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养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宁县中医院2024)



广宁县中医院采购康养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广宁县中医院采购康养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宁县中医院采购康养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2234565359002408051026

项目业主:

广宁县中医院

服务机构:

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宁县中医院采购康养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2234565359002408051026

合同总金额:

¥9,8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8月1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8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服务内容:

广宁县中医院康养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监理合同.pdf

广宁县中医院 2024-08-2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建设单位:广宁县中医院监理单位: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合同编号:监理单位合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宁县中医院监理人(全称):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一期)2.工程地点:广宁县3.监理内容: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十期)4、工程监理费:监理费以¥98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收费,承接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5、工程监理范围: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一期)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监理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通用条件;5、专用条件。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四、总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汪吉先,注册证号:34003252五、期限11.监理期限:该服务项目的服务起止日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限至项目全部完成。六、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应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七、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_年月日。2.订立地点:广宁县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委托人:(盖公章)监理人:(盖公章)住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邮政编码:1701室-49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名称:营业部账号名称: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账号:201000334673214电话:电话:0577-88933003传真:传真:0577-88933003委托人:(盖公章)监理人:(盖公章)住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1701室-4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名称:账号名称: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账号:201000334673214电话:电话:0577-88933003传真:传真:0577-88933003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d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3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材料是否符合环保、节能的行业标准、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m(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三厂(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1么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5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6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1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1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要求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7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8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3监理费以人民币支付。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1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3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9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10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费。(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3.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3.1.1监理的工程范围: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一期)3.1.2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3.1.2.1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审核施工计划、施工区域、施工路线等;3.1.2.2在项目开工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并于开工日前7日组织图纸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问题及修改建议;3.1.2.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尤其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应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是否科学、可行,措施是否足够,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等进行审查;3.1.2.4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控制体系,并按该管理控制体系实施;3.1.2.5对质量安全事故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3.1.2.6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和进度检查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控制计划要求;3.1.2.7监理方按施工招标文件的投资计划要求对承包人进行监督管理,并每15天向委托人提交相关报告;123.1.2.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3.1.2.9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督促承包人履行投标时的工期计划和质量标准承诺。对工程进度要有预见性并提前采取有效、可行的纠正措施;3.1.2.10督促承包人必须按工程进度同步整理工程技术资料;3.1.2.11就通用条款2.1.2中的审查、抽检、检查和检验事项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结果报告;3.1.2.12组织分项、分部、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的预验收。3.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3.2.1监理依据包括:(1)通用条件中的2.2.1;(2相关的规范和标准、1承包人承诺采用的施工工艺:(3)本监理合同:(4)工程发承包合同:(5)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工程洽商和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6)经委托人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d3.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o3.3更换监理人员:3.3.1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更换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3.3.2更换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程序: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更换申请(应说明更换理由)并附上替代者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加盖监理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工作经历证明(必须要有相应委托人的证明)、监理人的评价;委托人审核并书面答复,且所更换的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要具备原来人员的条件。3.4履行职责133.4.1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如监理人按有关规定发出整改通知而项目经理不按时整改两次以上的,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3.5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应1于项目开工日的7日前提交;(2)本月的监理月报及工程款支付证书应在下月的5号前提交:(3)专项报告应在专项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提交;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报告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关于事件的报告必须事实清晰、证据充足、论证符合逻辑;规划类的报告必须科学、可行、能具体操作并有针对性的措施;审查检验类报告必须说明审查检验的依据、过程以及对结论的论证。3.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如有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提交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归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4委托人义务4.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需要答复的函件给予书面答复。5违约责任-5.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5.1.1因监理人的过错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进行经济14损失赔偿。5.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6支付6.1支付货币涉及的外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6.2支付监理费总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小写)¥9800.00元。支付方式如下: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至监理费的4100%.7监理合同生效、交更与终止7.1生效监理合同生效条件: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7.2变更7.2.1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监理费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监理费=监理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监理费÷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7.2.2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限延长时间不超出30日历天时,不计附加监理费。7.2.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附加监理费按下列方法确15定:附加监理费=附加工作的时间(天)×正常监理费÷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7.2.4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7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2.5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正常工作减少时,按减少工作内容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8争议解决8.1调解监理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8.2仲裁或诉讼监理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9.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的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措施、工程管理制度。保密期限为竣工验收之日起的5年。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O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0著作权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及监理合同终止两年后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16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广宁县中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建设单位(甲方):广宁县中医院监理单位(乙方):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2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广东省、四会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i1合同办事。(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17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18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并视情节在1—2年内不准参加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第五条本合同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书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工程项H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金盖章)1N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少的代理人:010地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1701室-49电话:075-2617160电话:0577-889330032020年月10日2024年8月10日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康养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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