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湿地恢复项目采购合同公告(陕西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24)
神木市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N1标段合同
招标项目名称
神木市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E6108213536s6wdvl
标段名称
神木市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N1标段
标段编号
E6108213536s6wdvltqc001
合同甲方
陕西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同乙方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神木市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N1标段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
2024年6月18日
合同价款
4018887.79元
合同期限
1
其他信息
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N1标段大合同签订版.pdf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省建设厅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二四年月日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6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9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1029、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确认单》,经发包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1)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30%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20%。(2)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60%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20%。(3)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20%。(4)项目全部完工后,经发包人等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5)剩余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发包人应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按双方约定时间一次性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足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总价款已含税。最后一期进度款于项目全部完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发包人确认政府财政划款到账无误,再向承包人进行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8(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水电除外),其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明,经复试检验合格后使用。所需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若因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八、工程变更33.1按通用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1)已完工程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合格书》后,承包人应在各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书》后42天内将《竣工结算申请单》及附带资料交付发包人并报送监理人,《竣工结算申请单》应附带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发包人已扣除的质量保证金款项,并附带相应票据文书等;(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剩余合同价款;(5)四套竣工图(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6)是否全部完成合同内容,如有甩项(或增加范围)如实说明。承包人报送发包人、监理人的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附变更目录清单,按照编号、内容,文字描述清楚),竣工图纸变更反映不全面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过程内容不清晰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39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监理机构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应在15日内对所收到的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按审核意见10日内修改完成,所需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竣工后42天内不报送结算资料,延误发包人、监理人审核时间,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且每拖延10天核减工程总造价的0.1‰,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结算,并按结算结果计取费用。3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按《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执行。37、竣工结算37.2结算审查期限:(1)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完成;2)工程通过竣工合格验收取得当地城建档案馆的归档移交书(如果有);3)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4)承包方已经将本工程项目标的物、设施设备、门禁及钥匙完整的移交发包方(如有)。(2)计算价款有争议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按调解依据进行计算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在本合同有约定或承诺的不予调整。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8.2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40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共计12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发包人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以甲方实际发出通知为准。(3)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1)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4)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41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6)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4)缺陷修复后的验收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并邀请发包人对修补部分重新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验收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缺陷修补和重新验收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的书面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已全部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自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在核实完前述事项并扣除相关金额后,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未修复缺陷较多,致使质量保证金不够扣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38.3详见质量保修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4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节点(以甲方确定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实际要求为准)完成项目,关于进度节点延后处罚: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要求每拖延1天,发包人按照20000元/天累计从当期或后期工程款中扣除。拖延7天及以上,不足30天,发包人将按照合同金额0.05%从当期或后期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间累计超过30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2万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间累计超过30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15天内退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此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延期服务费、人员工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修补缺陷或者返修,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拆除重建,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因承包人修补、返修、重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修补、返修、重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因承包人违约分包本工程的,致使出现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应与分包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经投标确认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持90%的稳定不得更换,承包人项目部项目经43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并保证在岗,如有特殊情况离开工地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处罚金;(3)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的水平和要求,承包人应给予更换或调整,并达到发包人满意;(4)在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且无不可抗力情形,且按约定条款已将顺延工期计算在内,如承包人违反双方达成的工期约定(包括补充协议)逾期一个月未实现工程施工节点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乙方应撤离现场。41、争议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_请监理工程师和承担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2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双方达成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4、保险4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承包人投保内容:①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②办理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应办理的保险内容,并承担相关费用。45、担保4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50、合同份数445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人1份、承包人2份。51、补充条款45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陕西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包人(全称):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神木市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N1标段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保修。二、质量保修期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土建工程为5年,防水工程为3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3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约定:门窗、安防、监控、景观绿化等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4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湿地恢复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陕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