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标识制作采购合同公告(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2024)



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88610-XM001-006
二、合同名称: 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88610-XM001
四、项目名称: 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6号院4号楼
联系方式: 55569557
供应商(乙方): 北京森源利美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91.16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一包合同.pdf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YZB-2024-0423-01项目名称: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01包产品名称:短袖T恤、长袖T恤、夏长裤、春秋长裤买方: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虎联系人:方祯010-55569557卖方:北京森源利美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玉联系人:刘国玉010-83838850签署地点:北京市通州区签署日期:2024年8月日1合同书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买方)团队宣传标识(服装、装备)制作01包(项目名称)中所需短袖T恤、长袖T恤、夏长裤、春秋长裤(产品名称)经中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单位)11000024210200088610-XM001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森源利美科贸有限公司(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一般条款、专用条款、特殊条款三方面组成)b.中标通知书c.协议d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e.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产品和数量本合同产品:短袖T恤、长袖T恤、夏长裤、春秋长裤数量:短袖T恤6000件、长袖T恤12000件、夏长裤6000件、春秋长裤6000件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1911600.00元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分项价格:短袖T恤48.60元、长袖T恤63.00元、夏长裤72.00元、春秋长裤72.00元2此费用为本协议项下卖方完成全部承办委托事项买方应支付卖方的最高费用,除此费用以外,买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80%(¥15292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货款的等额税务发票,在发票开出日期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15292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预付款,待货物签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签收单和付款申请,并提供合同剩余尾款(¥38232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的等额税务发票,在发票开出日期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的剩余尾款(¥38232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费用的支付需以相应财政资金实际拨付至买方账户为前提,若因相应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而导致的延期支付,不属于违约行为,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5、本合同产品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北京市内若干地点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买方: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卖方:北京森源利美科贸有限公司名称:(印章)名称:(印章)1060939日2024年8月2024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6号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31号1号1幢09层901-02室3邮政编码:100743邮政编码:100032电话:010-55569557电话:010-8383885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帐号:帐号:02000049092000736504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即中标人。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4(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54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4.3单件服装(装备)的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货物名称”字样,不应出现卖方品牌和LOGO等有关信息。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内容:收货人:装运标志:目的地:生产年份、生产厂家、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日以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等信息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原因延误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r725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如有相关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10日之内,卖方应将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如有)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如有)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7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24个月。详见8合同特殊条款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按照买方要求对货物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30日内组织验收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有权利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2.4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必须提前7日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3索赔事宜: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贝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96(.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1包)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10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交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8.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按司法程序解决。双方约定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有是11J377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让和分包。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12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按要求进行公示。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3份,卖方执2份,由卖方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份纸质合同及一份PDF版本合同扫描件光盘(扫描件大小在20MB内)。三138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定义1.5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首都精神文明促进中心。1.6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北京森源利美科贸有限公司。1.7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用户指定地点。6.交货方式6.1.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适用合同条款6.1.1。6.1.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内。9.1付款条件:见合同书第四款付款方式11.质量保证:11.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经终验合格之日起产品至少保证24个月免费质保。(如有特殊要求,则以“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14特殊条款1.特殊要求1.1产品制作期间,按照合同条款12.4约定,买方可采用派出工作组或其他方式进行生产线产品抽样,封存后在买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涉及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未通过检测的需立即整改直至合格。1.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30日内组织验收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检测合格后买方组织货物接收,检测不合格则按照合同条款12.3执行。1.3自中标并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若买方需补货且总体补货量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不论买方补货数量多少,卖方须均按照本次合同单价格向买方提供相同质量、规格的货物,满足买方的实际使用需求,若卖方单价超过买方预算单价,以买方预算单价为准。1.4自中标并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若买方对于本包涉及的货物(无论是否为本年度中标货物)有回收处理的需求的,应提供不少于10次的北京市域内免费上门回收销毁处理,并要求回收处理的货物不得回流社会。1.5卖方在所有服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服务佐证等相关材料。2.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2.1上述货物质保期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2.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维护,使其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3卖方应考虑到本项目服务对象公共文明引导员的特体要求,在服装生产及供货的过程中考虑到上述情况的复杂性,对引导员特体要求导致的额外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服装送达买方所在地后30日内,如发现不合体的服装,卖方应负责包修、包换。2.4在质保期内,若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815小时内作出回应,并在2日内负责修改或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5在质保期内,卖方应为产品相关的各项长期服务项目提供相应数量的备品备件。2.6卖方需具有相应的物流配送能力,保证能够送到买方指定各个地点,配送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2.7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北京市域内若干个买方指定地点。本项目涉及的包装和运输、保险、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等详见合同条款要求。2.8卖方需按照采购方要求(如有),提供相匹配的仓储库房、送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针对所投品种提供质量验收标准、检测标准、测试手段、货物质量把控措施、应急保障措施等。2.9因不可抗力影响,买方无法及时收货的,卖方单位应提供仓储,并保障货品安全,期间货品损失的由卖方单位承担,该服务买方无需额外支付费用。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宣传标识制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