项价格累加数额为准,同时调整报价总价。2、报价总价低于分项价格累加数额时,以报价总价为准,同时按比例调整分项价格。21.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采购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并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响应文件未注明材料、设备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样品,供发包人选样,选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名优品牌产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其材料价格按照实际采购价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确认,其他费用不予调整。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包括选样、型号、规格、颜色、款式等)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因发包人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报价采用的材料,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最终由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应在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前上报采购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已订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等费用及相关费用。21.3工程结算送审造价需按实上报,不得虚报。当工程结算审减额在5%(含)以内,发包人承担全部工程结算审计费;当工程结算审减额在5%—10%(含)以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全部工程结算审计费的50%;当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10%,承包人承担全部工程结算审计费。审计费收费标准以甲方审计部门和地方审计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21.4本工程施工期间所需水费、电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电价格按照丹东市临时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向用水、用电接驳点的提供方按实交纳。21.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须因不可抗力调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执行专用条款第3.2、3.3及7.5.2项约定。9721.6、履约保证金为无息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但是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议并且未能得到解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议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但是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议并且未能得到解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到上述争议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为止。21.7、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21.8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项的最终价格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再由发包人委托审计部门审计。21.9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示的全部内容为采购人暂定采购内容,成交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与采购人确定实际施工内容,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项或减项,最终按照实际发生内容进行结算。21.10项目审计条款1.承包人同意项目结算价格最终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审核确定。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根据发包人提前告知的结算审核资料内容完成项目结算资料编制整理并报送审核机构,除审核机构同意外,结算资料一经报送不得调整、更改。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机构补充提供审核资料的书面通知后28日内未补充提供的,审核机构根据已有资料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后7日内未予书面确认的,视为同意该审核报告并将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2.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审核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最终结算事宜。3.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核费用分摊原则,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审核费用,承包人应当在结算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第三方审核机构。承包人未按期支付审计费用的,发包人不予结算项目尾款。4.承包人应当书面授权委托己方人员配合审核机构开展结算审核,被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结算审核过程及成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5.二次报价涉及的问题,由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核认定。98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履约担保格式99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丹东边境管理支队承包人(全称):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丹东边境管理支队虎山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施工合同中签订的工程承包项目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100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范围内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合同中承包全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该项目为丹东边境管理支队上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预算项目,项目合同期签订事宜由上级授权支队代办,涉及合同款项支付等事宜由总站履行,为明确好各方责任义务,签此三方合同。101甲方名称(盖章):丹东边境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高广生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中心北路1号电话:0415-4144991传真或邮箱:0415-414499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作支行账号:账号:21050166360100000200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刘增文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电话:024-31693338传真或邮箱:开户银行: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200001300888888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名称(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法定代表人:莒伟法人或合同授权代表签字: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3号电话:024-86501111-7108传真或邮箱:024-86519399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102附件2:履约担保丹东边境管理支队(发包人名称):鉴于丹东边境管理支队(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元¥)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0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辽宁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