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J9619520241401
二、合同名称: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CDQCG-2024-JC11
四、项目名称: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
地 址: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5楼28号
联系方式:0572-8201209
供应商(乙方):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武康街道南方家园17幢1号
联系方式:0572-86670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1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对生产车间第三层进行装修改造,装修面积约1250m2,含配套安装工程。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朱雄峰执业证书信息:浙1332017201852785
2.合同金额(元):141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1.pdf
施工合同1.pdf
#idc error#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省略,使用时按(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省略,工程报价中相应体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承包人(全称):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于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2.工程地点: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工程内容:对生产车间第三层进行装修改造,装修面积约1400m2,含配套安装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明的内容。二、合同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_¥141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壹元肆角整(¥27271.4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朱雄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5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德清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间(签字)(签字)1组织机构代码:12330521MB1J96195R组织机构代码:91330521662872190G地址:德清县长虹东街926号5楼28号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南方家园17幢1号邮政编码:313200邮政编码:313200法定代表人:李研彪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陶鹏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2-868208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德清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277123356账号:201000022643326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参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的定义等同于发包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均采用“项目经理”的称谓)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2)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资料;3)设计变更单:(4)工程施工联系单或签证单:5)工程现场记录单或验收记录单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杭州源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3857105430电子信箱:43847300@qq.com通信地址:上城区水湘人家西苑2幢702室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甲级联系电话:0571-5608195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36号8号楼321-325室。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地区(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虫约定。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均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且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发包文件:(4)竞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范围的整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及本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资金支付预测表(按月)提交工程师审批;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本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及完成的形象进度)。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资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单价调整方法按第12.1.1(三)条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实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尤老师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5楼28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内临时接电、接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安排架设和铺设,自行装表计量水电费,及时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2)协调处理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符合德清县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及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光盘。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套原件,六套复印件,一份电子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28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电子光盘。(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及设施(含空调、办公桌椅等)等现场办公便利条件。(2)施工场地周围已知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施工不当等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根据实施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各项专题报告、日常进度报告、施工质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突发事件报告、施工内容修改申请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必1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4)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1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l(5)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必须按德清县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6)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并承担因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7)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履行协调、配合、服务的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非独立承包人(经由发包人明示),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条件,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8)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德清县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9)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各种验收配合工作。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移交发包人。(10)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11)承包人应免费安排对发包人的技术人员和维护、维修或操作人员进行设施的操作、运行的培训,以便发包人的上述人员能够正确地掌握设施的操作、运行及维修方法,保证本承包工程的正常运行。(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L。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5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前进场做好施工现场维护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竞标工期承诺时间内完成,否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的,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罚没。补充: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2)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不计入本项目的施工工期;(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竞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时间;(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时间;(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时间;(7)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8)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的;(9)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补充:(1)除另有约定外,发包范围内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发包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必须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发包人有权在推荐的品牌或厂家中任选其一要求承包人购买和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且无论发包人最终选择推荐的哪个品牌均按承包人竞标品牌的报价结算。若发包人最终未采用发包时推荐品牌的,则按双方签证的价格结算。(4)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的运输、保管、保护工作。(5)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署出场证书的,不得运出场外。(6)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7)所有材料进场之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确认后方可实施。(8)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I(9)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干系人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标的物是最终符合合同要求的。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竞标文件承诺的材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关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设施以及专用合同条款内规定的须由承包人提前向发包人提供的样品,在其用于工程之前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合格后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质量与样品一致),一旦发现进场材料、设施有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将作出说明,如属故意行为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每次1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L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1.1发包人要求变更的部分,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执行(设计变更除外)。10.1.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均须提交设计变更理由说明,由施工单位编制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动的单项预算书,经监理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决定是否变更。10.1.3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认可后调整合同价款。10.1.4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等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10.1.5工程变更管理按《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有新文件出台的除外。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累计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变更调整方法同本专用条款第12.1条,若其中存在与《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相违背的条款,按《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按通用条款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L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上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L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完成国标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关于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价格和风险的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在竞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调整:(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调减的则予以调整;(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予以调减。(二)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调整:1.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2.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三)综合单价的调整:因第(二)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四)竞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1.竞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1)竞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给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3)其他异常情况。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五)措施项目调整:因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且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三)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定计价;(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六)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第“11.价格调整”条有关条款执行。(七)其他项目费调整(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六)编制依据、组价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等依据计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七)结算合同价调整方式:结算合同价应以磋商初次报价明细为基础进行调整,形成结算基准价:最终结算合同价=结算基准价*(磋商最终报价/磋商初次报价)。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20%。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等现行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施工进度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交监理、发包人审核,单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外,均应与计价规范一致。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与12.4.4(3)进度款支付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3)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并具备履约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100%。(注:已完合格工程量最终以第三方审计为准。)。施工期间,若由于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不到位或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直至整改完毕;2、施工期间,若由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或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直至整改完毕。缺陷责任期间如发生质量缺陷而施工单位没有完成修补完善或不予配合的,业主有权停止支付,直至整改完毕。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承包人挪用本项目工程款,招标人在后续工程款支付时可降低支付比例或停止支付,并可处最高与挪用工程款等额的罚款,同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4、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民工工资落实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扣罚双倍的费用。5、如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另聘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承包人在履约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况扣留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竞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工期、安全、施工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按竞标文件中所承诺实现的,发包方则退还承包方上述金额(不计息)。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同时承包人还承担与工程延误相同扣罚。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文字资料:(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竣工数量表:(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8)试验报告等。竣工图纸资料。工程中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说明书。#idc error#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省略,使用时按(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省略,工程报价中相应体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承包人(全称):浙江德清景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莫干山研究院产业创新园5号楼3楼德清县浙工大莫于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场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2.工程地点:德清县浙工大莫干山研究院生命健康概念验证中心、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工程内容:对生产车间第三层进行装修改造,装修面积约1400m2,含配套安装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明的内容。二、合同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_¥141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壹元肆角整(¥27271.4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朱雄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5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德清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间(签字)(签字)1组织机构代码:12330521MB1J96195R组织机构代码:91330521662872190G地址:德清县长虹东街926号5楼28号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南方家园17幢1号邮政编码:313200邮政编码:313200法定代表人:李研彪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陶鹏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2-868208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德清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277123356账号:201000022643326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参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的定义等同于发包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均采用“项目经理”的称谓)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2)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资料;3)设计变更单:(4)工程施工联系单或签证单:5)工程现场记录单或验收记录单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杭州源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3857105430电子信箱:43847300@qq.com通信地址:上城区水湘人家西苑2幢702室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甲级联系电话:0571-5608195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36号8号楼321-325室。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地区(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虫约定。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均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且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发包文件:(4)竞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范围的整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及本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资金支付预测表(按月)提交工程师审批;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本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到本月末累计完成投资额及完成的形象进度)。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资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单价调整方法按第12.1.1(三)条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实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尤老师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5楼28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内临时接电、接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安排架设和铺设,自行装表计量水电费,及时向有关部门交纳。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2)协调处理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符合德清县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及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光盘。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套原件,六套复印件,一份电子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28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电子光盘。(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及设施(含空调、办公桌椅等)等现场办公便利条件。(2)施工场地周围已知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施工不当等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根据实施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各项专题报告、日常进度报告、施工质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突发事件报告、施工内容修改申请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必1须在每月20日前上报。(4)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1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l(5)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必须按德清县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6)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并承担因施工交叉作业引起损坏的修复费用和成品保护费用。(7)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履行协调、配合、服务的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非独立承包人(经由发包人明示),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条件,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8)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德清县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9)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各种验收配合工作。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移交发包人。(10)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11)承包人应免费安排对发包人的技术人员和维护、维修或操作人员进行设施的操作、运行的培训,以便发包人的上述人员能够正确地掌握设施的操作、运行及维修方法,保证本承包工程的正常运行。(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L。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5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前进场做好施工现场维护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竞标工期承诺时间内完成,否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的,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罚没。补充: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2)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不计入本项目的施工工期;(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竞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时间;(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时间;(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时间;(7)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8)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的;(9)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补充:(1)除另有约定外,发包范围内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发包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必须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品牌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发包人有权在推荐的品牌或厂家中任选其一要求承包人购买和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且无论发包人最终选择推荐的哪个品牌均按承包人竞标品牌的报价结算。若发包人最终未采用发包时推荐品牌的,则按双方签证的价格结算。(4)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的运输、保管、保护工作。(5)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署出场证书的,不得运出场外。(6)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7)所有材料进场之前,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确认后方可实施。(8)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I(9)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等干系人的签字确认并不代表标的物是最终符合合同要求的。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竞标文件承诺的材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关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设施以及专用合同条款内规定的须由承包人提前向发包人提供的样品,在其用于工程之前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合格后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质量与样品一致),一旦发现进场材料、设施有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将作出说明,如属故意行为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每次1000-5000元的罚款,同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L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1.1发包人要求变更的部分,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执行(设计变更除外)。10.1.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均须提交设计变更理由说明,由施工单位编制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动的单项预算书,经监理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决定是否变更。10.1.3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认可后调整合同价款。10.1.4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等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10.1.5工程变更管理按《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执行,合同执行期间有新文件出台的除外。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累计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变更调整方法同本专用条款第12.1条,若其中存在与《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相违背的条款,按《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按通用条款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L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上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L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完成国标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关于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价格和风险的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在竞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调整:(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调减的则予以调整;(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予以调减。(二)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调整:1.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2)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3)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2.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三)综合单价的调整:因第(二)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处理。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四)竞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1.竞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1)竞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给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3)其他异常情况。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五)措施项目调整:因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且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三)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定计价;(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由组织措施费计算基数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六)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第“11.价格调整”条有关条款执行。(七)其他项目费调整(1)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费率(或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六)编制依据、组价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等依据计算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七)结算合同价调整方式:结算合同价应以磋商初次报价明细为基础进行调整,形成结算基准价:最终结算合同价=结算基准价*(磋商最终报价/磋商初次报价)。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20%。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等现行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施工进度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交监理、发包人审核,单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发包文件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外,均应与计价规范一致。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与12.4.4(3)进度款支付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3)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合同签订并具备履约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100%。(注:已完合格工程量最终以第三方审计为准。)。施工期间,若由于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不到位或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直至整改完毕;2、施工期间,若由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或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时,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直至整改完毕。缺陷责任期间如发生质量缺陷而施工单位没有完成修补完善或不予配合的,业主有权停止支付,直至整改完毕。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承包人挪用本项目工程款,招标人在后续工程款支付时可降低支付比例或停止支付,并可处最高与挪用工程款等额的罚款,同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4、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民工工资落实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扣罚双倍的费用。5、如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另聘施工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承包人在履约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况扣留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竞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工期、安全、施工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按竞标文件中所承诺实现的,发包方则退还承包方上述金额(不计息)。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同时承包人还承担与工程延误相同扣罚。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文字资料:(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竣工数量表:(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8)试验报告等。竣工图纸资料。工程中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说明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场地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