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气象站建设 数据采集系统 无线通信模块 雨量传感器 太阳能供电系统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气象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4708698942024601
二、合同名称:瑞安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JSCG202406010
四、项目名称:瑞安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气象局
地      址:瑞安市滨江大道368号气象防汛大楼17楼
联系方式:0577-66100690
供应商(乙方):浙江蓝天气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上城区紫阳街道钱江路139号-防雷科技大厦
联系方式:1515807167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瑞安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62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见附件规格型号: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62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按订单交货,合同签订后60日内送货到位安装完毕并通过采购人(使用单位)的验收。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气象合同.pdf

气象合同.pdf

瑞安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建设项目合同书甲方(采购人):瑞安市气象局乙方(供应商):浙江蓝天气象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二要素自动气象站新气象DSD223517800623000总报价(小写)623000.00623000.00623000.00623000.00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五条:完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送货到位安装完毕并通过采购人(使用单位)的验收。合第六条:验收本项目验收程序参照《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温财采[2020]6号)执行。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第三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乙方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货物。如发生所供货物与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合同约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退货、解除合同,或者中标供应商予以免费更换。采购人或其所属使用单位均可以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则由供应商支付鉴定费用。若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承诺的不符,给予退货处理并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且对中标供应商处以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罚款。第七条: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承诺的服务计划实施,包括培训。第八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待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退还。第九条:货款的支付1、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的2个日历天内领取成交通知书;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年度预算金额40%的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或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若支付预付款的,则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升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文件)。预付款担保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出具保函的机构:需经采购人确认。2)为见索即付保函: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3)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项目完成之日止,应保证保函持续有效。4)如因中标供应商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采购人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3、在产品安装完毕最终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剩余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条:辅助服务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指导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甲方有权根据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且甲方可以收取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乙方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三条: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延期交货违约责任按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处理,如果超出合同规定期限10天不能供货,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取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六条:违约处理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乙方没有按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通过验收,造成甲方换货、退货的,可以视为乙方提供虚假投标资料谋求中标,甲方可以上报财政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合同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生效1、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第十九条: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二十条:合同附件1、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文件;2、投标文件;3、询标纪要和承诺书:4、中标通知书。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余余鹏、授权代表或被授权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n8.18.DSD22型二要素自动气象站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小计备注1数据采集系统DSD221425042502无线通信模块WUSH-9118L120002000全网通,含天线3温度传感器WUSH-TW100A16006004雨量传感器SL3-1120002000注:双翻斗5太阳能供电系统DZZ4-PD21150015006立柱(1.45米)18008007玻璃钢百叶箱1400040008温度传感器安装支架14504509包装运输、保险11000100010安装调试112001200合计合计合计合计17800瑞安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建设项目合同书甲方(采购人):瑞安市气象局乙方(供应商):浙江蓝天气象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二要素自动气象站新气象DSD223517800623000总报价(小写)623000.00623000.00623000.00623000.00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总报价(大写)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陆拾贰万叁仟元整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五条:完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送货到位安装完毕并通过采购人(使用单位)的验收。合第六条:验收本项目验收程序参照《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温财采[2020]6号)执行。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第三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乙方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货物。如发生所供货物与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合同约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退货、解除合同,或者中标供应商予以免费更换。采购人或其所属使用单位均可以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则由供应商支付鉴定费用。若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投标承诺的不符,给予退货处理并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且对中标供应商处以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罚款。第七条: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承诺的服务计划实施,包括培训。第八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待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退还。第九条:货款的支付1、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的2个日历天内领取成交通知书;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年度预算金额40%的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或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若支付预付款的,则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升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文件)。预付款担保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出具保函的机构:需经采购人确认。2)为见索即付保函: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3)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项目完成之日止,应保证保函持续有效。4)如因中标供应商未及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导致采购人无法支付预付款,不影响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此拖延或不履行合同义务。3、在产品安装完毕最终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剩余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条:辅助服务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指导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甲方有权根据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且甲方可以收取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乙方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第十三条: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延期交货违约责任按每延期一天罚款1万元处理,如果超出合同规定期限10天不能供货,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取乙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六条:违约处理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2)乙方没有按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乙方没有按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通过验收,造成甲方换货、退货的,可以视为乙方提供虚假投标资料谋求中标,甲方可以上报财政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合同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生效1、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第十九条: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二十条:合同附件1、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文件;2、投标文件;3、询标纪要和承诺书:4、中标通知书。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余余鹏、授权代表或被授权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n8.18.DSD22型二要素自动气象站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小计备注1数据采集系统DSD221425042502无线通信模块WUSH-9118L120002000全网通,含天线3温度传感器WUSH-TW100A16006004雨量传感器SL3-1120002000注:双翻斗5太阳能供电系统DZZ4-PD21150015006立柱(1.45米)18008007玻璃钢百叶箱1400040008温度传感器安装支架14504509包装运输、保险11000100010安装调试112001200合计合计合计合计178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气象站建设 数据采集系统 无线通信模块 雨量传感器 太阳能供电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