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寿阳县水利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4078200942024805

二、合同名称: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7252024BCS00057
四、项目名称: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寿阳县水利局
地 址: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20号
联系方式:0354-4604102
供应商(乙方):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潭小区二组团5西-1-2-1
联系方式:153035321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733602.4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施工工期:4个月项目经理:刘新执业证书信息:晋2142012201432304

2.合同金额(元):1733602.4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项目合同(11N4078200942024805).pdf

合同编号:SYXXCZCMHGC-JZ-QT-003(20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发包单位:寿阳县水利局监理单位:君利源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包单位: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县西草庄村水美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SYXXCZCMHGC-JZ-QT-003(2024)发包人(全称):寿阳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岳俊文法定注册地址: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20号承包人(全称):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宰息明法定注册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世纪城半山公馆3号楼2单元1B02号发包人为建设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工程地点:寿阳县羊头崖乡西草庄村工程内容:新建停车场2535平方米、入口台阶3处、休闲漫步道490米、休闲廊架145平方米、亲水平台三处308平方米、亲水栈道38米110平方米;绿化15000平方米;电气工程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市水管〔2024〕22号资金来源:2024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政府采购清单全部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8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具体以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依据三方(甲乙双方及财政部门)同意的财政决算评审金额支付。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叁仟陆佰零贰元肆角伍分(人民币)(小写)¥:1733602.45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刘新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140000120800331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晋214201220143230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晋建安B(2020)2008053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另附);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另附);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另附);7、图纸(另附);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附);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副本一式四份,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签章):寿阳县水利局承包人(签章):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20号单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纪城半山公馆3号楼2单元1B02号电话:0354-4604102,电话:13191136125日期:2024年7月24日签约地点: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20号4013室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书为做好本工程建设中的反腐倡廉,保证工程勘测设计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本项目发包人寿阳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为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也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报销任何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也不得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建议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发包人(签章):寿阳县水利承包人(签章):山西晋州园林局,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山西省寿阳县单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朝阳街20号河世纪城半山公馆3号楼2单元1B02号电话:0354-4604102电话:13191136125日期:2024年7月24日安全生产责任书发包人(甲方):寿阳县水利局承包人(乙方):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方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第四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监理方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各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监理方及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六条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第七条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第八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交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第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第十一条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交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做到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订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及甲方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发包人(签章):寿阳县水利局承包人(签章):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山西省寿阳县单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朝阳街20号,河世纪城半山公馆3号楼2单元1B02号电话:0354-4604102电话:13191136125日期:2024年7月24日保障农民工权益书为保障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建设中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0号)、《寿阳县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寿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发包人寿阳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寿阳县西草庄村美化工程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支付管理。第二条甲方和乙方必须向寿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寿阳支行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结合本项目中标价及预存标准。乙方务于开工前按照相关规定的预存比例在指定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本项目的预存比例按工程中标价的2%计。本项目工资保证金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通知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乙方。第三条乙方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同一国有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负有监督各级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设立及运行的职责。第四条乙方必须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工程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乙方在工人入场10个工作日内要与工人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向工程主管部门和甲方提供备案花名表。施工人员如发生增减变动,在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乙方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报甲方备案。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第七条乙方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将工资支付明细表、入场登记表和用工备案表认真核对,加盖公章,报甲方备案,确保不漏报一人。第八条甲方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工程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情况,在签订分包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分包单位也必须将分包合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签章):寿阳县水利承包人(签章):山西晋州园林局,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山西省寿阳县单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世朝阳街20号纪城半山公馆3号楼2单元1B02号电话:0354-4604102电话:13191136125日期:2024年7月2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化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