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物资配送服务 食堂生活物资采购合同公告(拜城县人民医院2024)



拜城县人民医院2024年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购置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45798207520247801 

二、合同名称:拜城县人民医院2024年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购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bcx-jzxcs-2024-040 
四、项目名称:拜城县人民医院2024年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拜城县人民医院 
   地      址:拜城县胜利路15号
   联系方式:15026271955 
   供应商(乙方):拜城县民生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16号(原妇幼保健院01号楼二楼204室) 
   联系方式:1502601543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拜城县人民医院2024年食堂物资配送服务购置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8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采购一批单位食堂生活物资,包含粮油、肉类、蔬菜等(详见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供货完毕(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18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拜城县人民医院食材供应合同.pdf

拜城县人民医院食材供应合同甲方:拜城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9264579820750地址:拜城县胜利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联系人:李杰电话:18963888906乙方:拜城县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6MA77614FXK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16号(原妇幼保健院01号楼二楼204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高阳联系人:潘小伟电话:15026015432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食堂长期供应膳食原材料有关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酉配送内容和食材质量标准乙方向甲方员工食堂供应所需的膳食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蔬菜、肉、禽、蛋及其他佐料等食品类产品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各类产品的具体标准如下:1.肉制品:肉质紧密、有弹性、表面湿润、不黏手、无注水,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提供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2.蔬菜类食品:新鲜嫩绿、无黄叶、无菜虫、无腐烂现象、不带泥,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提供蔬菜农药检测残留结果。3.鸡鸭类食品: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不打水。4.冻品类食品: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需有出厂日期、保质期、品质要优良、由正规厂家生产。5.水果类食品:个头均匀、无斑点、无破损、果实成熟、味道纯正。6.油类食品: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乙方严格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食用油。7.米面制品: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需有正规商标牌号、生产日期,品质优良。8.豆制品:无变质、坏色、异味、杂质,品质优良,乙方须提供豆制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9.半成品:可提供可靠来源并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10.鲜鱼类食品:生猛鲜活,须杀好的鱼且鱼鳞须刮净、去除内脏、鱼鳃,肉质新鲜。11.副食酱料:按甲方指定品牌提供,须注明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包装规格。12.箱装货:以净重为准,鸡鸭蛋去皮净重,要求新鲜,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供所供应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应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甲方如对部分食材有指定品牌、等级、规格等要求,由双方共同制定《食材供应备忘录》。第二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8月7日始至2025年8月7日止。乙方在此期限内,应当按照本合同的内容切实履行向甲方供应食堂膳食原材料的义务。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供应食材试用期为一个月(2024年8月7日至9月7日)。一个月内,如乙方提供的各类膳食材料符合甲方的各项质量(新鲜、卫生等)要求,则继续履行合同;如达不到甲方质量等各项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除非具有本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本合同期限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受本合同约定内容之约束。第三条费用及结算方式1.价格标准参考乌鲁木齐北园春批发市场,拜城县万客隆超市当日菜品价格,如北园春,万客隆超市没有商品,参考拜城县瑞丰物流园的价格。所有价格均按照中标规定下浮7%进行结算。2.甲乙双方每月进行一次会计对账,并对供应期内发生的问题进行确认。双方商定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开具甲方认可的正规发票交至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上月费用。如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票不符,甲方有权暂缓支付。3.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单位:拜城县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税号:91652926MA77614FXK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开户账号:65050169678600000074第四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认可:乙方仅是农产品流通商,不是生产商;乙方所采购皆为市场中广泛流通的食品/商品;蔬菜水果肉类等农产品因为季节、批次、生产地、生产环境、工艺、流程不同以及储存、流通等其他因素影响,会存在色泽、水分上、口感上的差异,这属于正常情况。2.甲乙双方约定送货时间为:每天甲乙双方送货、验收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场,做好验收准备。当遇到大件搬运需要帮助时,甲方人员应主动提供协助。3.甲方按照新鲜、卫生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于有疑似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换货,换货产品乙方需及时送至甲方,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用餐。4.甲方按照市场通用标准进行验收,不得以超乎通用标准来要求,对于超过市场通用标准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如有其他需求,需在订单中清晰注明,乙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供货。5.甲方验收完毕后,货物的保鲜、储存、使用转移到甲方,由甲方负责。6.为确保食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甲方每日24点之前提供第二天订单,乙方应在次日早上9点之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特别情况须加菜次日提前1小时告知乙方,乙方需在1小时之内响应并送达。第五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乙方为甲方提供市场上广泛流通的产品,乙方应确保进货渠道的合法、有效。2、乙方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配送能力,配送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3.乙方人员在配送、搬运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地点及甲方提出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准时送达甲方预定的膳食原材料,生鲜商品质量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订购数量的3%。5.提供送货确认单供甲乙双方确认送货内容及数量。6.保证物品新鲜,做到无毒、无霉变、不变质、不超期,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无条件安排换货或退货且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用餐,且甲方不负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下列情形累计出现两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1)乙方所供应的食品未达到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一条)。(2)指定粮油菜肴品牌出现假冒或伪劣的,按照相关商品金额的10倍赔付甲方。(3)肉类产品中有病死、腐败或者非正规渠道引进、不符合国家肉类产品检疫标准的;按照相关商品金额的10倍赔付甲方。(4)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食堂延时开餐的。第六条声明及保证(一)甲方声明及保证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事项均已经过批准。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批准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乙方声明及保证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合法经营资格,即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且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保有上述资质、资格。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事项均已经过批准。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5.乙方具备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应食堂膳食原材料的仓储、人员、车辆和配送能力,并且不存在对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债务或者与第三方发生的其他纠纷。6.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批准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保密条款1.一方应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掌握的另一方的人事、财务、合作机构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等而失去效力。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出售、出租、转让、复制、传送、收藏或向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2.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另一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违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2.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人员如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集体性腹痛、腹泻、头痛、恶心、消化不良等身体不适症状,经检查发现相关人员的不适症状系由其所供应食材引起,乙方应对相关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并按当日供应原材料总金额的10倍赔付甲方作为违约金;如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外,任何一方均有权报案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如乙方存在过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的一方不能基于不可抗力而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4.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协商处理方案,若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书面补充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拜城县人民医院乙方(章):拜城县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行表):>020年8月7日2024年8月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物资配送服务 食堂生活物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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