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水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个旧市三岔河供排水有限公司2024)



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500202400276001
招标项目名称:
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编号:
GC532500202400276001001
标段名称:
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人:
个旧市三岔河供排水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建安工程费优惠后的费率为:99.70% ,勘察设计费优惠后的费率为:96.90%
中标工期:
540

项目经理/总监:
李磊红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8-20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已压缩)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1).pdf
2024-08-20 10:50:13

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合同编号:GJZCQTS-EPC-001发包人:个旧市三岔河供排水有限公司承包人: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日期:2024年6月2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42.发包人义务113.监理人114.承包人135.设计.186.材料和工程设备21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8交通运输..239.测量放线、.24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511.开始工作和竣工2712.暂停工作….2913.工程质量..3014.试验和检验.3215.变更.33..16.价格调整.3517、合同价格与支付.37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42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620.保险…4721.不可抗力.4822.违约.5023.索赔..5324.争议的解决.5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61.一般约定562.发包人义务573.监理人574.承包人585.设计...616.材料和工程设备.62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8.交通运输.639.测量放线.63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411.开始工作和竣工6412.暂停工作.6513.工程质量.6514.试验和检验6615.变更..6716.价格调整.6817.合同价格与支付.6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71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220.保险..7224.争议的解决731111*11111111114441111111111第四部分合同附件..74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74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7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个旧市三岔河供排水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个旧市主城区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接受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经批复的初步设计;(7)发包人要求;(8)图纸;(9)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和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暂定为35203400.00元,其中(1)勘察设计费(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零伍万玖仟柒佰元整(¥2059700.00元),税率按国家税务政策执行。勘察设计费以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相应阶段的工程勘测设计费(工程部分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征地移民综合勘测设计研究费、环境保护工程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费之和)×96.90%进行结算。(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33143700.00元);税率按国家税务政策执行。1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单价×99.70%×审定工程量+新增、变更费用进行结算。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李磊红:设计负责人:赵寅:施工负责人:奎磊红:施工技术负责人:杨松志。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勘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并满足设计及审查要求;1(2)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I成果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3)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暂定于2024年6月,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54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周期30日历天)9.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由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各执贰份:副本壹拾贰份,由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各执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承包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发包人:个旧市三岔河供排水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盖单位章)电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进(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决24年6月上日2024年6月上日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YO本直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14年6月上日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H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4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5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6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增加本条款:13.6质量评定13.6.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复。13.6.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6.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6.4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6.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6.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6.7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13.7质量事故处理13.7.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7.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7.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7.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2现场材料试验本条款增加:6614.2.3承包人须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对现场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14.2.4监理人认为材料试验需送省、地和(或)县级质检部门试验时,承包人应见证取样和(或)养护送上述质检部门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检测结果合格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本条款修改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本条款修改为15.3.1变更的提出1.设计变更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一般设计变更提出后,由参建各方复核同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及时报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提出后,按相关程序报初设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于设计图纸的遗漏和现场情况的千变万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严格设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基本程序。15.3.2变更估价本条款修改为:15.3.2.1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清单项的,采用该清单项的单价。15.3.2.2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清单项,但有类似清单项的,可参照类似清单项的单价,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后确定新增、变更单价。6715.3.2.3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后确-定新增、变更单价。15.3.3变更指示本条款增加:(3)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变更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等规定执行。15.5计日工(A)据实结算。15.5计日工(B)刪除本条款。15.6暂估价(A)删除本条款。15.6暂估价(B)删除本条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删除本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本条款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物价如何波动,本合同价格均不进行调整。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暂定为35203400.00元,其中(1)勘察设计费(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零伍万玖仟柒佰元整(¥2059700.00元),税率按国家税务政策执行。最终勘察设计费以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相应阶段的工程勘测设计费(工程部分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征地移民综合勘测设计研究费、环境保护工程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费之和)×96.90%进行结算,68(2)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33143700.00元);税率按国家税务政策执行。最终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单价×99.70%×审定工程量+新增、变更费用进行结算。17.1.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为单价合同。17.1.2本合同结算价=勘察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费结算价。工程费结算价=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单价×99.70%×审定工程量+新增、变更费用。17.1.3施工部分工程费计量、计价规则如下:(1)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造价单位签证确认的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其中工程设计变更需按程序报批确认。(2)结算单价为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单价×投标报价(优惠后的费率)。本条款增加:17.1.1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勘察设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分三次支付。1、合同签订后,待初步设计批复后支付至30%;2、工程施工图纸全部出具后支付至90%;3、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种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并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支付剩余的10%。17.1.2建筑安装设备费支付方式1.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计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款的90%支付,各种资料移交项目法人,达到工程验收要求,工程结算通过审计后再支付7%。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完工验收后可以用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代替质保金。2.由承包人核算且经监理人复核,建设管理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后的农民工工资实际金额,从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7.1.3合同调价原则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发生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新增或减少工程项目及设计变更时合同价格可进行调整,其它情形合同价格不做调整。69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条款修改为:(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20%。(2)支付方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银行担保后28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监理人和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预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如经查实承包人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有权立即对预付款保函行使索赔权。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条款修改为:预付款扣回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到30%时开始起扣,支付至80%时扣完;AR=(C-ES)(F2-F)S预付款扣回公式:式中:R一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一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一签约合同价;C一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一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一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工程进度款按照资金的规定要求和银行的支付流程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勘察设计费外,其余按工程量清单来分解。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本条款增加: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为一式8份。7017.4质量保证金本条款修改为:17.4.1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不同时扣留保证金,发包人退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后,从剩余待结款项中扣留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7.5竣工结算本条款修改为: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为一式8份。17.6最终结清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为一式8份。17.6.2最终结清本条款增加:(5)合同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本条款修改为:18.1.3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总价中。18.3竣工验收本条款增加:18.3.7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等相关要求。18.9竣工后试验(A)删除本款。18.9竣工后试验(B)本条款修改为:(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71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本条款修改为:保修范围:永久工程。保修期限:1年,从工程实际通过完工验收日期之日起算。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本条款修改为:20.1.1承包人宜自行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发包人必须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发包人须承担不投保造成的后果。20.1.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工程规模共同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220.4其他保险本条款修改为: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对其所属人员、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本条款修改为: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条款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74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7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提水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提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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