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空气站运维服务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4591B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00000020240200459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机关
地    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
联系方式:51798312
供应商(乙方):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层401
联系方式:189531702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1.0
368.8
368.8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0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4591B_001计划编号:37000000040200120240074采购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机关供应商: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采购人(全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供应商(全称):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县级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青岛(9个站点)、烟台(18个站点)、威海(7个站点)3市34个空气站运维服务,运维服务范围包括:空气站点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校准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维护、电力供应等费用。二、服务期限1年。三、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3688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五、项目负责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孙晓杰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36880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1)第一季度: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运维费(年度合同额的25%)。(2)第二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当季第一个月月末向供应商支付当季度运维费,实付运维费为每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考核扣款。(3)第三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当季第一个月月末向供应商支付当季度运维费,实付运维费为每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考核扣款。(4)第四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第四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内按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和本季度考核扣款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公开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8月8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采购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章)供应商: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区新泺大街支行账号:,账号:160216020900000539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1年1.3服务内容:青岛(9个站点)、烟台(18个站点)、威海(7个站点)3市34个空气站运维服务。具体包括:空气站点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校准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维护、电力供应等费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4服务的进度安排:按招标文件执行。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项目部。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序号姓名职务1孙晓杰项目负责人2杨帆专职数据审核人员3徐勤童质量控制人员4安林运维技术支持人员5李哲运维技术支持人员6张俊彦运维技术支持人员7矫军坤现场运维人员8张彦松现场运维人员9刘冉现场运维人员10王海舰现场运维人员11闫文玉现场运维人员12陈昱麟现场运维人员13马培新现场运维人员14肖韩现场运维人员15宋作斌现场运维人员16霍鹏飞现场运维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1)第一季度: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运维费(年度合同额的25%)。(2)第二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当季第一个月月末向供应商支付当季度运维费,实付运维费为每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考核扣款。(3)第三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当季第一个月月末向供应商支付当季度运维费,实付运维费为每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考核扣款。(4)第四季度: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绩效考核成绩,第四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内按季度运维费基数(年度合同额的25%)扣除上一季度和本季度考核扣款支付。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违约责任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本合同价格的0.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超过30日的,采购人有权在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供应商解除本合同;8.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8.3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8.4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8.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采购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采购人违约。8.6采购人因资金拨付进度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供应商不因上述原因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验收要求9.1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验收要求进行。本合同为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供应商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第十条转让10.1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11.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11.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二条仲裁12.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2.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语言和标准13.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4.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附件1报价明细表序号服务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1青岛9个站点空气站运维服务1项978000.00978000.002烟台18个站点空气站运维服务1项1960000.001960000.003威海7个站点空气站运维服务1项750000.00750000.00总价总价总价小写:¥36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小写:¥36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小写:¥368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附件2优惠承诺为向采购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针对本项目供应商提供以下优惠承诺:(1)提供本地化运维服务,在监测站点附近建设运维办事处,当仪器设备出现问题时快速响应,及时到达现场解决。(2)针对本项目制定运维服务人员稳定方案,使各岗位人员能够长期稳定服务于本项目,减少员工流动性,提供更稳定优质的服务。(3)针对此项目供应商考虑到排放的废气污染,为了避免二次污染,防止排出的废气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供应商将对监测系统排出的废气进行处理。在监测系统的排气口增设过滤装置,主要成分是活性炭,可以吸收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减少环境污染。(4)供应商目前负责运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烟台、济宁、日照、德州、泰安等地的超级站和交通站,供应商主动开展数据分析、预警预报工作,实时向省中心分享汇报,形成高值分析机制,更好的提升环境空气质量。(5)每年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举办大型技术培训会,达到共同学习提升的目的。(6)针对本项目建立专门的耗材和备品备件库,并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耗材和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提高仪器运行率和准确率。(7)在采购人驻地附近提供20㎡以上的运维服务场地的同时提供车辆服务。(8)供应商承诺将为采购人提供终身技术服务及备品备件供应,提供的技术服务终身不收取人员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气站运维服务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