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生儿设备 新生儿监护仪 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智能婴儿秤 新生儿脉氧仪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58465299M202422001
二、合同名称:四师医院新生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XJZY-CGCS-20240428-01
四、项目名称:四师医院新生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
地 址:伊宁市新华西路56号
联系方式:18799967999
供应商(乙方):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东风路以西、神州路以北信访大楼二楼202室
联系方式:1580999828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双面蓝光暖箱 数量:10.00 单价(元):3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科曼规格型号:B2A+BL70+BL20
主要标的名称:新生儿监护仪 数量:10.00 单价(元):1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科曼规格型号:ND12
主要标的名称:新生儿辐射台 数量:3.00 单价(元):2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科曼规格型号:BQ20
主要标的名称: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数量:1.00 单价(元):1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科曼规格型号:BL70
主要标的名称:智能婴儿秤 数量:2.00 单价(元):1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上禾科技规格型号:SH-2008
主要标的名称:新生儿脉氧仪 数量:2.00 单价(元):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理邦仪器规格型号:H100B
2.合同金额(元):5994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买方指定地点,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30日内供货并安装到买方指定地点调试验收合格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四师医院中标设备合同(1).pdf
购货合同项目名称:四师医院新生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购货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供货单位: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0日1购货合同同甲方(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兵团第四师医院乙方(卖方):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按照新疆卓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XJZY-CGCS-20240428-01成交通知书结果签订合同。供货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双面蓝光暖箱科曼B2A+BL70+BL20台10350003500002新生儿监护仪科曼ND12台10150001500003新生儿辐射台科曼BQ20台325000750004新生儿黄疸治疗仪科曼BL70台116000160005智能婴儿秤上禾科技SH-2008台2120024006新生儿脉氧仪理邦仪器H100B个230006000合计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写人民币:5994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备注:备注:备注:备注:备注:备注:备注:第一条:付款方式:招标完成签订购销合同后,中标方支付合同价款10%为履约保证金,全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买方及其它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100%。产品质保到期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无质量问题退还10%履约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伍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大写)人民币,具体单价详见上述“供货一览表”。2本合同总价款是指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卖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方交付货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发票等)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新疆卓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询价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卖方提供的报价文件和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地点一览表;.(4)服务承诺;(5)中标或成交通知书;(6)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提示:如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已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则本合同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质量标准、交货期限、质保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与询价文件及成交供应商采购报价文件中相关内容相一致,不能变更。第四条:质量保证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报价文件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在卖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第五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卖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第六条:交货和验收1、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30日内供货并安装到买方指定地点调试验收合格。32、卖方交付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及询价文件、报价文件、投标技术商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一致。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符合本合同及询价文件、报价文件、投标技术商务文件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由此引起的风险(货物的灭失、变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等完好。4、卖方应将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卖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买方签署验收结算书,并加盖单位公章。6、货物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卖方报价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七条:伴随服务及售后服务1.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全部设备整机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维护保养每年至少两次,终身维修服务。质保期内维修必须由生产厂家而非经销商维修,并提供厂家质保合同。质保修期内,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至买方指定地点现场维修。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设备不能使用的无条件换新品,质保期内,如因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卖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由买方承担。2.质保修期后卖方有偿提供设备的终身维护保养服务,卖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派人至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卖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新疆境内设有维修机构,维修工程师不得少于2名。3、卖方还应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买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第八条:违约责任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而未付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2、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卖方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达15天(包括15天)以上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解除合同而向第三方订购同类货物多支付的价款或费用)的,卖方还应全部赔偿。4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卖方立即补齐、更换买方拒收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卖方按要求补齐更换货物因此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的,视为卖方逾期交付货物,按本合同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4、卖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5、卖方在承担上述2-4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解除合同的除外)。买方未能及时追究卖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买方放弃追究卖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条:合同的转让卖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卖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履约保证招标完成签订购销合同后,中标方支付合同价款10%为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合同履约完成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签章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的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2、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二份。3、新疆卓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买方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卖方为成交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买方的权利和义务。4、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5甲方(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乙方(供应商):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盈10025035164测文琴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认电话:0999-8023119电话:15809998282开户银行:农行伊犁河北路(兵团)分理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行阿合买提江街支行帐号:30735401040000517帐号:65050165604300000476日期:2024年8月20日日期:2024年8月20日6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廉洁协议订立协议双方:协议编号: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乙方: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程序,防止医疗器械、设备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上级有关纠正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工作规范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不得替乙方统计销售医疗器械、设备数量,一经发现按商业贿赂行为严肃处理。三、乙方经销人员未经甲方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诊室、病区推销医疗器械、设备,不得以各种形式、手段影响医生用医疗器械、设备选择权。乙方在推销医疗器械、设备时,不得以任何形成给预予医院各科室及医务工作人员回扣、提成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终止购销合同及其他一切业务。四、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医疗器械、设备购销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业务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7门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医疗器械、设备购销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务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乙方:亲新疆百晟恩泽药业有限公司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56号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东风路以西、神州路以北信访大楼二楼202室联系电话:0999-8034658联系电话:15809998282签约日期:2024年8月70日签约日期:2024年8月20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生儿设备 新生儿监护仪 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智能婴儿秤 新生儿脉氧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