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第三方检验 预算审核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汕头市龙湖康复中心)2024)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预算审核服务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预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预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5074559455612407111271
项目业主: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
服务机构:
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预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05074559455612407111271
合同总金额:
¥4,5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7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8月08日至2024年08月16日
服务内容:
项目位于汕头市榕江路龙湖人民医院,项目投资大约为300万元,为满足医院就诊患者临床诊断需求,对医院暂未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共建合作开展检测诊断服务,拟选取一家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合同附件
工程造价合同2.pdf
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
2024-08-22
合同编号:SZGCST0240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工程名称: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工程地点: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委托单位: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咨询单位: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咨询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上,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委托此单位开展此项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工程地点: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工作范围: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外送第三方检验项目(含出生缺陷检验项目)造价预算审核二、咨询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口编制(审核)口项目经济评价(二)口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口建设工程变更审核口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三)口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四)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口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口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五)口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六)口其他:预算编制三、咨询酬金:本合同咨询酬金总价为4500.00元。(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计算。该金额含税费。)四、咨询工作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自收到委托人的全部有效资料后开始实施,咨询人在5个日历天内1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咨询成果文件。五、质量要求:应符合汕头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及误差范围;出具一式六份报告,委托人执五份,咨询人执一份。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服务费。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执二份,咨询人执二份。委托人:咨询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间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诚程顾问有限公司汕买分公司)(盖章)盖章)+地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啵42号万商大厦405之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方光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50291883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帐号:帐号:667874076155合同签订地点:汕头市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范围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造价计价办法。第三条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第六条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第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限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十二条委托人应按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服务费。3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3、咨询人在进行咨询工作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十四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但不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服务费。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掌握证据证明或咨询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七条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导致委托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咨询人则应补偿。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咨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咨询人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因该赔偿或其他4要求导致咨询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则应补偿。咨询服务费第二十二条咨询服务费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三条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咨询服务费,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咨询人支付应付费的贷款利息。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服务费或部分服务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3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服务费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五条支付咨询服务费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21日后向咨询人发出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当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条委托人和咨询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文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后,除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其他第三十一条因本咨询工作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二条咨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内,其服务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的,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咨询人在本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5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防除委托人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对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五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汕头市补充规范、汕头现行的计价标准、汕头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汕头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第二条咨询人应在3日内对委托人及第三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做出答复。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或见造价咨询任务委托书),提供资料时间另行约定。第四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时间可作调整)。第五条咨询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一、咨询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若与本项目承包单位的员工有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否则将记入不良履约行为记录,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对委托的造价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有保密义务,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及职员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任何形式披露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内容及资料。三、咨询人任何人员不得与承包单位进行任何接触,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服务费费率,即: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一、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咨询服务费;二、在咨询人工作期间密切配合,提供工作方便;三、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修改咨询人的造价文件。第七条委托人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费:支付咨询酬金按合同价支付。交付咨询结果文件后十个工作日一次付清。第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费,按汇率计付。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未7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送第三方检验 预算审核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