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采购合同公告(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2024)



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_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一标段)

 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_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一标段)

Report

一、合同编号:

LNJYGC20240709003001001

二、项目编号:

LNJYGC20240709003

三、项目名称:

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

四、合同主体

   招标人: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

   地 址: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7号

   联系方式:0411-85573633

   中标人: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名称: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一标段)

   2、合同金额(元):17078672.00

   1、履约期限(天):90

   4、洽谈地点: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

五、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16

六、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16

七、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施工(一标段).pdf

大连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副本)项目名称: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大连瓦房店市境内建设单位: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施工单位: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8月16日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2024年瓦房店市第二批农村公路大修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一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一标段:共计8条线路,路线全长21.229公里,包括石许线、于转线、于岚线、阎前线、双磊线、沙北线、腰柳线、张黄线:工程内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零柒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17,078,672.00)4.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成兴。承包人项目总工:吕刚15.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1)安全生产“零死亡”(2)其他:/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士以正本为准。合时未尽事自分分议补程有门乡酒a团1成部分冷Le品导三mp发包人:瓦房店市乡级公路管理所承包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二(盖单位章)+(盖单位章冷东A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签字)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16日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7.2.3承包人如果需要修筑施工便道、便桥,应仔细察看本项目招标设计图纸,并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自行考虑并决定是否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外修筑沿线方向的施工便道、便桥。如承包人决定修筑此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关费用并在施工方案中详细说明修筑的方案和费用估算。7.2.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7.2.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使用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名称、长度、位置图报当地市征地动迁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使用的乡村运输道路的恢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当施工期间道路堵塞时,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2)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8.测量放线8.2施工测量本款补充第8.2.3至8.2.4项:8.2.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存在的疑异在施工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补充:安全生产费用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为发包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1)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承包人中标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其投标时填报的安全生产费用各细目内容做合理的细微调整并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进展经监理人签认后按进度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交办安监(2020)44号)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积极主动地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期间,承包人参加建设活动情况将作为评定其信用等级的基础资料,纳入辽宁省信用评价考核体系。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11.4开工和竣工11.2竣工本款补充:承包人应确保本项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并在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为保证按时完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包括模板)等各项投入,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30年以上一遇的降水,台风。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组织施工,因组织不力,未能按阶段工期计划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每拖延一天,扣罚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三,作为工期拖延违约金。发包人最终扣减承包人的逾期交工违约金以总工期拖延天数计算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当工期拖延严重,将影响工程整体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未完工程,必要时可终止合同的执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第13.1.6项:13.1.6本项目的标段工程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本项目创建品质工程。承包人应保证本工程施工完成后达到合格级品并创建品质工程,因此承包人应精心施工,认真考虑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合格级品并创建品质工程。如经过补救仍未达到质量目标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22.1.2项的规定进行处理。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至13.2.12项:13.2.11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稽查、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四级管理体制,即大连市交通局委托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本工程实行政府监督;市、区两级公路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稽查;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承包人建立健全独立的质量自检、自控管理体系,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13.2.912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承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14.试验和检验本条补充第14.5至14.6款:14.5独立的检查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料。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监理人承担。14.6试验室承包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15.变更15.3变更程序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第15.3.4约定细化为:设计变更程序参照《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后续出台的大连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补充:工程进度付款结算以经本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经甲方签章认证的《工程计量支付统计报表》为依据。上级资金到位后,甲方支付本期已完成工程款的85%,工程交工验收并结算后,扣留2%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全部支付。上级资金到位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将人工费拨付至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到账后乙方及时通过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真实性,不得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乙方或其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乙方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立劳动用工台账。甲方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的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甲方拨付的人工费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本工程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属于市交通运输局在财政资金落实后列入年度生产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即为工程款支付担保。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按照《关于印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22〕46号)文件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按照《关于印发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22〕46号)文件执行。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一)合同额≥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二)1亿元>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三)3000万元>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四)合同额≤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单位为本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项目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等制度的,对其新增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首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能够提供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证明的,可以同等享受减免政策。在办理保证金业务之前,2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项目的存储比例不再变动,新办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个百分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在施工期内监理人或发包人接到民工欠薪投诉,并且经调查确认属实,则监理人将从发包人所扣留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提取相应款额,直接支付给欠薪民工,同时扣除承包人欠薪金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若承包人在施工期内累计两次出现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一次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的,除从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将通报批评承包人,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本项目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14天内,由监理人核证将剩余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次退还给承包人。本款补充第17.3.6项17.3.6工程款的结算原则(1)工程进度付款结算以经本合同段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经发包人盖章认证的《工程计量支付统计报表》为依据,由发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发包人只对经发包人财务部门确认的承包人唯一的银行账号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包人应将开户行、银行账号报发包人财务部门确认备案。本款补充第17.6.2项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政府投资资金到位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8.7竣工清场本款补充第18.7.3项:18.7.3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需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本款补充第19.2.5项:19.2.5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经发包人认定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费用,也无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并支付给修复单位。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补充: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本款补充:企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执行大人社发[2018]436号。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补充: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保险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2)承包人未按第20.6.1项约定的期限进行投保;或(3)承包人未按第20.6.3项约定投保足够的保险额。21.不可抗力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项(1)目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按通用条款21.3.1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项细化为:a.承包人发生22.1.1(6)目约定的分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5-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b.承包人发生22.1.1(2)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以交通运输部现行《预算定额》为准)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c.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质量目标,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b.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主选人员或备选人员)、项目总工程师(主选人员或备选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5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2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根据本项规定扣除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c.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更换情形,招标人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予以扣分,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其他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按2万元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d.由于相关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被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4.7款规定要求撤换的,除按照本项b、c的规定交纳违约金外,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每更换一人还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更换一人还需向发包人另行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f.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5000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g.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h.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i.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1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j.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1-10万元的违约金。k.如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途停工、撤出或明显无法按规定工期完工,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承包人将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业主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工程造价5%),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且经检测质量合格的,业主将按照投标清单单价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款提及的所有违约金(包括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下同)将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直至通过诉讼手段向承包人进行追索。所有扣缴的违约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整理版)》等的相关规定处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大修计划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