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51861220243201
二、合同名称: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ZJHJ-ZFCG-2024-04
四、项目名称: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学院中路237号
联系方式:0577-88368569
供应商(乙方):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 址: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
联系方式:1508859365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86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86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2024.pdf
合同-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2024.pdf
合同编号:11N00251861220243201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方(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乙方1)、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乙方2)联合体签订时间:2024年8月20日签订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有效期限:至2025年底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服务内容1.1服务内容名称: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1.2服务内容:采取无人机巡航和人工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二、工作条件要求2.1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信息等,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2.2为乙方巡查监测提供方便。2.3提供满足正常巡查工作条件的时间要求。三、履行期限:技术服务期限:至2025年6月。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乙方对本报告所涉及的生产和商业及相关数据等内容均有保密义务,最终提交的报告应得到双方保密审查。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862000元(小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元(大写)。13备注:包括调查费、分析评估费、材料收集费、成果编制费、交通食宿费、各阶段文稿资料费、论证评审费用(含会务、专家费),履约验收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①一次总付:元,时间:②分期支付乙方1作为联合体主办方统一收入甲方经费。第一期为合同签订且乙方1开具发票后,支付乙方1合同总额的30%,即贰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小写258600元);第二期为2024年10月底前,乙方完成第一次巡查工作并开具发票后,支付乙方1至35万元,即玖万壹仟肆佰元整(小写91400元);第三期为成果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1合同价的剩余合同款,即伍拾壹1万贰仟元整(小写512000元)。注: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乙方1向乙方2付款方式:第一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拾壹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元整(小写116370元);第二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二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肆万壹仟壹佰叁拾元整(小写41130元);第三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三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小写230400元)。六、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待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项目生产工作开展,进行中间检查,组织成果评审,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予以整改。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投标承诺的行为,或者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技术文件,检查乙方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项目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技术人员。4.甲方有权对乙方不胜任项目工作的人员发出撤换的指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乙方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从原合同服务费中开支。5.检查乙方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但如出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应在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再支付相应合同款。8.本合同的项目预算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致使2合同款项延期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甲方负责组织评审和确认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甲方接到乙方交付的各阶段性技术成果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0.甲方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协助乙方解决问题、使之顺利开展工作。1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即已为甲方认可接收)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费用。1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领取项目合同款。2.根据项目生产需要,在合同规定的由甲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3.乙方应在承包范围内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待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及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的纠正并向甲方进行通报。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成果审查工作,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有义务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工作要求。5.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合同实施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再7予以实施。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6.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组人员,非必要不允许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认可,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不能低于原人员水平。如甲方对项目组人员技术能力或服务态度不满意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7.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到的资料及成果承担安全、保密责任。8.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责任引起的一切事故、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乙方须自行负责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所有事故、法律纠纷及一切费用。39.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合同实施风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0.本项目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否决或终止合同或扣罚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就合同主体部分和分包部分向甲方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2.乙方因工作切实需要,允许购买部分监测数据,购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履行过程中的安全作业及相关责任、赔偿等由乙方全权负责和承担,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与财产的意外损害。1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承担履约验收产生的所有费用。15.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6.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七、成果论证评审1、技术成果论证评审: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完成的项目成果送交甲方,甲方组织论证评审,乙方根据论证评审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2、论证评审会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论证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费用、会议费用等),由乙方承担。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交的成果无法通过专家评审,甲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乙方必须遵照执行。1)对不合格部分重新进行返工。返工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发起重新评审申请,由甲方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甲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单位,并扣除乙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费用;3)无论甲方采用上述1)或2)的解决方案,甲方均将按照违约条款进行扣4罚。八、项目验收1、本项目将于2025年6月30日前组织验收。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验收所需完备的文档资料。甲方将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2、履约验收产生的会务组织、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验收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承担。九、知识产权保证、归属1、本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所有知识产权及衍生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经营等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将技术成果提供给第三方。2、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不得包含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引起任何第三方基于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指控。乙方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时,所涉及到的费用及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若发生侵权事件,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侵权造成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保证不伤害甲方的利益。3、如第三方指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项目成果侵犯该方相关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并支付诉讼或经甲方同意的和解中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损失和律师费。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乙方如违反上述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已开始工作但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2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25%支付;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50%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7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75%支付;如合同履约达到或5超过7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100%支付。(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延期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因财政拨付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到位影响支付的情形除外,由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违约(1)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擅自中途停止或终止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50%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如合同已履约部分达到或超过50%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如合同已履约达到或超过75%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除违约金外,甲方已付合同款需全部退还。(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提交技术成果(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阶段技术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个日历日扣罚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扣罚金额超过合同总价5%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质保期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对成果质量问题进行维护,按上述条款执行。(3)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及要求。乙方提交的成果经验收第一次不通过的,须整改后重新提交成果,由乙方承担再次申请验收的一切费用;第二次不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付合同款乙方需全部退还,并处以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4)乙方如有更换项目组人员的,应经过甲方认可,甲方将根据对项目实施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处罚,处罚方式为警告、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标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人民币5万元,项目组其他人员每人次人民币1万元)、终止合同等。(5)要求月度例会、专题讨论会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专家论证会及最终验收会、问题通报会议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若有缺席(经过甲方同意的除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一人次人民币1万元,累计缺席超过10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赔偿责任。(6)如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已另有违约金扣罚规定的除外。十一、不可抗力01、不可抗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为依据。62、合同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按以下各项执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合法追偿。(2)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履行方的相应责任。5、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式按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1.因乙方责任造成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达到要求;乙方免收由此产生的新增咨询费。2.乙方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的,则应退回已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3.因乙方出具的报告技术质量不符合项目采购及相关的技术要求的,由此引起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4.因乙方原因造成最终成果报告无法在2025年6月底之前提交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毁约的,则应支付合同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2.咨询过程中,甲方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的,甲方已付款项不再返还,并支付已做工作的款项。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7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1.本合同一式7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4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递交一份于代理机构备案。2.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责任事故时,原则上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处置。3.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安全风险。4.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8委托方(甲方)名称(或姓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委托方(甲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委托方(甲方)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委托方(甲方)电话0577-883678060577-88367806传真传真委托方(甲方)税务登记号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名称(或姓名)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电话0577-88981582传真传真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开户银行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账号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名称(或姓名)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电话0577-88419315传真传真传真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账号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9合同编号:11N00251861220243201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方(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乙方1)、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乙方2)联合体签订时间:2024年8月20日签订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有效期限:至2025年底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服务内容1.1服务内容名称: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1.2服务内容:采取无人机巡航和人工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温州市河口海岸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二、工作条件要求2.1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信息等,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2.2为乙方巡查监测提供方便。2.3提供满足正常巡查工作条件的时间要求。三、履行期限:技术服务期限:至2025年6月。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乙方对本报告所涉及的生产和商业及相关数据等内容均有保密义务,最终提交的报告应得到双方保密审查。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862000元(小写)。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元(大写)。13备注:包括调查费、分析评估费、材料收集费、成果编制费、交通食宿费、各阶段文稿资料费、论证评审费用(含会务、专家费),履约验收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①一次总付:元,时间:②分期支付乙方1作为联合体主办方统一收入甲方经费。第一期为合同签订且乙方1开具发票后,支付乙方1合同总额的30%,即贰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小写258600元);第二期为2024年10月底前,乙方完成第一次巡查工作并开具发票后,支付乙方1至35万元,即玖万壹仟肆佰元整(小写91400元);第三期为成果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1合同价的剩余合同款,即伍拾壹1万贰仟元整(小写512000元)。注: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乙方1向乙方2付款方式:第一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拾壹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元整(小写116370元);第二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二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肆万壹仟壹佰叁拾元整(小写41130元);第三期为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三期项目款且乙方2向乙方1提交发票后,支付贰拾叁万零肆佰元整(小写230400元)。六、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待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项目生产工作开展,进行中间检查,组织成果评审,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限期予以整改。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其投标承诺的行为,或者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技术文件,检查乙方项目组的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因人力、能力不足致使项目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时,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技术人员。4.甲方有权对乙方不胜任项目工作的人员发出撤换的指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乙方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单位完成,费用从原合同服务费中开支。5.检查乙方是否按进度计划及要求开展工作,是否落实了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但如出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应在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再支付相应合同款。8.本合同的项目预算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致使2合同款项延期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甲方负责组织评审和确认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甲方接到乙方交付的各阶段性技术成果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0.甲方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协助乙方解决问题、使之顺利开展工作。1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有效(即已为甲方认可接收)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费用。1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领取项目合同款。2.根据项目生产需要,在合同规定的由甲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3.乙方应在承包范围内全面、高效、优质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履约过程中甲方交待的事项)以及乙方承诺的义务(包括投标文件的承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及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的纠正并向甲方进行通报。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各阶段成果审查工作,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有义务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工作要求。5.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合同实施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再7予以实施。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6.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组人员,非必要不允许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认可,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不能低于原人员水平。如甲方对项目组人员技术能力或服务态度不满意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7.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到的资料及成果承担安全、保密责任。8.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责任引起的一切事故、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乙方须自行负责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所有事故、法律纠纷及一切费用。39.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合同实施风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0.本项目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否决或终止合同或扣罚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就合同主体部分和分包部分向甲方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2.乙方因工作切实需要,允许购买部分监测数据,购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履行过程中的安全作业及相关责任、赔偿等由乙方全权负责和承担,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与财产的意外损害。1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承担履约验收产生的所有费用。15.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6.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七、成果论证评审1、技术成果论证评审: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完成的项目成果送交甲方,甲方组织论证评审,乙方根据论证评审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2、论证评审会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论证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费用、会议费用等),由乙方承担。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交的成果无法通过专家评审,甲方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乙方必须遵照执行。1)对不合格部分重新进行返工。返工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发起重新评审申请,由甲方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甲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单位,并扣除乙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费用;3)无论甲方采用上述1)或2)的解决方案,甲方均将按照违约条款进行扣4罚。八、项目验收1、本项目将于2025年6月30日前组织验收。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验收所需完备的文档资料。甲方将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2、履约验收产生的会务组织、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验收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承担。九、知识产权保证、归属1、本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所有知识产权及衍生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经营等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将技术成果提供给第三方。2、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成果不得包含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引起任何第三方基于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指控。乙方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时,所涉及到的费用及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若发生侵权事件,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侵权造成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保证不伤害甲方的利益。3、如第三方指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项目成果侵犯该方相关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并支付诉讼或经甲方同意的和解中甲方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损失和律师费。4、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而失效。乙方如违反上述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受客观原因的制约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已开始工作但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2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25%支付;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50%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7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75%支付;如合同履约达到或5超过75%工作量,合同款按合同总价的100%支付。(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延期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因财政拨付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到位影响支付的情形除外,由双方协商解决。2、乙方违约(1)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擅自中途停止或终止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合同已履约部分未达到50%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如合同已履约部分达到或超过50%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如合同已履约达到或超过75%工作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除违约金外,甲方已付合同款需全部退还。(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提交技术成果(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阶段技术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个日历日扣罚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扣罚金额超过合同总价5%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质保期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对成果质量问题进行维护,按上述条款执行。(3)乙方提交的技术成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及要求。乙方提交的成果经验收第一次不通过的,须整改后重新提交成果,由乙方承担再次申请验收的一切费用;第二次不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付合同款乙方需全部退还,并处以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4)乙方如有更换项目组人员的,应经过甲方认可,甲方将根据对项目实施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处罚,处罚方式为警告、扣除违约金(违约金标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人民币5万元,项目组其他人员每人次人民币1万元)、终止合同等。(5)要求月度例会、专题讨论会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专家论证会及最终验收会、问题通报会议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若有缺席(经过甲方同意的除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一人次人民币1万元,累计缺席超过10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赔偿责任。(6)如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已另有违约金扣罚规定的除外。十一、不可抗力01、不可抗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为依据。62、合同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双方可以按以下各项执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先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合法追偿。(2)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履行方的相应责任。5、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解决。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式按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1.因乙方责任造成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达到要求;乙方免收由此产生的新增咨询费。2.乙方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的,则应退回已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3.因乙方出具的报告技术质量不符合项目采购及相关的技术要求的,由此引起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4.因乙方原因造成最终成果报告无法在2025年6月底之前提交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毁约的,则应支付合同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2.咨询过程中,甲方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的,甲方已付款项不再返还,并支付已做工作的款项。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7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1.本合同一式7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4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递交一份于代理机构备案。2.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责任事故时,原则上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处置。3.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安全风险。4.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8委托方(甲方)名称(或姓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签章)委托方(甲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委托方(甲方)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237号委托方(甲方)电话0577-883678060577-88367806传真传真委托方(甲方)税务登记号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名称(或姓名)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章)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温州市鱼鳞浃西路40弄9号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电话0577-88981582传真传真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开户银行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联合体主办人(乙方1)账号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201000118678847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名称(或姓名)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签章)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章)(签章)(签章)(签章)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住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地矿大楼1-6楼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电话0577-88419315传真传真传真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中山支行联合体成员方(乙方2)账号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33001628767050002790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洋垃圾、新增入海污染源巡查监测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