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车辆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 370211793001202400073_001
二、合同名称: 泊里镇鲁B25u3车辆维修保养项目2-泊里镇鲁B25u3车辆维修保养项目2
三、项目编号: SDGP370211000202401003308
四、项目名称: 泊里镇鲁B25u3车辆维修保养项目2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一路11号
联系方式:84182960
供应商(乙方):青岛宝合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东岳中路598号
联系方式:137919292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无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4634
合同金额: 0.4634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泊里镇人民政府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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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甲方: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政府乙方:青岛宝合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务用车维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二、服务内容:1、乙方负责甲方公务用车的日常保养、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汽车维修服务项目。2、甲方公务用车维修时,甲方工作人员需持有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务车辆维修审批表》,维修结束后,此表由乙方留存用于结算。3、乙方应针对送修车辆的故障问题进行细致检查,并在车辆维修单上详细注明维修项目及相关费用,经甲方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维修。4、车辆维修结束须由甲方工作人员验收,并在车辆验收单签字确认,乙方留存用于结算。5、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确认,未经确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维修价格:车辆维修保养价格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如遇服务价格下调的情况,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如遇生产厂上调配件维修费用,则中标费率维持不变。四、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确定,中标文件未明确说明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五、质量保证与响应:1、乙方提供的配件及维修材料应当为原厂标准配件并保证产品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正式服务内容有缺陷的,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乙方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达到质量标准。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5日内未能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2、乙方应该在接到甲方通知1小时内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免费提供区内道路拖车救援服务,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3、甲方将车辆送修的,乙方应开启“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或保养,保证维修质量,因维修不当出现任何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保密条款: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另一方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七、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八、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青岛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