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象山县人民法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96109120245201
二、合同名称:象山县人民法院救助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NBITC-202411255GD
四、项目名称:象山县人民法院救助保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象山县人民法院
地 址:象山县象山港路525号
联系方式:0574-59182582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靖南大街285号
联系方式:135678701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救助保险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6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服务标准: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6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保险合同.pdf
保险合同.pdf
救助保险合作协议项目编号:NBITC-202411255GD项目名称:象山县人民法院救助保险服务项目甲方:象山县人民法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甲、乙双方根据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服务内容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含因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诉讼判决书及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在采购人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执行依据确定人身伤害赔偿金未到位部分,供应商根据约定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2、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在采购人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执行依据确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未执行到位部分,供应商根据约定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3、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认可的其他案件。4、赔偿方式序号项目救助金额1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及以下案件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的60%2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以上案件3万元+超过3万元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3特殊超额(10万元)救助由评审委员会确定4累计责任限额(元)660000元二、合同期限与终止1、本合同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2、合同的终止2.1合同期满,双方未须签的;2.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违反第五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三、双方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违约行为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1.3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人工、设备、管理等成本由甲方已购买服务费用予以保障。2.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甲方予以协助的事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2.3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受理、审核、拨付执行未到位金额。2.4乙方将提供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投保金额的1.1倍)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未到位金额。四、费用支付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年度服务费用。3、支付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虫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账号:955885390100493566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五、违约条款甲方对乙方受托事项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未按要求支付案件执行未到位金额的;2、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3、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指标要求的;4、拒绝或妨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争议的解决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调解或处理。七、其它条款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2、附加补充救助保险条款八、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的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确定成交通知书(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3)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有)(4)响应文件(5)供应商澄清函(如有)(6)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8.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8.5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大(签字)或受委托地圾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约时间:2024.08.19签约地点:救助保险合作协议项目编号:NBITC-202411255GD项目名称:象山县人民法院救助保险服务项目甲方:象山县人民法院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甲、乙双方根据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服务内容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含因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诉讼判决书及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在采购人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执行依据确定人身伤害赔偿金未到位部分,供应商根据约定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2、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在采购人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执行依据确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未执行到位部分,供应商根据约定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3、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认可的其他案件。4、赔偿方式序号项目救助金额1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及以下案件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的60%2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以上案件3万元+超过3万元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3特殊超额(10万元)救助由评审委员会确定4累计责任限额(元)660000元二、合同期限与终止1、本合同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2、合同的终止2.1合同期满,双方未须签的;2.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违反第五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三、双方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违约行为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1.3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人工、设备、管理等成本由甲方已购买服务费用予以保障。2.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甲方予以协助的事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2.3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受理、审核、拨付执行未到位金额。2.4乙方将提供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投保金额的1.1倍)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未到位金额。四、费用支付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年度服务费用。3、支付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虫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账号:955885390100493566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五、违约条款甲方对乙方受托事项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未按要求支付案件执行未到位金额的;2、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3、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指标要求的;4、拒绝或妨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争议的解决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调解或处理。七、其它条款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2、附加补充救助保险条款八、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甲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的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确定成交通知书(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3)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有)(4)响应文件(5)供应商澄清函(如有)(6)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如有)8.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8.5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大(签字)或受委托地圾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约时间:2024.08.19签约地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救助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