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2024)



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800202400213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

标段编号:
GC530800202400213001003
标段名称:
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

招标人: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价(万元):
2578.6923
中标工期:
15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特殊工期要求: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施工任务。

项目经理/总监:
贾欢欢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8-14

合同公示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施工合同.pdf
2024-08-08 16:46:21

合同编号:LC-YJDL-SG-JD-3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施工合同文件发包人: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包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7月5日签订地点:云南·普洱目录第一部分台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附件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廉政合同第四部分安全生产合同第五部分民工管理合同第六部分中标通知书第七部分调整后工程量清单(另行装订)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普洱市林业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为实施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于2024年6月17日经过公开招标,已接受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2.建设地点:景东县;3.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森林火灾应急道路12条,共77.487公里。二、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二)中标通知书;(三)补遗书(若有);(四)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五)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七)通用合同条款;(八)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九)技术规范;(十)图纸;(十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十二)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十三)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进行不平衡调整后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柒拾捌万陆仟玖佰贰拾叁元整(¥25786923元)(含税价)。四、乙方项目经理:贾欢欢,乙方项目总工:鲁明。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达到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六、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七、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八、乙方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50日历天。特殊工期要求: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九、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十、本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乙方: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普洱市茶城大道48号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202年7月5日2024年7月5日1-3-合同协议书附件第二部分道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5-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6-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7-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8-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112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五、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叁份。113(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乙方: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普洱市茶城大道48号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2024年月日7月5日2024年114第五部分民工管理合同为体现“人性化”管理原则,稳定施工队伍,切实加强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施工过程中的民工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项目甲方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民工管理合同。一、甲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民工管理的督察工作。(二)监督乙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给乙方工程计量支付资金。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四)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确定专人并在监理部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加强对乙方民工管理的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对乙方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发现各项因农民工问题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和合理处理相关事件。二、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二)乙方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工程需要,由115劳务公司安排民工进场务工。乙方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三)民工进场后,乙方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乙方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结算及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四)乙方劳务分包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和乙方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无法保证民工正常务工(不含民工故意罢工)时,为确保民工生活所需,乙方应保证无条件为每位民工提供每日不低于20元的最低生活费用。乙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五)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乙方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为民工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民工的健康和安全。对生病的民工,乙方要妥善给予治疗,并不得安排其带病务工。乙方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六)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三、违约责任11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民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兑现或出现各类甲方认为影响到相关单位形象或社会稳定的民工纠纷、聚众上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或终止合同(一)当乙方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各类民工纠纷时,甲方将直接在其履约担保或其它款项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同的额度予以支付,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与劳务公司或民工的合同纠纷,按照其约定处理。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协助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执行。(三)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117(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乙方: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普洱市茶城大道48号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7月5日2024年7,月5日2024年118第六部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云南省普海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06月17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现确定你单位为云南省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中标通知书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云南省普海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06月17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现确定你单位为云南省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中标通知书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云南省普海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06月17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现确定你单位为云南省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中标通知书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云南省普海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于2024年06月17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现确定你单位为云南省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工程名称云南省普洱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景东县)三标段投标报价25786923.00元质量承诺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达到验收标准,·次性验收合格。计划工期15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特殊工期要求: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施工任务。项目负责人贾欢欢(证书编号:云153201720184930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20247月2日1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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