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采购合同公告(宁明县农业农村局2024)



一、合同编号:12N007773620202410                     

二、合同名称: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4-C2-500551-GXKZ                         
四、项目名称: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明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宁明县德华街57号                        
   联系方式:18178679300                         
   供应商(乙方):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楼第1-2层107号铺                         
   联系方式:1827812965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864699.29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 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唐先锋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245131440288)  

    2.合同金额(元):1864699.29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3.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2024.8.15.pdf

合同编号: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项目编号:CZZC2024-C2-500551-GXKZ)合同文件发包人: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5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工程地点:宁明县工程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为准。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08月16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4年11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承包人项目经理:唐先锋。承包人项目总工:朱焦烽。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陆万肆仟陆佰玖拾玖元贰角玖分,(¥:1864699.2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柒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所有补充文件及答疑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工程量清单8、工程量清单报价材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发包人(公章):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明县德华街57号,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泰和新城31栋107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0771-8633898,电话:0771-8621535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开户银行: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城中分理处宁明支行账号:148112010112348683,账号:4505011039120000084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协议书2.2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所有补充文件及答疑2.3投标书及其附件2.4本合同专用条款2.5本合同通用条款2.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7图纸、工程量清单2.8工程量清单报价材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现行的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图单位盖章认定的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林安武,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协助办理各种施工有关文件,监理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有效期予以鉴定,签认工程量、试验报告,必要时选定主体工程应取样的部位,以及支付工程款的审核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停、复工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的实施,以及标外工程的监理等。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唐先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3144028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10074;联系电话:0771-8621535;电子信箱:GXkangcai666.163;通信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泰和新城31栋107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双方另行协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无;(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0天;(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之前提交当月的工程进度报告;(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由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秘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地下管线布置情况由甲方提供,因甲方提供图纸错误导致乙方损害地下管线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6天;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1、开工11.1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3、工期延误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工期延误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3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2%。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建筑(构筑)物: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砌体、模板标高、钢筋规格与分布、防水工程及其基层、暗埋的水电管线、水电表试验、防雷工程电阻检验等(未明列而规定需中间验收的项目)。(如是道路工程应为: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16.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16.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17、工程试车17.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18.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8.2安全防护(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8.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23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按招标文件约定调整。④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2.本工程最终结算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定。3.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19.2工程预付款19.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工程项目已进场施工。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9.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9.3工程量确认19.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0.1本工程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完工结算前总进度款支付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定后,支付至应付工程款的97%(含已支付的),扣除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满后支付至100%(无息)。20.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4份,内容为工程量计量报表。20.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0.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发进度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延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天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必须为承包人办理停工的工期顺延手续,发包人未办理停工手续的,承包人停工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剩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视情况经设计批准,双方另行协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若使承包人受到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赔偿费用财政部门一般不予支付。2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签订补充协议,但不能因此增加工程款额。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承包人采购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八、工程变更23、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23.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产生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需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不产生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法律效果,工程结算时亦不予以认可。23.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23.3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23.4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3.5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3.1、23.2、23.3、23.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竣工验收24.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4套份。24.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25、竣工结算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结算最终经财政部门审定;26、质量保修2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6.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26.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7、违约27.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每天赔偿金额为逾期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千分之一。(3)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按通用条款(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7.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单方解除本合同。因为承包人工期逾期和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撤出施工场地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扣除。承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须按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规定进行报请各项工序工程验收(复验)、竣工验收等,或经验收(复验)不合格的,承包人直接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停止施工或返工,并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次的违约金。(5)承包人必须就本项目建立专用账户,本项目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挪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发包人按挪用金额的1.5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时间救助伤员,如承包人未能妥善处置,发包人代为处置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造成停工、罚款及返工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罚款的所有费用根据罚款额度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按签约合同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8)承包人在工程过程中,应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提供劳动保护;否则,由此引起的工程停工、政府罚款等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材料费、执行费等。十一、其他29、工程分包2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0、不可抗力30.1双方不可抗力的约定:十级(含)以上大风,六级(含)以上地震,洪灾,特大(含)暴雨,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31、保险3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32、担保32.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无。(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33、合同份数33.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34、补充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明县德华街57号,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泰和新城31栋107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电话:0771-8633898,电话:0771-8621535邮政编码:532500,邮政编码:532500开户银行: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城中分理处宁明支行账号:148112010112348683,账号:450501103912000008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光伏种植地块仁和星油藤种植基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