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 搬迁前期准备工作出具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纸质资料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2024)



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583321482406270956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

服务机构:

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06067583321482406270956

合同总金额:

¥1,6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7月0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7月08日至2025年07月07日

服务内容:

对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出具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纸质资料

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

2024-08-09

合同编号:H-GSH-ZJZXHT-2407-17484-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受托人: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7.8签订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受托人(乙方):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完成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项且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并出具纸质报告。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履行完成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咨询工作,并出具最终纸质版资料,支付咨询费后失效。七、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应及时提出补充。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执贰份。2(合同签署页)委托人:受托人: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公司土地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风风的(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tC项目经办人:单位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7号401房(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020-8756229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萝岗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帐号:3602089119200080514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4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且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受托人应按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其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受托人应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第八条受托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第九条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取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5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九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6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受托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八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三十一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7第三十五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人的使用要求。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完成陈村镇伦桂路梁炽祥、邓有娟花场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并出具纸质报告。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后90天内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受托人在收到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工作。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受托人方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受托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委托人在业务、经济上往来的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的财物、礼品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受托人不得在各种业务或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索要或收受好处(费)、回扣、手续费等。第八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8第九条如受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则每逾期一日,应减收造价咨询费用的1%,逾期超过15日,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造价咨询费用不予支付,受托人应按造价咨询费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就委托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因其过错造成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一)收费金额:本工程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费用共计1600元。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被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出考察、勘察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二)费用支付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完成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出具纸质版资料、递交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注:受托人已知悉并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合同规定的各期付款时间为委托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受托人确认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三)委托人同意按以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酬金。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委托人所在地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搬迁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 搬迁前期准备工作出具预算编制与结算审核纸质资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