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药店 医疗卫生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定点药店项目
公告内容文档
一、合同编号:洛采公开-2024-79-C
二、合同名称: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定点药店项目
三、项目编号:洛采公开-2024-79
四、项目名称: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定点药店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河南省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洛阳市
联系人:韩瑜
联系方式:63335283
2.供应商(乙方):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大型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金岱工业园文兴路22号
联系人:王云鹏
联系方式:150371216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300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服务期:一年 地点:洛阳市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洛龙区、瀍河区
定点药店为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提供购药服务,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服务工作(详见招标文件);定点药店为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提供购药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招标文件)
一年
符合国家地方标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8月22日
附件3:张仲景政府采购合同.pdf
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定点药店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洛采公开-2024-79招标采购文件编号:洛直政采招标(2023)0165号-2甲方合同编号:洛采公开-2024-79甲方: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合同法律审核部门: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签订时间:2024年4月17日(甲方: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定点药店项目)委托(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政府采购。按照评委会评审推荐、甲方确定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二标段中标单位。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洛直政采招标(2023)0165号)招标采购文件2.乙方第二标段响应文件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4.(洛采公开-2023-56号)中标通知书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6.保密协议或条款7.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第二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指定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门店提供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所需药品。第三条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服务总金额:¥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本合同支付金额以不超出合同服务总金额的实际产生费用支出,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在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但因此而增加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原中标金额的10%。第四条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1.乙方供应的药品必须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保证所售商品全部从正规厂家购进,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的要求。2.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内。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五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转账方式支付。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2)其他材料。3.款项的支付进度以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招标采购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由采购人付款。中标人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发票,采购人按实际提供数量每季度支付一次费用。不接受该付款方式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第六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3.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无息退还乙方。第七条项目管理服务乙方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服务,为保健对象、离休老干部做好药品咨询、指导和售后等服务。项目负责人姓名:吕美红;联系电话:15236123926第八条售后服务1.关注保健对象、离休干部正确用药及回访疗效;2.根据投标文件中的优质服务计划执行。第九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1.保健对象、离休干部在购药过程中与乙方出现分歧,乙方应及时并积极沟通、解决,最终确定无法解决的,取消此项目乙方定点药店资格。2.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因药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药品质量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①向洛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②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4.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南张印甲方:乙方: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Y名称(盖章)名称(盖章1地址: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字):美12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原银行周城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基本账户):7080102010900034甲方合同法律审核(盖章):时间:2024年4月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药店 医疗卫生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洛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