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喀什市实验学校2024)



一、采购人名称:喀什市实验学校
二、供应商名称: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喀什市实验学校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41101000014157679
五、合同编号:11NMB1N0577920242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
5000
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喀什市实验学校
联系人:马翔
联系电话:18009988853
传真:/
地址:喀什市文化路18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帼林
监督投诉电话:0998-2839905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4年法律顾问合同(喀什市教育局) (1).pdf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喀什市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德尔瓦扎街道文化路186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鹏路1199号万科大都会8号楼5楼邮政编码:830011电话:0991-8082999、18009985112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2.协助甲方及其下属各部门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1/5(1)一个季度一次线上法律教育,对全体中小学生开展法制安全课程,使用生动形象的案例,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2)一学期一次(线上),对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工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培养教职员工依法管理、依法教学的法律意识;(3)一学期一次(线上),对授课教师开展师德师风、依法执教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4)一学期一次(线下或线上均可),对教育局以及学校(幼儿园)行政人员进行劳动、人事、财务、项目、采购、安全生产、稳定和妇女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培训,并安排专人负责喀什市教育系统的劳动争议等工作;(5)一学期一次(线下或线上均可),对教育局全体干部,中小学书记、校长,幼儿园书记、园长进行依法治校法律培训;(6)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8.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委派王玮律师及其律师团队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2/5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9.乙方应在甲方办公地点派驻律师,每年提供100天的驻场法律服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甲方应为乙方驻场律师提供办公场所。第四条法律顾问费乙方法律顾问费(含税)为¥5000元/年(大写:伍仟元整人民币/年),2024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甲方就第一条第8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约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第五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疆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3/5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第2种方式解决: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系授权委托人签署本合同须出示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4/5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是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下为签章处)甲方:,乙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律师签字:年月日,年月日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