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 再生水管道 再生水管道项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2024)



【西安市】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合同订立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D6101003506U56vOs4t7

标段名称

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

标段编号

D6101003506U56vOs4t7001

合同甲方

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

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 再生水管道项目——施工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

2024年8月12日

合同价款

6083341.3

合同期限

90

其他信息

相关附件:

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施工合同-2024.08.01定稿(1).docx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二○二四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工程地点:西安市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工程内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现场踏勘全部工程量及工作量。不包括的工程范围:/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开工日期:2024年8月15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完有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24年11月15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陆佰零捌万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叁角整(人民币)(小写)¥:6083341.3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5581047.06元,增值税为¥502294.24元,增值税税为9%,工程预留金为¥50000.00元,零星工作费/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5777.26元,劳保统筹199544.38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0元,总承包服务费0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3、承包人按现行国家规定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变更通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检验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变更通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设计图要求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的要求。主要标准、规范为:《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05300-20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DGB50194-2014)。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在招标时,已将上述标准、规范名称提供给承包人。这些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设计要求和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合同签订3天后提供四套图纸(含招标时发放的一套)。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监理和发包人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向其他方提供。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不使用国外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张军辉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授权和委托,对本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等在决策之前需经发包人书面授权同意。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要燕平职务:发包方驻地代表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监督管理。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承包人从该项目上立即解除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或工程师出于其他考虑不希望该人出现在现场;须写情况说明汇报发包人同意,且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允许再次雇用上述这些人员参与本项目工作。凡有任何人员离开,都应尽快补充合格人员到岗。5、项目经理姓名:刘斌职务:项目经理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日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开工时间。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以发包人书面认可为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5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工程开工前5日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调查由承包人完成,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1.(6)款。(7)工程技术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1.(8)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8.1(2)、8.1(8),开工前期市政道路开挖、配合新建道路进场、交警、绿化、农民赔偿等各种手续办理,所需缴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不包含以上各类赔偿费用,若实际发生,承包人提供相关正式票据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本工程没有须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业主、监理单位报送叁份《通用条款》9.1.(2)款规定的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有关内容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3)款和附件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的有关内容。(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为发包人无偿提供办公场地。(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5)款(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6)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7)款(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8)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并给发包人一份复印件。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责。承包人应对其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合法性负全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十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5日内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0.2款9、开工及延期开工9.1承包人应当按照开工报告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执行《通用条款》11.1款,若未按开工报告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每推迟一天处以1万元违约金。10、工期延误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每日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四、质量与检验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管道和阀门安装完成后,对管道进行水压试验、长度测量。12、工程试车12.5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不进行试车。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13、发包人责任13.1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3.2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3.3若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14、承包人责任14.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14.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14.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等。14.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4.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充分探明本工程管线范围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若因承包方未能充分调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1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7、事故处理17.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7.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18、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19、合同价款约定19.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以下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政策性调价文件、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害影响的地震等,超出近三十年来最大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单、及承包人中标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合同价款(中标价)中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如遇政策性文件调整,按规定执行。20、合同价款调整20.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清单量若与实际量不符时,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双方核实签认后,以发包人书面签认量进行增减并按专用条款第26.1条原则办理结算,人工费按照相关调整规定进行调整,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20.2材料风险约定:20.2.1风险幅度和调整办法:本工程主要材料(钢筋及型钢、商砼、≥DN200管材)进行风险范围外的调整。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波动在±5%以内,价格不调;超出部分按《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文件执行(政府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设备参照同类别材料设备信息价协商调整)。20.2.2风险调整范围:/2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并机械进场7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单位工程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发包人拨付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费用的支付,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全额收回工程预付款。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方式:经发包人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从第一次工程形象进度款中开始扣除,分两次扣完。21.2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扣除预留金后依据计价程序计取)开工前100%一次支付,与工程预付款同时支付。22、工程量确认2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2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后未确认,视为有异议,双方应另行协商。23、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3.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工程进度款根据月形象进度拨付,乙方于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表,并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甲方审批,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进度款(扣除预付款后)的80%,累计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并经施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7%,预留3%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过后60天予以退还。(任一笔款项支付时限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发票日)。注:承包方应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按补充条款51.2条相关约定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2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需对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信誉、供货周期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必须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认可的材料不得进入工程现场,进入工程现场的必须在三天内自费运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所更换的此类材料设备重新进行认可,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5.2.1只是项目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25.2.2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仅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若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方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由发包方予以确认。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砼标号等发生变化时,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则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换算时仅计算主要材料价差,所有换算均需取得发包方的认可。25.2.3工程变更及新增项目工程量按变更图纸或变更单据实结算;现场签证按现场签证单据实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清单量的±15%,超过部分投标综合单价不适用,应按清单计价规则进行调整后计价结算,并结合市场价重新认价。25.2.4工程变更或新增清单项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计价: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相同主材时,则执行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程序确认的价格,在类似工程价格的基础上组成新单价,按新的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编制限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的费率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费率为准)。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相同主材时,则执行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程序确认的主材价格组价形成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相比的下浮系数进行下浮后确定为结算单价(认质认价的主材单价不下浮),按确定的结算单价办理结算。若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同一项目内容有两个以上单价时,变更签证或新增项目结算时以最低的单价为准。变更或新增项目措施项目费确定原则:因变更、签证等原因引起了工程量的增(减)时,其措施项目费的确定应按投标时组价原则相应增加(减少)措施费。25.2.5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或发生项目以内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按实计算,执行原投标确定的综合单价;若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有重复计量,应将投标时重复计量部分所含内容全部扣除。25.2.6清单中未列项的零星工程发生时,工程量以实际签证量为准,单价若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时,按限价编制综合单价的原则计价,并按原中标价同限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结算。其余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31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6、竣工验收2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规定交竣工图及完整的资料文件陆套及光盘电子版两套(CAD格式)。所有资料文件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2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27、竣工结算2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2份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工结算资料,其中1份为原件。27.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若审减额高于送审造价的5%,则由承包人承担审计全部效益费用。审定后预留审定造价3%保修金并于60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28、暂列金额:本工程暂列金额结算时扣除暂列金额及其产生的各项费用和税金。28.1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贰年。其余按国家统一规定,具体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9、违约2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9.1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0.5条款。工期每拖延一天,处500元罚款。29.2.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本合同条款(3)执行。(3)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推迟一天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工期延误超过30个日历日,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在施工中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引起法律责任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5)因承包人宣传、协调、用户意愿度调查等工作不到位,致使工期延误的,按照上述(3)执行;因承包人宣传、协调、用户意愿度调查等改造前期工作不到位,致使改造工程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0.5%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且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前拒绝支付工程款。(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三日内自费运出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且每次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经发包人确认违约超过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材料或设备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或更换供应商。(8)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若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且每次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经发包人确认违约超过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每发生一例,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经发包人确认违约超过三次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等发包人认为承包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现场清除干净,达到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等条件,且应当经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且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前拒绝支付工程款。(1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资料和工程进度不同步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且每次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经发包人确认违约超过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承包人未能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每推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14)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人员及设备配置应与施工组织设计配置相符,如需更换,须经发包方和工程师书面同意,且所更换的配置不得低于施工组织设计配置,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应立即限期整改,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若经发包人确认违约超过三次,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照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限期整改,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支付直至补足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7)上述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维修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聘请第三方的费用等,且发包人有权从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损失费用及违约金。(18)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况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9.2.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在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等。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和上述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后再行结算支付。对因解除合同而使已签订的用于该项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由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后决定。29.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9.2.4履约保函相关条款本工程不要求。30、争议30.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1、工程分包3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无指定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32、不可抗力3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43条。33、保险3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本合同通用条款44.1、44.2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本工程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宜。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意外伤害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4.4条和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自行办理的其他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34、担保3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合同价款/,担保有效期:/。(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合同价款/,担保有效期:/。(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35、合同份数3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副本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肆份。36、补充条款36.1因政府规划调整或因改造现场条件造成工程量减小,发包人有权及时调整承包范围,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索赔。36.2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36.2.1承包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承包方需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前完成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手续。36.2.2发包方按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方应据实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方申报的进度款支付申请,由本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明确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中农民工工资金额。36.2.3承包方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报发包方备案。36.2.4承包方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承包方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备案。工程完工且承包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方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36.2.5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如发包方接到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投诉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要求承包方立即纠正或告知农民工通过投诉、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36.2.6若因承包方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投诉、劳动仲裁、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发生,均与发包方无关,应由承包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如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6.2.7如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除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外,还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1‰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6.2.8本合同签订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出台新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6.3当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即时调整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36.4因承包人的材料供应商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或材料质量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即时调整或更换承包人所选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36.5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将有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备案。36.6严格按文明工地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标明姓名、年龄、职务并贴照片)。36.7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次罚款500元人民币;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36.8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公用供电和他人用电,每次罚款2000元。36.9承包方进场前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如果由于承包方原因拒绝签署该协议,发包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36.10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及特殊材料设备,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未经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工程现场,进入工程现场的必须在三天内自费运出。36.11建筑工人实名制:承包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6.12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1)对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不平衡、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授予前参考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考虑报价与控制价相比的降幅)对中标人的不平衡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平衡,并保持中标总价不变;中标人必须同意处理结果,否则被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平衡调整后的报价文件作为工程月进度计量和竣工结算的依据。(2)本工程中有相同的清单项,承包人报价不同时,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报价中的最低价进行进度及结算审核。36.13根据《西安市商混运输车辆清洁替代专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承包人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工程车辆、商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双三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6.14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4: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6: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附件7: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附件8: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承诺书附件1: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 再生水管道项目2建设地点与规模项目名称工程地点长度 (m)管径 (mm)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 再生水管道项目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1802.28dn400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注附件3: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质量 等级备注1钢筋砼II级承插口管Φ400mmm44.24340合格2Q235B成品防腐钢管D108*7mmm3.04155合格3Q235B成品防腐钢管D159*8m35.27290合格4Q235B成品防腐钢管D426*10m1626.77967合格5Q235B成品防腐钢管D820*14m111.052086合格6聚乙烯给水管dn160(PE100), 1.6MPa ( SDR11 )m7.5135合格7聚乙烯给水管dn400(PE100), 1.6MPa ( SDR11 )m206715合格8聚乙烯给水管dn200(PE100), 1.6MPa ( SDR11 )m62.5268合格9双法兰松套限位补偿接头DN400 1.0MPa个44500合格10E型球形补偿接头DN400 1.0MPa个214000合格11闸阀 DN100,1.0MPa,SZ45X-10Q个9712合格12闸阀 DN150,1.0MPa,SZ45X-10Q个61434合格13闸阀 DN200,1.0MPa,SZ45X-10Q个72310合格14闸阀 DN400,1.0MPa,SZ45X-10Q个59120合格15CARX复合式排气阀 DN50 1.0MPa个62050合格16电动闸阀DN400,1.0MPa,DC34B3X3-10Q个个16217.4合格附件4: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乙方: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公司:西安水务(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地点: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为做好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建设中的安全文明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过程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以及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经各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各参建单位领导和工地现场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树立“安全生产高于一切”的意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要对施工安全负责,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参建各方在本工程中安全责任人分工如下:发包人:第一责任人谭顺意直接责任人:要燕平承包人:第一责任人刘斌直接责任人:申浩南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刘东风直接责任人:张军辉二、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按照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交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场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场地,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3、发包人必须对自己派驻的工地代表和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发包人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或临时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并自觉接受承包人监督。4、发包人代表有权参加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题会议。5、发包人代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教育、现场安全施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据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情况严重或多次警告无效的,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停工整改建议。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和自检制度,建立公司、项目部、劳务合同队伍三级安全保证体系,并发放施工安全手册。2、按照施工规范及安全生产规定,组织施工,不得违反规定施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3、按照施工安全需要,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民工及进入现场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必要设施,如安全帽、防护栏。4、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公布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人员联系电话。5、每周对现场施工人员,包括民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并做好记录,新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取得监理认可后上岗,开始工作。6、关心职工生活和饮食卫生,特别是要把民工食堂和饮食作为重点,坚决杜绝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7、合理安排工期,尽量减少长时间连续作业,保证施工人员有足够休息时间,从而保证施工人员集中精力,避免事故发生。8、施工现场根据安全需要务必设置安全防扩栏、隔栏、便桥,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语,并负责对其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损坏,立即修复或更换。9、在沟槽土方开挖、下管和回填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旁站,特别是雨后和冻土消融时,必须严格按冬、雨季施工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10、现场载重起吊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所有人员应站在安全距离以外;使用的电夯不得漏电,现场电线、电缆不得有脱皮、裸露情况发生,工棚应有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并配备防火器材和设施,井室清理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有两人以上方可施工。11、出现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并保护好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出现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整顿措施不到位不放过。12、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有权向发包人项目办反映。对发包人移交的不符合安全施工规定的场地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或拒绝进入现场。四、监理单位权利和义务: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整改措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2、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记录。3、对施工过程中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或时刻,监理人员务必现场旁站。发现安全隐患,通知施工单位尽快消除,必要时可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消除隐患后再行施工。4、每周向业主通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5、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包括现场会,提出整改要求,下发整改通知。6、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处罚。7、监理单位有权拒绝业主提出的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向业主上级部门反映。五、三方应共同遵守的事项: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得穿拖鞋,不戴安全帽及其他不利于施工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不符合规定者退出场地。2、所有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不得在现场喝酒,酒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所有进入施工现场车辆应按现场要求停放,远离吊车、沟槽,各方应负责各自车辆和随行人员安全。六、凡在施工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七、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安全防护,造成的人员车辆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八、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而造成的施工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九、如因城市公共部门要求,确需压缩工期完成施工任务,遵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必须加大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相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予以认可。十、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十二、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发包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竣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及本工程所涉及到道路、给排水管道、线缆等由承包人承建或恢复的项目。二、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5年;(3)绿化苗木工程为1年;(4)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安装工程为2年;(5)室外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承包人对所恢复道路的道路基础、结构的质量应当承担道路设计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桥涵)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后2年)满后60天内,将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剩余缺陷责任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正楷签字或盖章):(正楷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附件6: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致: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铁腕治霾•保卫蓝天”行动安排部署,扎实抓好《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贯彻落实,严格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坚决打赢施工扬尘防治攻坚战,确保扬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我公司对本项目就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我公司自进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开展以“整顿、整理、清扫、清洁和素养”为主题的“5S”活动;积极行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场地、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二、对施工场地的大门、临时围墙等进行清洁、加固并采取相应的美化措施,做到整洁美观。按照建筑工地门前及责任区“三保”的要求,清扫和保持工地现场、道路及责任区卫生。三、全面及时清理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合理、整齐的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杜绝场内积水和废水横流的现象发生。四、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五、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堆、沙堆、灰土、粉煤灰等易飞颗粒物料,我们将用高效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土、灰等的飞扬。六、对行车行人道路、施工现场及责任区等进行定时清扫、洒水,清除地面浮土避免二次扬尘。七、我们将对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八、扬尘污染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造价中。特此承诺。承包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附件7: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承诺书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我是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工程就农民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在组建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刘斌为组长的农民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联系电话:手机13992838807固定电话029-86537712),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二、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三、在支付农民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贵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公司每次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资时,随时接受贵中心及贵中心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公司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公司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附件8: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承诺书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我是西安市政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工程招标。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们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我代表公司承诺并声明以下内容:一、我们已经深刻了解了贵方对西安市清远中水有限公司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2023-2025)-幸福北路(华清路-矿山路)dn400再生水管道项目安全生产的要求,并充分认识到该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和所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清醒地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我们已经1.建立了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管理目标;并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经理负责制。2.逐级至班组及各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工序施工安全交底制度;3.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安全宣传制度;5.制定了安全检查、考核等的管理办法;6.制定了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7.制定了所有进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8.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记录备案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9.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为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承诺项目经理出勤率每月不低于95%,专职安全员出勤率不低于100%,否则同意甲方在当月工程款中扣减10%,至结算时另行支付。10.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三、根据国家、省、市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有关要求,我们对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给他们进行了且将继续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专项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了并将进一步学习:l、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现行通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3、通用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相关要求;4、其他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5、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情况分析及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等。四、开标时,我公司保证出具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原件,中标后,其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我们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时,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分包资质的承包人,否则,贵方有权勒令我公司停工整顿、清退并更换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处以分包总造价20%的罚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我方承担。如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我公司全部承担。五、所有有效的安全生产保护用品和设施将及时发放、配备给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我们为正确使用这些用品进行相互监督,确保所有人能正确使用。贵方及委托的监理单位检查时发现我公司进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安全保护用品,我们愿意接受每人每次100元的违约处罚。六、依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该项目的施工特点,我们把土方坍塌、高空坠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含特种设备等)的使用维护、防护及施工现场的防火防毒等列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我们派经过专业培训且有丰富经验的专职安全员牵头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七、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的分包单位),并对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总包责任。八、我们将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严格检查,随时消除施工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将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环境的安全状况至少每月给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以书面安全月报的形式进行汇报。九、我们自觉接受政府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十、在政府及贵方和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检查时发现我们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l、无制度、无办法、无措施、无专人管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我们愿意接受每项每次500元的违约处罚,经指正如仍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时的每次累积加倍处罚。2、制度、办法、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还存在潜在或重大的安全隐患时,我们愿意接受每项每次500—5000元的违约处罚,经指正如仍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时的加倍处罚。十一、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检查、评比中,被相关部门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位于倒数后三名时,我们除接受上级的处治外,还愿意接受贵方每次20000元的违约处罚;若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时,我方自愿更换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接受贵公司50000元罚款,并接受被列入贵方不合格承包人之列等的其他违约处罚。十二、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我公司除接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违约处罚并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愿意承担给贵方造成的其他相关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特此承诺!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再生水供水能力提升工程 再生水管道 再生水管道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