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257-1

二、合同名称: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257

四、项目名称: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
联系方式:0831-2101240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语城写字楼13楼
联系方式:132195056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919(人)
¥561.00
¥515,559.00


合同金额: 515,559.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16日至2025年08月15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辅警意外伤害险合同.pdf
合同文件.pdf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08月15日

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5012024000257-1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地点:宜宾市签订时间:2024年08月09日采购人(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人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供应商地址:江语城写字楼13楼-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单价(元):561.00数量:919.00单位:人,总金额(元):¥515,559.00品目编码C99000000品目名称其他服务采购标的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服务范围详见附件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整(¥515,559.00)二、服务要求1、乙方为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辅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成立“宜宾市交警支队辅警意外险承保服务小组”,专门负责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人员意外保险项目的承保各方面工作。2、由团渠业务总监亲自管理维护,7×24小时保持畅通,随时随地为贵单位提供保险业务必要的咨询与帮助。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515,559.002024-08-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按实际购买保险人数据实结算,在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四、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00%履约保证金金额(元):25,777.95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银行转账五、验收标准和方法按履行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团队的组织管理、风险管控的专业支持、项目服务时效、宣导培训服务、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投保人,同意对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2)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3)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作为被保险人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有效申请。-第2页-(6)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7)甲方作为被保险人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甲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投保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具正式的保险单。(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以及为实现该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盖章),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钟琛,(盖章)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刘剑春秋-第3页-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翠屏支行,地址:江语城写字楼13楼账号:2011053101418,开户银行:中行四川省宜宾市分行营业部签订时间:2024年08月09日,账号:117152292858签订时间:2024年08月09日-第4页-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1-甲方(采购人):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257)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警务辅助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部分总则一、本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适用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交纳保费。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对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3)甲方将协助乙方对该项目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缴纳等投保事项,并全面协助保险索赔事宜。(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6)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7)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2-经甲乙方协商后,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同才能自动复效。(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险种的格式条款,并按事先协商好的保险条件为甲方出具正式的保险单。(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的义务。(5)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保险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账户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费账户信息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AY账号:117152292858开户行:中行四川省宜宾市分行营业部四、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需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5777元(大写:贰万伍仟柒佰柒拾柒元)。2、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足以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未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合同服务期履行完成后且收到乙方申请退款通知后10日内无息退还。第二部分服务方案一、保险细则一、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二、投保明细项目编号N5115012024000257项目名称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务辅助人员(列明人员)保障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起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责任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4-针对单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前述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4、航空意外伤害责任5、营运轨道/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营运汽车、自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7、疾病身故保险责任8、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不超过180天)9、因病致残10、疾病住院保障11、疾病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12、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13、附加:中暑身故保险14、附加:猝死保障保险针对单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前述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4、航空意外伤害责任5、营运轨道/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营运汽车、自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7、疾病身故保险责任8、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不超过180天)9、因病致残10、疾病住院保障11、疾病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12、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13、附加:中暑身故保险14、附加:猝死保障保险针对单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前述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4、航空意外伤害责任5、营运轨道/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营运汽车、自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7、疾病身故保险责任8、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不超过180天)9、因病致残10、疾病住院保障11、疾病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12、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13、附加:中暑身故保险14、附加:猝死保障保险针对单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前述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4、航空意外伤害责任5、营运轨道/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营运汽车、自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7、疾病身故保险责任8、意外住院现金津贴(不超过180天)9、因病致残10、疾病住院保障11、疾病住院津贴(不超过180天)12、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13、附加:中暑身故保险14、附加:猝死保障保险序号保险责任项目保险责任项目保险金额/人保险金额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50万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保险50万及3意外伤害保险因病致残20万赔偿限额4交通意外保险航空意外保险100万5交通意外保险营运轨道/轮船保险80万大GE-5-6营运汽车、自驾意外保险65万7疾病身故保险疾病身故保险15万8意外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3万9意外住院现金津贴(累计不超过180天)意外住院现金津贴(累计不超过180天)220元/天10疾病住院保障疾病住院保障2万11疾病住院津贴(累计不超过180天)疾病住院津贴(累计不超过180天)100元/天12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5万13附加:中暑身故保险(不与主合同中的疾病身故责任重复赔付)附加:中暑身故保险(不与主合同中的疾病身故责任重复赔付)15万14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不与主合同中的疾病身故责任重复赔付)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不与主合同中的疾病身故责任重复赔付)15万免赔额1.因公负伤,经人社认定工伤后,在私立医院(非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可报销60%的住院津贴;医疗费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因公负伤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100%。2.意外伤害医疗,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合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意外伤害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90%。3.疾病住院:保险金额2万元。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合规费用0免赔,给付90%;自费部分0免赔,给付30%。1.因公负伤,经人社认定工伤后,在私立医院(非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可报销60%的住院津贴;医疗费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因公负伤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100%。2.意外伤害医疗,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合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意外伤害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90%。3.疾病住院:保险金额2万元。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合规费用0免赔,给付90%;自费部分0免赔,给付30%。1.因公负伤,经人社认定工伤后,在私立医院(非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可报销60%的住院津贴;医疗费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因公负伤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100%。2.意外伤害医疗,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合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意外伤害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90%。3.疾病住院:保险金额2万元。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合规费用0免赔,给付90%;自费部分0免赔,给付30%。1.因公负伤,经人社认定工伤后,在私立医院(非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可报销60%的住院津贴;医疗费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因公负伤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100%。2.意外伤害医疗,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合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之后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包含自费部分,0免赔。意外伤害的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90%。3.疾病住院:保险金额2万元。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经医保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补偿部分(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等)合规费用0免赔,给付90%;自费部分0免赔,给付30%。总保险费RMB515,559.00元RMB515,559.00元RMB515,559.00元RMB515,559.00元保费支付甲方应在2024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缴清应缴保险费。甲方应在2024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缴清应缴保险费。甲方应在2024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缴清应缴保险费。甲方应在2024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缴清应缴保险费。保险条款Y502-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Y502-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Y502-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Y502-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保险期限服务期限一年,即自2024年8月16日0:00时起至2025年8月15日24:00时止。在服务标准、价格不变且采购预算保障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一年,即自2024年8月16日0:00时起至2025年8月15日24:00时止。在服务标准、价格不变且采购预算保障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一年,即自2024年8月16日0:00时起至2025年8月15日24:00时止。在服务标准、价格不变且采购预算保障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一年,即自2024年8月16日0:00时起至2025年8月15日24:00时止。在服务标准、价格不变且采购预算保障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合同一年一签。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司法管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争议解决方式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附加条款1.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平安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4J003-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5.平安产险住院津贴保险条款6.平安产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二、承保服务方案(一)承保服务内容(一)承保服务内容1.组织架构乙方为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辅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成立“宜宾市交警支队辅警意外险承保服务小组”,专门负责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人员意外保险项目的承保各方面工作。承保服务小组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戴薪总经理组长:牵头负责18138283351屈一副总经理副组长:牵头协调15183123666刘剑春秋团渠业务总监副组长:负责项目全面管理13219505656郭立锋团非管理岗负责具体承保服务15680930207李德静团非支持岗负责产品咨询和报价13568097433邱玲承保服务专员负责承保具体工作189909945362.7×24小时全天候VIP专属服务乙方承诺本项目由团渠业务总监亲自管理维护,7×24小时保持畅通,随时随地为贵单位提供保险业务必要的咨询与帮助。团渠业务总监:刘剑春秋联系电话:132195056563.保险服务范围-7-(1).保险内容: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疾病身故保险、意外医疗保障、意外住院现金津贴、疾病住院保障、疾病住院津贴、30种重大疾病定额赔付。(2).投保人数:投保人数预估约919人,561元/人/年,最终以实际投保人数结算,具体人员信息名单,将由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签订合同后提交至乙方。(注:保险期限内人员变动(±10%),若后期出现人员变动,则根据实际投保人数,按照乙方最后报价据实结算费用)(3)承保服务方案宣导:为更好的帮助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决支队辅警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辅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乙方承诺根据支队辅警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分片区、分单位按计划的开展保险服务方案的宣导活动,落实辅警人员清楚知晓保障服务的具体保险内容。(二)承保服务流程1.及时主动配合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2.承保流程;确定人员名单、证照—确定人员名单、证照出具投保单、缴费通知↓出具保单、发票保费认领投保单确认并缴款3、简化承保流程乙方将严格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投保要求,简化投保流程,采购人只需要完成一次纸质资料(投保单)的签章确认,对于其他的投保资料提供电子档即可。(三)出单、送单服务时效1、高效出单、送单乙方将严格按照采购人确定的出单指示及要求,提供最快捷、最全面的承保、出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委派承保专员主动及时配合收集、整理、录入投保名单及其他事项;2)及时配合出具保单,按约定时效承担保险责任;3)及时送达保险合同、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保险费发票等。-8-2、出单、送单流程简化乙方将严格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投保要求,简化出单、送单流程,采购人只需提供被保险人名单、证照,并投保确认即可。投保步骤说明:1)乙方线上收取被保人名单、采购人证照,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向采购人提供投保单、缴费通知书;2)采购人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投保事实,并通过公对公划转保费;3)乙方上门收取盖章投保单,并进入系统认领保费;4)乙方在收到盖章投保单及保费后,1小时内出具保单、发票,并在1个工作日内配送至采购人。3、保全服务保险合同生效后,经采购人申请乙方同意的新增加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现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与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由采购人申请,乙方进行相应信息变更。1)批改所需材料: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人员清单2)批改流程:a)电话/微信/邮件通知承保服务专员。b)团非支持岗审核变更材料,在系统中进行批改操作。c)乙方出具批改凭证。4、承诺24小时承保服务乙方承诺配置本项目专职承保服务专员,服务专员成员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承保服务专员:邱玲服务专员电话:18990994536(四)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和保障本项目服务质量,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将根据各项服务工作制度进行严格考核,具体约定如下:1、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协商一致;2、考核依据:采购人与乙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保险单、服务管理-9-办法、风险预防管控和保险理赔/索赔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规定之承保人的各项职责;3、考核组织: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4、考核周期:保险合同的履行期内;5、考核内容:乙方承诺履行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团队的组织管理、风险管控的专业支持、项目服务时效、宣导培训服务、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6、考核程序:1)听取乙方进行季度/半年/全年工作情况汇报;2)查阅乙方季度/半年/全年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3)查阅乙方在当季度/半年/全年是否有投诉记录;4)考核评分。7、考核办法:1)基本考核标准和方法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项目履约考核评分表序号考核内容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分值处罚措施1团队运转领导小组、专属服务团队整体成立领导小组,承保、理赔、宣传技术服务小组,成员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日常服务人员、理赔服务人员、其他服务人员,是否完备1团队运转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设立项目总负责人,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出席所有必要的统一协调工作有关的会议并决策1团队运转专属团队管理办法编制有专属服务团队的管理办法,每季度召集服务团队成员开展宣导会议,并提交会议纪要和照片1团队运转项目服务人员变动变动项目服务人员,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申请批复,服务人员需-1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4295620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各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1.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九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补偿原则第六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责任免除-89-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七)既往症,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前所患疾病;(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十一)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第九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与续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90-第十二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30天。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缴费方式与宽限期第十四条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第十五条若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在应付之日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当期保费的应付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91-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二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单号;(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92-被保险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合同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费×[1一(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释义第三十条【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93-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9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主办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人-9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中暑身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9121304031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未满六十周岁的自然人。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责任第四条自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满三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被保险人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中暑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中暑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中暑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人身故主要是因为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既往疾病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中暑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单号;(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96-(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事项第八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保险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第十条【中暑】是指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机体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损害症状的总称。【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9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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