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
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锅炉房维修改造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子洲县-2024-00045
二、合同名称:锅炉房维修改造合同
三、项目编号:ZCSP-子洲县-2024-00227
四、项目名称:锅炉房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人民街378号
联系方式:13571282333
供应商(乙方):榆林市特扬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街道
联系方式:1870021061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锅炉房维修改造
1(项)
¥345,187.04
¥345,187.04
锅炉房维修改造
合同金额: 345,187.04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壹佰捌拾柒元零肆分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14日至2024年09月09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扫描件.pdf
子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14日
子洲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锅炉房维修改造项目子具交通量原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特建风有限气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承揽甲方锅炉房维修改造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原则,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和《建筑安装项目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1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子洲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锅炉房维修改造项目项目范围:锅炉房拆除及二层新建工期:共计25天。合同价款:预算价格:345187.04元(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壹佰捌拾柒元零肆分),包工包料。因设计变更或甲方根据需要要求进行变更,合同价款可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按实际增减项目量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发包人提供的增减项目量预算为依据进行价款调整。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时一次性调整。付款方式:项目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第2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对乙方分包经营中的施工质量、项目进度、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等有协调、监督、检查权利,并与甲方签订相关的安全、技术协议。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有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有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严重的直至终止合同。第3条乙方权利义务负责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乙方应按照现场文明施工。乙方在现场施工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施工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4条项目质量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制订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实现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揽期间应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承担在现场作业期间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第5条项目质量及验收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验收约定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选择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由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项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第6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7条附则本项目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订协议。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马清签字:20248月1442年8AIY5000610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锅炉房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