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护服务 管护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694980202414001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RBY2024-34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460号
   联系方式:0991-3953411 
   供应商(乙方):新疆龙仕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8号9层A2室 
   联系方式:1779929757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522795.2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2024年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聘用人员66人(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合格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4522795.2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板房沟分局协议.pdf

编号:LSD-PQ字2024-0722号-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管护服务协议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2024年管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RBY2024-34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中标人:新疆龙仕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7月24日甲方(用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法定代表人:毛士明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460号联系电话:0991-8817027乙方(用人单位):新疆龙仕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德夫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路君秦大厦9楼—A2联系电话:0991-2300890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派遣临聘人员提供劳动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定义第一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中下列专有名词及相关运作流程的规定如下:(一)“管护服务”:本协议中的管护服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并依据本协议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甲方,而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乙方从甲方获取服务费的一种法律关系。(二)“临聘人员”系指经甲方指定,由乙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为甲方提供专项服务的人员,也即被派遣劳动者。临聘人员在法律上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甲方依据本协议中乙方的授权条款和相关约定,对乙方派入的临聘人员享有使用和管理权。(三)“劳务费”系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下列费用的总和:1、“工资”是指乙方派遣的临聘人员为甲方提供专项服务后,由乙方按月从甲方处收取的劳务费,如数转付给临聘人员:上述劳务费的所有权归临聘人员,乙方除代收代缴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国家规定税费外,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2、“社会保险费”是指乙方派遣的临聘人员为甲方提供专项服务后,乙方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该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全部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取后应如数转付给社会保险1经办机构。乙方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3、“服务费”是指因乙方提供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代收代支工资、代收代缴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国家规定税费、代收代缴临聘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等管护服务服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只有该费用是乙方通过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收入,其他费用均为代收代支。(四)临聘人员工作地点:由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五)与本协议有关的计算方法:.1、临聘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临聘人员被退回乙方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2、经济补偿金=临聘人员本人平均工资×在甲方工作年数(具体算法按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3、医疗补助费=临聘人员本人平均工资×(6至12个月)(具体算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协议期限第二条本协议自2024年7月24日起止2025年7月23日有效。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或挑选临聘人员,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聘用和签订050劳动合同等录用手续。(二)有权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决定临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和临聘人员的试用期,并通知乙方执行。(三)有权与临聘人员协商解除实际用工关系,待协商达成一致后,书面通知乙方。1(四)有权在临聘人员试用期内,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临聘人员,随时解除实际用工关系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有权在有证据证明临聘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达到被解聘的程度时将其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的规章制度应当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已向临聘人员公示过的。(六)有权在有证据证明临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将其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七)有权在临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其退回乙方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八)有权在临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其具体时间按政府有关规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补偿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九)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临聘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和进行培训,有权将经调岗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临聘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补偿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临聘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可依法安排临聘人员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补休。(十一)临聘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在法律规定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用后,甲方可以将临聘人员退回乙方。(十二)由于临聘人员责任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追究临聘人.员的赔偿责任并要求乙方协助追究临聘人员的责任。第四条甲方应展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本协议规定,将当月劳务费和其他费用付至乙方。(二)甲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提供《工资原始明细表》,乙方在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三)为保证甲、乙双方用工的合法性,甲方应告知临聘人员至少在其入职的3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体检及调转工作档案(如果需要体检或转移临聘人员档案的情况)等手续。(四)临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损害事故的,甲方须在工伤或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若甲方在24小时内不通知乙方的,所造成工伤或人身损害待遇不能享受的所有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临聘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人身损害造成伤亡的,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工伤或人身损害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申请结束后,除由社会保险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赔付保险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费由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协商结果划分责任。(五)应在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续聘或不续聘。不续聘的,可在临聘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时将临聘人员退回乙方并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用。如发生相关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六)为保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利,甲方应保证提供:31、按国家规定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应待遇。.2、临聘人员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期间以及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正常病休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待遇。临聘人员的使用期限届满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使用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上述情形消失。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将临聘人员退回乙方。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甲方按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七)临聘人员若书面提出不在甲方处提供劳务的,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临聘人员本人书写的书面申请交予乙方存管。(八)甲方应依据新工办[2019]1号、发改体改(2020)1566号文按要求按照实际临聘人员缴纳工会经费,标准为应发工资总额的2%,并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临聘人员的相关福利费;甲方应依据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文按要求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标准为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2%。(九)甲方应履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规定的,应当由用人(工)单位履行的义务,乙方应甲方要求只为临聘人员选择性参保社会保险险种或参保基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则乙方只承担按甲方要求为乙方员工选择性缴纳相应险种和基数的相关责任。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或临聘人员追究乙方社会保险未参保险种补缴及未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补缴费用及相关处罚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十)承担委托参保项目开始有效享受前,发生理赔情况的所有赔付责任。(十一)因甲方侵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致使其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十二)因甲方违法经营给乙方或临聘人员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收取甲方当月应支付的劳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督促临聘人员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必须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等。4(三)与临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提供临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以及有关证据。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接到甲方的《聘用临聘人员通知书》后,应为甲方决定聘用的人选办理合法聘用手续,并根据甲方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甲方提供了相应费用后,乙方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及项目,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应的人事手续。(三)教育临聘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四)代收代支临聘人员工资、代收代缴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国家规定税费、代收代缴临聘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等甲方给付临聘人员的费用。(五)乙方发放临聘人员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乙方应于收到款项三日内将临聘人员工资汇入临聘人员指定帐号,.如遇到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则提前。(六)乙方负责为被派遣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应甲方需求给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临聘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为临聘人员缴纳。(七)乙方负责为被派遣临聘人员办理交纳社会保险的手续。乙方负责在每月收到甲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再为被派遣临聘人员办理缴纳社会险手续,其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甲方要求缴费基数为准进行缴纳,乙方负责临聘人员所购险种待遇的申领手续。对于工伤处理后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费用、停工工资、陪护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八)乙方负责被派遣临聘人员的劳务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及其他劳动人事业务办理出具相关手续。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未按时将临聘人员资金转入公司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垫付临聘人员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九)乙方应教育临聘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十)乙方应教育临聘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十一)乙方负责处理临聘人员劳动争议相关事宜。(十二)乙方负责解答甲方关于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及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十三)乙方根据相关政策为甲方和临聘人员及时提供各类人事证明或相关文件。(十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在协议结束之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人员情况、临聘人员工薪及社会保险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并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乙方临聘人员及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如有违反,则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十五)乙方应当设有客户服务专员为甲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5第五章费用结算Y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如下:(一)服务费:(按每月实际发生人数计算)服务费68元/人/月。(二)临聘人员工资/月(应按员工实际出勤及完成工作的考核标准支付给乙方)及与工资有关的各项税费。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临聘人员社会保险费(应按临聘人员为甲方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交由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中有关社会保险费标准,应按照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乙方在当年政府公布新标准的次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劳务费的数额。第八条甲方在约定时间的三日内不能及时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给乙方及临聘人员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各项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二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第六章其他第九条相关承诺在协议期内,甲方因年初预算资金未能及时到位(1月至3月)和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由乙方垫付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上述情况解除后第一时间甲方将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打入乙方70指定的账户。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96(一)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二)如发生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协议,可免除该方违约责任,由各方承担各自相应的风险,但由于该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未采取防止6损失扩大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在约定时间内未将费用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将在次月停止对甲方的服务,协议自动解除并不承担任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十二条协议终止(一)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可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二)本协议任何原因之终止、中止和到期,不得影响其终止、中止和到期之前双方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派遣服务费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此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第十四条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下为签署页,下无正文7签署页电龙仕达有限公37甲方(单位盖章尔自治区TIIIEDl乙方(单位盖章)新疆龙仕达企业管5IEsil0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齐板房xC口理有限公司沟分局650103017610合同专用80102020310017甲方代表签字或盖意天向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邻在签订日期:2024年7月24日签订日期:2024年7月24日注册地点: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路君泰大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460号9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MB1694980E91650102MA79LXJC1A.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管护服务 管护服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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