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车检测点采购合同公告(眉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



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车检测点项目标段合同备案

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车检测点项目-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车检测点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车检测点项目
四川省·眉山市·市本级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眉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二段180号
028-38163091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028-85074173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59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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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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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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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的工作
质量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验收标准,满足设计及招标人要求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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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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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本项目位于眉山环城公路南环线(G351绕城段),包含不停车称重子系统、车辆外廓尺寸检测系统、车牌识别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供电及防雷系统、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现场控制机柜等。

备注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不停车称重子系统、车辆外廓尺寸检测系统、车牌识别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供电及防雷系统、网络信息传输系统、现场控制机柜等的供货、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及后期服务。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准。

附件:
永寿镇不停车检测点项目合同(要点版).pdf

合同协议书买⽅:眉⼭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眉⼭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买⽅名称,以下简称“买⽅”)为获得眉⼭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检测点项⽬(项⽬名称)设备采购/标段(项⽬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卖⽅名称,以下简称“卖⽅”)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和卖⽅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件⼀起构成合同⽂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合同条款;(5)通⽤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件。2.上述合同⽂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件之间存在⽭盾或不⼀致之处,以上述⽂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含税⼈⺠币(⼤写)伍佰玖拾捌万元(¥5980000.00元)。4.卖⽅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式向卖⽅⽀付合同价款。6.本合同协议书⼀式拾贰份,合同双⽅各执陆份。7.合同未尽事宜,双⽅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眉⼭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盖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代理⼈,(签字)(1)中标通知书详⻅附件⼀。(2)投标函详⻅附件⼆。(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详⻅附件三。(4)专⽤合同条款第⼀节专⽤合同条款3.2合同价款的⽀付:(1)供货⾦额达到合同价的50%,招标⼈在收到中标⼈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监理、招标⼈三⽅确认的签收单)后⽀付合同价的20.00%;(2)竣⼯验收合格后,招标⼈在收到中标⼈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凭证后⽀付合同价的30.00%;(3)在2025年内,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补助资⾦拨付后招标⼈在收到中标⼈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凭证后⽀付合同价的25.00%;(4)待审计结束后,招标⼈在收到中标⼈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凭证后⽀付⾄审定⾦额的95%;(5)项⽬验收合格后,进⼊五年质保、运维服务期,质保、运维服务期内,按年予以⽀付,招标⼈在收到中标⼈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凭证后,第⼀年⽀付审定⾦额的0.5%,第⼆年⽀付审定⾦额的0.5%,第三年⽀付审定⾦额的1%,第四年⽀付审定⾦额的1%,第五年⽀付审定⾦额的2%。8.1质保期、运维服务期:本合同项⽬完成建设试运⾏10⽇后,开展系统验收⼯作。验收包含硬件验收、软件验收和内业资料等的验收。本合同项⽬整体质量保证期、运维服务期为验收合格之⽇起60个⽉。10履约保证⾦:履约保证⾦的⾦额:中标合同⾦额的10%中标⼈可以选⽤下列形式之⼀提交履约保证⾦:(1)以现⾦或者⽀票形式全额提交。采⽤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基本账户以银⾏转账⽅式提交。(2)以银⾏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要求。如中标单位履约保证⾦以保函的⽅式提交,保函格式和内容按业主要求提供。(3)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历天内。若10⽇历天内未能到账或提供履约担保函,视为中标单位⾃动放弃中标资格。14.违约责任14.2卖⽅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作推迟的)的,应向买⽅⽀付迟延交付违约⾦(按通⽤条款计算)。迟延交付超过60⽇的,买⽅有权解除合同,卖⽅除退还买⽅已⽀付的全部费⽤外,还应按合同⾦额的30%向买⽅⽀付违约⾦,迟延交付是买⽅同意或买⽅原因导致的除外。14.3买⽅未能按合同约定⽀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付延迟付款违约⾦,迟延付款违约⾦的计算⽅法如下:每迟延⼀⽇按照同期银⾏存款利息⽀付逾期违约⾦,迟延付款违约⾦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格的10%。14.4卖⽅提交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招标投标⽂件中的要求为准),或者合同设备由于卖⽅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有权解除合同,卖⽅应退还买⽅已⽀付的全部费⽤,且还应按照合同总价格的30%向买⽅⽀付违约⾦,但买卖双⽅就合同的后续履⾏协商达成⼀致的除外。17争议的解决1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补充条款:1、设计图纸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为保证本项⽬称重数据精确性与稳定性达到执法标准,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治超站点联⽹升级改造建设指南》的通知(川交路函〔2023〕57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限运输⻋辆不停⻋检测技术规范(试⾏)》的通知(川交路函〔2023〕19号)要求,中标⼈在合同签订前需提供满⾜1.1“⽯英式称重传感器”第13、14项;1.2“动态称重仪表”第8、9、10、11、12、13、14项;1.7“信号放⼤器”第7、8、9、10、11、12项;1.13“前端处理⼯作站”第9、10项技术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NAS(或CMA)标志的检测报告。3、中标⼈保证本项⽬建设系统(含硬件、软件)、链路须满⾜国家⽹络安全要求。4、联合体牵头⼈在收到买⽅⽀付款项后10⽇内按联合体协议的约定⽀付给成员⽅,联合体各⽅之间的付款纠纷⼀概与买⽅⽆关。(5)通⽤合同条款第⼀节通⽤合同条款1.⼀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合同条款、通⽤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和卖⽅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通知卖⽅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投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投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投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投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件:指经合同双⽅当事⼈确认构成合同⽂件的其他⽂件。1.1.2合同当事⼈1.1.2.1合同当事⼈:指买⽅和(或)卖⽅。1.1.2.2买⽅:指与卖⽅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及其合法继承⼈。1.1.2.3卖⽅:指与买⽅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及其合法继承⼈。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按合同约定履⾏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应付给卖⽅的⾦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应⽤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场地内⼀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的⽤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进⾏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向买⽅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程1.1.13.1⼯程:指在专⽤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合同设备的⼯程。1.1.13.2施⼯场地(或称⼯地、施⼯现场):指专⽤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除特别指明外,指⽇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从次⽇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天是星期⽇或者其他法定休假⽇的,以休假⽇的次⽇为期间的最后⼀天。1.1.15⽉:按照公历⽉计算。合同中按⽉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从次⽇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天是星期⽇或者其他法定休假⽇的,以休假⽇的次⽇为期间的最后⼀天。1.1.16书⾯形式:指合同⽂件、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字合同使⽤的语⾔⽂字为中⽂。专⽤术语使⽤外⽂的,应附有中⽂注释。1.3合同⽂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合同条款;(6)通⽤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件。1.4合同的⽣效及变更1.4.1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和卖⽅的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效。1.4.2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变更,双⽅应签订书⾯协议,并经双⽅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效。1.5联络1.5.1买卖双⽅应就合同履⾏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形式进⾏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和联系⽅式进⾏。合同履⾏过程中,双⽅可以书⾯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1.5.2合同履⾏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即视为送达。1.5.3买⽅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员作为买⽅⼈员,与卖⽅进⾏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通知卖⽅。1.6联合体1.6.1卖⽅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买⽅签订合同,并向买⽅为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过程中,未经买⽅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应就履⾏合同向买⽅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代表联合体与买⽅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履⾏合同。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在履⾏合同中的所有⾏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的授权。买⽅可将合同价款全部⽀付给牵头⼈并视为其已适当履⾏了付款义务。如牵头⼈的⾏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当事⼈书⾯同意,合同任何⼀⽅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件的约定向买⽅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切成本、费⽤和⽀出以及卖⽅的合理利润。3.1.2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付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应通过以下⽅式和⽐例向卖⽅⽀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效后,买⽅在收到卖⽅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份并经审核⽆误后28⽇内,向卖⽅⽀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付预付款后,如卖⽅未履⾏合同义务,则买⽅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依约履⾏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在收到卖⽅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误后28⽇内,向卖⽅⽀付合同价格的60%:(1)卖⽅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份;(2)买⽅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质量合格证正本⼀份;(4)合同价格100%⾦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份。3.2.3验收款买⽅在收到卖⽅提交的买卖双⽅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效的验收款⽀付函正本⼀份并经审核⽆误后28⽇内,向卖⽅⽀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在收到卖⽅提交的买⽅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效的结清款⽀付函正本⼀份并经审核⽆误后28⽇内,向卖⽅⽀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应向买⽅⽀付费⽤的,买⽅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向卖⽅⽀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可在向买⽅提交买⽅可接受的⾦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付合同结清款,买⽅不得拒绝。3.3买⽅扣款的权利当卖⽅应向买⽅⽀付合同项下的违约⾦或赔偿⾦时,买⽅有权从上述任何⼀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合同条款约定买⽅对合同设备进⾏监造的,双⽅应按本款及专⽤合同条款约定履⾏。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可派出监造⼈员,对合同设备的⽣产制造进⾏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式等应符合专⽤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件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需要的⽤⽔、⽤电、其他动⼒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承担。6.3.2如由于卖⽅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应在双⽅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再次考核。6.3.3由于卖⽅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进⾏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进⾏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在考核中另⾏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应按专⽤合同条款的约定进⾏减价或向买⽅⽀付补偿⾦。6.3.4如由于买⽅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应协助买⽅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进⾏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电、其他动⼒和原材料(如有)的使⽤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在考核完成后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式⼆份,双⽅各持⼀份。验收⽇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期。6.4.2如由于买⽅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应在考核结束后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付函。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有义务在验收款⽀付函签署后12个⽉内应买⽅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采取⼀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应承担卖⽅因此产⽣的全部费⽤。在上述12个⽉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原因在最后⼀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付函。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有义务在验收款⽀付函签署后6个⽉内应买⽅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采取⼀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需因此向卖⽅⽀付费⽤。在上述6个⽉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也可单⽅签署验收款⽀付函提交买⽅,如果买⽅在收到卖⽅签署的验收款⽀付函后14⽇内未向卖⽅提出书⾯异议,则验收款⽀付函⾃签署之⽇起⽣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员到施⼯场地为买⽅提供技术服务。卖⽅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应免费为卖⽅技术⼈员提供⼯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许可等。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技术⼈员的交通、⻝宿费⽤由卖⽅承担。7.3卖⽅技术⼈员应遵守买⽅施⼯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员不合格,买⽅有权要求卖⽅撤换,因撤换⽽产⽣的费⽤应由卖⽅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同意的条件下,卖⽅也可⾃负费⽤更换其技术⼈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起12个⽉。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可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为签署验收款⽀付函后12个⽉。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为签署验收款⽀付函后6个⽉。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应⾃负费⽤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修理和更换的费⽤应由买⽅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应在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向卖⽅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付函签署后12个⽉内由于买⽅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在该12个⽉届满后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付函签署后6个⽉内由于买⽅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应在该6个⽉届满后7⽇内或专⽤合同条款另⾏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也可单⽅签署结清款⽀付函提交买⽅,如果买⽅在收到卖⽅签署的结清款⽀付函后14⽇内未向卖⽅提出书⾯异议,则结清款⽀付函⾃签署之⽇起⽣效。9.质保期服务9.1卖⽅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的技术⼈员、⼯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式畅通。除专⽤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件另有约定外,卖⽅应在收到买⽅通知后24⼩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到合同设备现场,卖⽅应在收到买⽅通知后48⼩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故障除外)。如果卖⽅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有权⾃⾏或委托他⼈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应承担由此发⽣的全部费⽤。9.2如卖⽅技术⼈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质保期服务,则买⽅应免费为卖⽅技术⼈员提供⼯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许可等。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技术⼈员的交通、⻝宿费⽤由卖⽅承担。卖⽅技术⼈员应遵守买⽅施⼯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的现场管理。9.2如果任何技术⼈员不合格,买⽅有权要求卖⽅撤换,因撤换⽽产⽣的费⽤应由卖⽅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同意的条件下,卖⽅也可⾃负费⽤更换其技术⼈员。9.4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应就在施⼯现场进⾏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10.履约保证⾦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合同⽣效之⽇起⽣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付函签署之⽇起28⽇后失效。如果卖⽅不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有权扣划相应⾦额的履约保证⾦。11.保证11.1卖⽅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符合所有应适⽤的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不会因卖⽅原因⽽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过,除⾮专⽤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件另有约定。11.5卖⽅保证,卖⽅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的,卖⽅应免费提供。11.7除专⽤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寿命期内发⽣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产的情况,卖⽅应事先将拟停⽌⽣产的计划通知买⽅,使买⽅有⾜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要求,卖⽅应:(1)以不⾼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2)免费提供可供买⽅或第三⽅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的需要。卖⽅保证买⽅或买⽅委托的第三⽅制造及买⽅使⽤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的知识产权。11.8卖⽅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寿命期内,如果卖⽅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以危及⼈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将及时通知买⽅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在履⾏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的全部图纸、⽂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12.2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不因签署和履⾏合同⽽享有卖⽅在履⾏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的图纸、⽂件、配套软件、电⼦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保证买⽅在使⽤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收到任何第三⽅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在收到买⽅通知后,应以买⽅名义并在买⽅的协助下,⾃负费⽤处理与第三⽅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因此发⽣的费⽤和遭受的损失。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通知后28⽇内未作表示,买⽅可以⾃⼰的名义进⾏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的费⽤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承担。13.保密合同双⽅应对因履⾏合同⽽取得的另⼀⽅当事⼈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当事⼈书⾯同意,任何⼀⽅均不得为与履⾏合同⽆关的⽬的使⽤或向第三⽅披露另⼀⽅当事⼈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的保密义务不适⽤于下列信息:(1)⾮因接受信息⼀⽅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当事⼈合法地从第三⽅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不履⾏合同义务、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承担继续履⾏、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作推迟的)的,应向买⽅⽀付迟延交付违约⾦。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的计算⽅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时,迟交不⾜⼀周的按⼀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的⽀付不能免除卖⽅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作推迟的,相关⼯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未能按合同约定⽀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付延迟付款违约⾦。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的计算⽅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为迟延付款⾦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为迟延付款⾦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为迟延付款⾦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时,迟付不⾜⼀周的按⼀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当事⼈可发出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通知到达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2)合同设备由于卖⽅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在考核中另⾏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未就合同的后续履⾏协商达成⼀致;(3)买⽅迟延付款超过3个⽉;(4)合同⼀⽅当事⼈未能履⾏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当事⼈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合同能⼒的活动,经另⼀⽅当事⼈书⾯通知后14⽇内或在专⽤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为作出补救;(5)合同⼀⽅当事⼈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等可能丧失履约能⼒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满意的履约保证⾦。16.不可抗⼒16.1如果任何⼀⽅当事⼈受到不能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灾、台⻛、地震、洪⽔和专⽤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履⾏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当事⼈应⽴即将此类事件的发⽣通知另⼀⽅当事⼈,并应在不可抗⼒事件发⽣后28⽇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件提交给另⼀⽅当事⼈。16.2受不可抗⼒事件影响的⼀⽅当事⼈对于不可抗⼒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或不能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当事⼈应尽快将不可抗⼒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当事⼈。16.3双⽅当事⼈应在不可抗⼒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即继续履⾏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则任何⼀⽅当事⼈均有权以书⾯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种⽅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6)供货要求详⻅附件四。(7)分项报价表详⻅附件五。(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详⻅附件六。(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详⻅附件七。(10)其他合同⽂件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编号:【CMFCBH20240526】眉⼭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鉴于眉⼭市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买⽅”)接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称“卖⽅”)于2024年6⽉6⽇参加眉⼭市东坡区永寿镇不停⻋检测点项⽬(项⽬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的投标。我⽅愿意⽆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履⾏与你⽅订⽴的合同,向你⽅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担保⾦额:⼈⺠币¥598000.00(⼤写:伍拾玖万捌千元整)。三、本保函有效期⾃开⽴之⽇起⽣效,最迟不超过2029年7⽉31⽇。四、我⽅承诺,在收到受益⼈发来的书⾯付款通知后的7⽇内⽆条件⽀付,前述书⾯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付的⾦额;(3)载明申请⼈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或开⽴⼈⽀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北京市⻄城区⻄便⻔内⼤街53号博瑞琪⼤厦甲段6层。履约保函受益⼈发出的书⾯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法定代表⼈(负责⼈)或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未经我⽅书⾯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不发⽣法律效⼒。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不⽣效、⽆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有效。七、本电⼦保函会到期⾃动注销,贵⽅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注销,不论贵⽅是否按⽐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我⽅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动消灭。⼋、本保函适⽤的法律为中华⼈⺠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共和国四川省眉⼭市东坡区。九、本保函⾃我司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之⽇起成⽴。保证⼈():法定代表⼈或疫兴代理⼈(签签发⽇期:【2024】年【06】⽉【26】⽇中华⼈⺠共和国⾦融许可证机构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英⽂名称:ChinaMobileFinanceCoupanyLimited业务范围:三控的务相整批准⽇期:2012年01⽉16⽇机构住所:北京市⻄城区⽉坛南街1号院3号楼第⼗九、⼆⼗层机构编码:L0143H211000001发证机关: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1第08⽉f⽇Mto30CE3后⽆正⽂,后附:⼀、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三、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四、供货要求五、分项报价表六、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七、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本项⽬实施项⽬组主要成员明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停车检测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