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
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工程
标段编号
S1301210001000399001001
招标人
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
代理机构
河北至成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河北景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7432.3221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08-12
合同工期
365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08-12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5-08-11
公告主要内容
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工程 合同
项目负责人
李玉晓
联系电话
15803318971
合同如下:
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已签章.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包人(全称):河北景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井陉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井行审投资初设〔2024〕19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项目对白流水沟段石太输油管道防护的总长度为3800米。主要在石油管道西侧设置被动防护网两道共5769米,在石油管道东侧进行削坡防护设计,设置护坡长度2715米,修建墙式护栏515米,建设接滚石平台和排水沟3560米,以及其他安全设施。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365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叁拾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肆角捌分(¥74323221.48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伍万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肆角玖分(¥3259117.4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玉晓。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3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井陉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4发包人(盖章):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包人(盖章):河北景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井陉县,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101号金角湾大厦13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苗超群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83210229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账号:,账号:5035600104005757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6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7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8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9(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3%;(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127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未按期开工超过30日;2.承包人擅自进行转包、分包、挂靠资质施工;3.承包人原因引起集体信访,情节严重。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5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送达法律文书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邮寄的文书不能送达,自邮寄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时。发生诉讼,管辖法院可以向该地址邮寄送达,即使不能签收也视为送达。20.6维稳条款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双方除按合同执行外,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民工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同时作如下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从上访事件或其它恶性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承包人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取得政府处理意见,逾期未解决,发包人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文件或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向农民工、材料供货商、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支付承包人欠付的工资或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欠款,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131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包人(全称):河北景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井陉县7号矿白流水沟段石太管道防护工程项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全部工程承包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质保期为24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13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井陉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包人(盖章):河北景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101号金角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383210229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长安支行账号:,账号:1305016153080000206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50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石太管道防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