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体外除颤仪采购合同公告(余姚市大隐镇卫生院2024)



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

2024-08-14

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4

一、合同编号:11N41964594020242401
二、合同名称: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YY-WJ2024-015
四、项目名称: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余姚市大隐镇卫生院
地      址:余姚
联系方式:13429231108
供应商(乙方):宁波阳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68号(万成大厦)2401
联系方式:134561423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数量:1.00
单价(元):69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深圳科曼规格型号:F1A

2.合同金额(元):69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余姚市大隐镇山王南路125号大隐镇中心小学,2024年6月5日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AED合同.pdf

20J3.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货物名称: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合同编号:2出卖人:宁波阳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买受人:余姚市大隐镇卫生院签订日期:2024年5月30日政府采购合同余姚市大隐镇卫生院(买受人)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中所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产品名称)经余姚市卫生健康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中心以YY-WJ2024-01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招标。经评审小组评定,宁波阳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卖人)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一)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指买卖双方设立的、载明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应付给出卖人的款项。1.3“货物”指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受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1.4“服务”指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1.5“买受人”指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1.7“出卖人”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济实体。1.7“现场”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技术规范出卖人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若有)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受人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出卖人应保护买受人在使用该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交货方式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保险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出卖人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出卖人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由工厂交货、或买受人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受人办理。7.付款方式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8.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8.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出卖人应提供产品的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受人。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8.3如果买受人确认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出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通知I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受人,否则视作未交货处置。9.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9.1出卖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买受人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9.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出卖人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资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办法处理:(1)更换:由出卖人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所涉货物质保期起始日期以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2)贬值处理:由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标的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4)赔偿买受人遭受的其他损失。9.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买受人现场。如出卖人未能及时赶赴买受人现场解决问题的,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且买受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维修服务,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9.4在质保期内,出卖人应对标的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0.检验10.1在交货前,制造企业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企业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0.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受人将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买受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检验标准由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10.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9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受人将有权向出卖人提出索赔。10.4买受人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企业进行监制,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0.5制造企业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11.索赔11.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受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检验标准所检验的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11.2在根据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约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1.2.1出卖人同意退货,并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1.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受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出卖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受人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出卖人应按合同第9条约定,相应顺延质量保证期限。11.3如果在买受人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出卖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出卖人接受。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受人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约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受人将从应付款或从出卖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提出追偿。12.延期交货1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变更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2.2如果出卖人无理延迟交货,买受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作出处理:①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④解除合同。13.违约赔偿除合同第14条约定外,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买受人可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每延期1天(含休息日)交货,买受人可扣除1000元违约金。14.不可抗力14.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发生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4.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订补充协议。15.税费15.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15.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15.3在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16.履约保证金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17.解决争议方法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机构仲裁。18.合同解除条件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8.1.1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或买受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8.1.2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经催告后30天内、或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End在以上情况下,并不影响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18.2在买受人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受人可以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出卖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出卖人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9.破产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20.1不得转让和分包。21.合同变更本合同的范围、条件和变更应与上述约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欲对合同(需变更的金额占合同总金额10%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任何改动,均须按照《余姚市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精神执行。22.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送达,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3.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约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4.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5.合同生效及其它25.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2内,由甲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上公告。(二)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1.定义:1.1买受人:本合同买受人指:采购人1.2出卖人:本合同出卖人指:成交供应商1.3现场:采购人指定2.交货方式:采购人要求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3.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4.付款方式:设备自供应商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初次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95%货款,通过采购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5.履约保证金:无。6.售后服务:详见投标文件。7.违约责任:直接纳入到余姚市卫生健康系统失信企业名单。(三)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宁波阳明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采购编号为YY-WJ2024-015的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项目,经评审小组评定、采购人确定,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项目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牌、数量与金额如下:采购内容规格型号产地品牌数量金额自动体外除颤仪(AED)F1A深圳科曼316套218.04万元请贵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余姚市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余姚市卫健康系统部集中采购中心线年5月22日(四)投标报价明细表详见投标文件(五)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投标文件(六)响应项目明细清单详见投标文件(七)技术响应表详见投标文件(八)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无特殊说明注:项目具体技术需求及采购人地址等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响应文件以及询标记录。合同总价包含项目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所需的一切费用。2-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约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欲对合同(需变更的金额占合同总金额10%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任何改动,均须按照《余姚市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精神执行。三、货物和数量产品名称: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产品型号:FIA单位:套产品数量:1四、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大写)陆仟玖佰元人民币。五、付款方式设备自供应商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并经采购人初次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95%货款,通过采购单位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供货并安装到位。七、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生投诉质疑等重大事项,合同自动终止)。字盖章后生效96J出卖人:宁波阳明医学检验实买受人:余姚市头隐镇卫生院验室有限公司oI名称(公章):名称(公章)山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了锦(签章):址:浙江省余姚市冶山地址:余北北市大锁大限村地:路468号万成大厦2401邮政编码:315400邮政编码:电话:0574-62622177话:0574-6291107电话开户银行:20100004848528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余姚“余步水农村高业饭仔大好城东支行帐号:2010000484485285帐号:331501995700000004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体外除颤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