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2024)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099A_001_005
二、合同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500000202402000099
四、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地 址:东营区宁阳路99号
联系方式:8926066
供应商(乙方):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90号(东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13楼1306)
联系方式:185064669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商务服务
辅助服务
1
76.671739
76.67173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东营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6-2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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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合同A.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500000202402000099A_001计划编号:37050000054450420240014采购人: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供应商: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东营高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采购人(全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供应商(全称):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警务辅助服务项目。2.服务地点:东营区。3.服务内容和范围: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辅助人员,必要时也可由采购人组织招聘,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及需求确定招聘人数。供应商为辅助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和相关证明的开具等手续。辅助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二、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履约到期后,考核合格且每年财政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续签下个年度合同。供应商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历天与采购人沟通下年度合同续签情况。三、服务标准符合采购人需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玖万柒仟柒佰零肆元(¥18,997,704.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牛娜。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18,997,704.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按照每月实际用工人数及用工状态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治安派出所人员工资由具体治安派出所进行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6月25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营区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90号(东营住所:东营区宁阳路99号,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13楼130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8926066,电话:18506466983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营西城支行账号:,账号:3700165550105015229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履约到期后,考核合格且每年财政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续签下个年度合同。中标人应在每年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历天与采购人沟通下年度合同续签情况。1.3服务内容: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辅助人员,必要时也可由采购人组织招聘,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情况及需求确定招聘人数。具体包括:供应商为辅助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和相关证明的开具等手续。辅助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1.4服务的进度安排: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安排。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宏运人力项目运营部。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2.7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_投标报价_。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按照每月实际用工人数及用工状态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治安派出所人员工资由具体治安派出所进行支付。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东营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详见附件_。附件: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一条工伤、工亡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工亡的,甲方应在自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申请工伤认定,甲方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被派遣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因乙方原因尚未为被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乙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事宜,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部分,甲方按规定负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乙方已为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乙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事宜,甲方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被派遣人员在患病、非因公负伤、非因公死亡的,应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必要时也可由甲方组织招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生产情况及需求确定招聘人数。2、乙方为被派遣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3、乙方负责办理被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和相关证明的开具等手续。4、被派遣人员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中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被派遣人员的招聘:甲方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确定需招聘用工人员的条件、对象和人数(即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户口所在地、技术等级情况等条件),由乙方负责组织招聘,必要时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招聘,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被派遣人员的面试、考核等选拔录用工作。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地**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聘用期限。2、甲方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将该员工退回乙方,且不支付经济赔偿,但应书面通知乙方。3、甲方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4、甲方聘用被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应在一年以上,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为被派遣人员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被派遣人员负担。5、甲方对被派遣员工应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6、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第3项将员工退回,可能产生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责任,或重新派遣员工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派遣前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甲方承担。7、甲方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业务技术教育和培训,同时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劳动保护用品。8、甲方负责被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内的日常工作管理与业绩考核,并根据被派遣人员业绩考核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9、甲方根据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考核情况,按月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并于每月25日前定期向乙方缴纳被派遣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代扣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支付款项3日内开据发票并交付甲方。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缴纳或未缴纳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且因此造成的各项全部由乙方承担。10、甲方根据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管理被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员工享受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应待遇。11、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停发工资证明:(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十日以上的;(5)培训期满,经考核不具备上岗条件的。(6)甲方按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并按规定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2、甲方在被派遣人员合同期满或期间退回被派遣人员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和被派遣人员,并书面说明提前退回的理由。若退回理由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乙方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13、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人员的,甲方可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招聘、社会保险缴纳及其他相关手续。增派人员的各项待遇、费用及管理适用本合同的约定。14、甲方在核算用人成本时,将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费按标准于每月25日前定期向乙方缴纳,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以甲方每月工资考核表为准,其中管理费为30元/月/人。(注:按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时该标准则相应调整)15、甲方应在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使用该员工(因被派遣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退回乙方的除外)。(1)如不再使用,甲乙双方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乙方同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以下情况除外:①被派遣员工仍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②在用工期内,被派遣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③被派遣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2)如继续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供续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花名册》,乙方视情形决定是否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6、甲方对用工岗位、用工时间和用工比例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必须全面履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与对方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第五条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日以上,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的意向,并办理合同终止或续订的有关手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逾期支付管理费或者逾期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60日,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合同,且因解除本合同给被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第六条劳务人员退休后,如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申请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用由甲方承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警务辅助服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