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 演讲台 主席台三人桌采购合同公告(滁州学院2024)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
合同公开
交易项目编号
czsjcg202407-016
交易项目名称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政府采购
合同编号
czsjcg202407-016
合同名称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
标段(包)名称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
标段(包)编号
czsjcg202407-016-01
标的物标识码
25a3d179-0f04-4e7b-a3c3-7f23f5ec3292
合同甲方名称
滁州学院
合同甲方角色
合同乙方名称
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325390.000000
金额单位
元
合同期限(天)
合同签署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合同完成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质量要求
价款形式代码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办理流程公开
提交申请
提交人: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办理状态:
业务提交
提交时间:
提交用时:
服务系统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8/13 17:30:19
办理用时:
累计提交时间:
累计办理时间:
附件: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pdf
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docx
视频:
合同编号:20241150026滁州学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czsjcg2024—016甲方(采购人):滁州学院乙方(中标人):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地:,安徽滁州签订日期:2024年8月13日滁州学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1.1.6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货物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商1演讲台景鹏JP73001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主席台三人桌景鹏JP73002张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双人条桌景鹏JP73003张2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4三人条桌景鹏JP73004张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5主席椅景鹏JP73005把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6礼堂椅景鹏JP73006位6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7活动座椅景鹏JP73007把86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8阶梯排椅景鹏JP73008位67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9茶水柜景鹏JP73009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0更衣柜景鹏JP73010组1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1全身镜佳明JM73011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2换鞋凳景鹏JP73012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3接待沙发景鹏JP73013组9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4茶几景鹏JP73014张6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5会议桌景鹏JP73015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6会议椅景鹏JP73016把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7茶水台景鹏JP73017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8长桌景鹏JP73018张3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3价款序号分项名称数量单价(元)分项价格(元)1演讲台19009002主席台三人桌4180072003双人条桌2238083604三人条桌1248057605主席椅1238045606礼堂椅64280179207活动座椅86160137608阶梯排椅6743502359009茶水柜2680136010更衣柜11580638011全身镜218036012换鞋凳235070013接待沙发9900810014茶几6380228015会议桌15000500016会议椅12350420017茶水台11300130018长桌34501350总价(元)总价(元)325390.00本合同总价为:¥32539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叁佰玖拾元整元)。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1.5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1.5.1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1.5.2交付地点:滁州学院内,校方指定地点;1.5.3交付方式:现实交付;1.5.4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2.5%。验收合格,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1.5.5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如货物需求表中有特殊要求,以货物需求表和招标文件为准。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滁州市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4年8月13日,时间:2024年8月13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配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包装2.3.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3.2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2.5.1合同价款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2.5.2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2.5.3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7.4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2.7.5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或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2.8伴随服务2.8.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2.8.1.1货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2.8.1.2提供货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2.8.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8.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2.8.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2.9货物的风险负担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乙方自行承担。2.10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合同变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11.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3不可抗力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3.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4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5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6合同中止、终止2.16.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7货物交付、检验和验收2.17.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2.17.2货物交付2.17.2.1货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转移;2.17.2.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2.17.2.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货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17.3货物检验和验收2.17.3.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17.3.2甲方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2.17.3.3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2.17.4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用的文字2.19.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9.2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9.3合同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2.20履约保证金2.20.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价2.5%的履约保证金;2.20.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验收未合格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20.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21索赔2.21.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21.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2.21.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货物的价格;2.2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被更换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2.22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17.4检验和验收标准根据项目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要求(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承诺书等)执行。验收程序按《滁州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2.20.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8134.75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肆元柒角伍分),乙方选择以下缴纳形式之一:☑银行转账□保函(□电子保函银行直开或分离式纸质保函)□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②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期满后止。2.20.2履约保证金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自行至履约保证金收受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2.2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壹份。合同编号:20241150026滁州学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项目名称:滁州学院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厅等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czsjcg2024—016甲方(采购人):滁州学院乙方(中标人):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地:安徽滁州签订日期:2024年8月13日滁州学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1.1.6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货物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商1演讲台景鹏JP73001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主席台三人桌景鹏JP73002张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双人条桌景鹏JP73003张2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4三人条桌景鹏JP73004张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5主席椅景鹏JP73005把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6礼堂椅景鹏JP73006位6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7活动座椅景鹏JP73007把86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8阶梯排椅景鹏JP73008位674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9茶水柜景鹏JP73009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0更衣柜景鹏JP73010组1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1全身镜佳明JM73011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2换鞋凳景鹏JP73012张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3接待沙发景鹏JP73013组9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4茶几景鹏JP73014张6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5会议桌景鹏JP73015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6会议椅景鹏JP73016把12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7茶水台景鹏JP73017张1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8长桌景鹏JP73018张3滁州市新国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3价款序号分项名称数量单价(元)分项价格(元)1演讲台19009002主席台三人桌4180072003双人条桌2238083604三人条桌1248057605主席椅1238045606礼堂椅64280179207活动座椅86160137608阶梯排椅6743502359009茶水柜2680136010更衣柜11580638011全身镜218036012换鞋凳235070013接待沙发9900810014茶几6380228015会议桌15000500016会议椅12350420017茶水台11300130018长桌34501350总价(元)325390.00本合同总价为:¥32539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叁佰玖拾元整元)。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1.5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1.5.1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1.5.2交付地点:滁州学院内,校方指定地点;1.5.3交付方式:现实交付;1.5.4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2.5%。验收合格,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1.5.5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如货物需求表中有特殊要求,以货物需求表和招标文件为准。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7.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滁州市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2024年8月13日时间:2024年8月13日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配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包装2.3.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2.3.2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2.5.1合同价款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2.5.2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2.5.3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7.4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2.7.5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或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2.8伴随服务2.8.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2.8.1.1货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2.8.1.2提供货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2.8.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8.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2.8.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2.9货物的风险负担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乙方自行承担。2.10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2.11合同变更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11.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3不可抗力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3.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4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5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6合同中止、终止2.16.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7货物交付、检验和验收2.17.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2.17.2货物交付2.17.2.1货的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转移;2.17.2.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2.17.2.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货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17.3货物检验和验收2.17.3.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17.3.2甲方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2.17.3.3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2.17.4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用的文字2.19.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9.2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9.3合同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2.20履约保证金2.20.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价2.5%的履约保证金;2.20.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验收未合格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20.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21索赔2.21.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21.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2.21.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货物的价格;2.2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被更换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2.22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17.4检验和验收标准根据项目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要求(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承诺书等)执行。验收程序按《滁州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2.20.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8134.75 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肆元柒角伍分),乙方选择以下缴纳形式之一:☑银行转账 □保函(□电子保函银行直开或分离式纸质保函)□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①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政府采购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②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期满后止。2.20.2履约保证金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自行至履约保证金收受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2.2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壹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家具 演讲台 主席台三人桌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