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 PM10自动分析仪 PM2.5自动分析仪采购合同公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C7562X20241601
二、合同名称:南浔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恒合【2024】采027
四、项目名称:南浔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地 址:向阳路601号
联系方式:0572-2667285
供应商(乙方):浙江嘉源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嘉兴科技京城15幢102室101
联系方式:1886802084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PM10 自动分析仪
数量:1.00
单价(元):28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赛默飞世尔规格型号:5030IQ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PM2.5自动分析仪
数量:1.00
单价(元):29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赛默飞世尔规格型号:5030IQ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PM10、PM2.5手工比对
数量:1.00
单价(元):27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嘉源合创规格型号:定制
2.合同金额(元):84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交货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设备采购合同.pdf
南浔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采购合同合同(项目)编号:恒合【2024】采027项目名称:南浔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甲方(采购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乙方(供应商):浙江嘉源合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南浔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捌拾肆万陆仟元(¥846000元)人民币。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格;1.3“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质量保证书和其他技术资料及技术参数;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安装、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1.5“采购人”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使用单位;1.6“投标供应商”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实体;1.7“财政审批编号”系指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审批编号。2.合同项目与内容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PM10自动分析仪、PM2.5自动分析仪各一台,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和《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完成PM10、PM2.5手工比对服务,并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认可的手工比对报告。采购清单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金额1PM10自动分析仪台1570000元2PM2.5自动分析仪台1570000元3PM10、PM2.5手工比对次1276000元合计合计合计合计846000元本合同金额为846000元人民币。(其中PM10自动分析仪和PM2.5自动分析仪合计金额570000元,不含税金额504424.78元,税率13%,税额65575.22元;PM10、PM2.5手工比对金额276000元,不含税金额260377.36元,税率6%,税额15622.64元)乙方在所投分析仪器设备通过验收之前提供运维工作;乙方提供项目验收通过后至总站接收仪器期间的运维工作。3.服务时间与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交货;根据省站、总站和相关要求完成颗粒物仪器手工比对工作。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4.签署合同的要求4.1供应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询标过程中承诺的条款以及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4.2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4.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4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2份送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5.技术规范本合同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项目实施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6.知识产权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货物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7.付款方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要求,制定如下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2.仪器到货经调试、运行稳定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款的40%,手工比对和总站并行比对通过后支付剩余合同款的20%,具体根据比对验收进度进行验收和支付,预计在2025年完成。3.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后于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税费:本服务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成交供应商负担。注:若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8.支付:支付应使用人民币;9.技术服务供应商应负责安排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的培训。具体时间及培训内容在投标时由供应商提出建议;科10.售后服务及承诺10.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售后服务各项内容和措施,提供详细的服务地点、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10.2服务期:同上服务时间。在服务期内,因服务质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304110.3本项目所有软硬件乙方提供1年免费质保服务(自项目建设期验收通过开始计时)。质保期内因产品本身缺陷(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故障,因软件任何由设计和开发引起的非正常故障,以及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均由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维修。在质保期内,乙方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现场维修、损坏件更换,不收取额外费用。11.履约保证及后续服务11.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11.3如采购人检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要求,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采购人可根据考核标准中扣除供应商因检查不合格而应该扣罚的款项(扣罚款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11.4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供应商应当自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2日内予以补足,采购人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11.5由于供应商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工作中给采购人的设施、材料造成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赔偿。11.6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现场。11.7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2.违约责任12.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合同款项5%作为违约金。12.2采购人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采购人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12.3供应商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每日向采购人支付千分之六违约金。逾期提供服务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采购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2.4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相关的物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采购人发函要求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后30日内仍未解决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008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4.争议解决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选择通过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端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直接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2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14.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5.转让或分包15.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供应商提供,不得转让他人供应;15.2除非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以将其中部分依法分包给他人供应和实施。采购人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采购人之前未有阻止分包,采购人仍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分包人,有权要求任何分包人脱离本货物的供应和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5.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供应商承担的责任,供应商仍须将分包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完成的并负全责;15.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范围履行,在供应商按本合同的履行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并终止;15.5如有转让和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分包行为,采购人有权给予终止合同。16.适用法律合同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有关条例等。17.保密条款供应商应对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18.合同生效及其他18.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工18.2本合同一式六份,供应商、采购人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采购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供应商:浙江嘉源合创环境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二到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嘉兴科技京城15幢102室101331008邮编:313009邮编:314000电话:0572-2667285电话:0573-8213285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账号:账号:573902067810611签字日期:202年8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 PM10自动分析仪 PM2.5自动分析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