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安龙县自然资源局2024)



一、合同编号:52232825706753392353452024000601

二、合同名称: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LMJS-2024-CG-001-2
四、项目名称: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安龙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安龙县栖凤街道迎宾大道
联系方式:13985974183
供应商(乙方):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5号
联系方式:133686999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217566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任冬林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资格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贵2522017201831169

2.合同金额(元):217566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 .pdf

#idc error#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ALKSXF2024-01发包人:安龙县自然资源局承包人: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1.2工程地点:招堤街道、钱相街道、春潭街道、海子镇1.3概算投资:259.18万元(省级专项资金)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勘查及施工图设计》所示内容,如有变更,按签证变更为准。三、合同工期3.1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3日3.2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02日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3.4实际开工日期为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且经监理单位确认并下达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3.5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整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申请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地质环境质保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5.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小写:¥2175660.00)5.2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计量方法计量、无合同单价部分按《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配套文件方法进行计价。(3)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承包人应严格做好投资控制,对于不超出合同金额的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款进行结算,合同范围内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六、付款方式6.1质量保证金: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通过审计结算后由承包人缴纳到发包人指定账户,待责任缺陷期满最终验收后后1个月内退还。6.2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6.3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审核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100%。七、项目机构人员7.1发包人现场负责人:赵书伶,职称:高级工程师;黄坤艳,职称:工程师;符成秋,职称:工程师。7.2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冬林,职称: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龙举,职称:正高级工程师;施工员:陈泉曲,职称:工程师;质量员:张洋,职称:高级工程师;安全员:杨洪,职称:工程师;材料员:祝念,职称:工程师。资料员:彭钦,职称:高级工程师。八、发包人职责8.1及时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及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8.2及时审查乙方报送的施工方案。8.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4及时处理施工场地的土地青苗协调工作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8.5对于通过完工验收的完工工程及时接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8.6及时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九、承包人职责9.1承包人应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督管理。9.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采购,采购材料和设备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规定一致,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同时现场取样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9.3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单位的指令组织施工、完成保修期间的工程保修。9.4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和工程拨款资料,包括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9.5负责施工范围内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围栏设施和安全标志。9.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绿色施工和安全管理等规定。9.7在合同工程未移交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管护工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管护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管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9.8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土地及青苗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9负责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做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10工程完工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十、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1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10.2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项目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10.3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10.4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10.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10.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投标报价或预算的计价原则计算。10.7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10.8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人员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到施工的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10.9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拆除返工,直到符合验收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十一、工程变更或增减11.1、本合同工程原则上按图施工及投标清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作出变更时,对没有清单价的,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单价或合价。11.2合同中有类似的按合同类似款项,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询价原则,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十二、工程验收12.1、竣工验收标准: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省地质环境项目验收标准。12.2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应经监理单位核查同意后上报发包人申请验收。(1)监理单位审核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7天内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完成整改内容后,应再次申请竣工验收,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申请验收。(2)核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组织合同工程验收。12.3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2.4发包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十三、工程保修13.1、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年。13.2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3.3、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不可抗力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十五争议解决15.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进行调解。15.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6.1签订日期:2024年8月2日16.2签订地点:安龙县自然资源局16.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6.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全部工程款项后终止(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十七、附件17.1廉政责任书17.2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7.3工程质量保修书17.4成交通知书17.5投标单价及工程量清单17.6法律意见书自部/发包人(公章):安龙县自然资源局成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心32地址:安龙县西城区迎宾美旁2电话:0859-5210734承包人(公章):贵州地质工程勘家设计研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C10.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014电话: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001613600050002404签订日期:2024年8月2日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廉政责任书建设单位(甲方):安龙县自然资源局施工单位(乙方):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管理、施工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负责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收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11-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乙方施工建设的任何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施工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保持与甲方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施工工作,尤其是有关生态修复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支付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核对下)(三)不准受甲方的暗示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提供安排或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12-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付清工程价款时终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国双各执二份。P11建设单位(甲方盖章)安龙县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38219208行工程负责人:贵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善章)NT法定代表人:52010工程负责人:签订日期:2024年8月2日、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安龙县自然资源局我单位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施工单位,为确保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特向贵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发放我单位已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并实时更新。农民工工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其本人银行卡,确保工资发放透明、可追溯。三、违约责任我单位承诺,如因我单位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我单位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此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承诺。P小1承诺单位(盖章):贵州地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日期2024年8月日rn520-14-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安龙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全称):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保证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达到合格工程,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此维修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限为:壹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竣工图所示施工内容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之日后10日内组织维修维护。2、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15-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从甲方的工程质量质保金中扣除(不需要乙方书面确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双方约定项目完工对工程量审计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利率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如管护期间工程无重大质量缺陷或者乙方已经完好地履行了各项保修义务,在保修满一年后无息退还。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共同签署。完要县自然资源局甲方(公章):35虫池第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公章):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计研究院有限公司Pl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大签家盖章)出州市52010390日期:2024年8月2日-16-成交通知书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你单位在2024年07月29日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编号:LMJS-2024-CG-001-2)的项目采购中,经谈判小组综合评定,依法确定你单位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人民币)2175660.00元,工期为60日历天。请你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于30日内到安龙县自然资源局(采购人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此通知!目管理有采购人:安龙县自然资源局代理机构资州省琳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DL8(盖单位章)(盖单位章)1事玉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人:2024年07月31日-17-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0802-1号安龙县自然资源局:你单位拟与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ALKSXF2024-01的《安龙县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收悉,经指派律师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一、本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人,选定承包方程序合法。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桥坤2024年8月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修复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