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化平采购合同公告(洛浦县人民法院2024)
一、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洛浦县人民法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81101000014380063
五、合同编号:11N010424261202413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集约化平台基础环境运维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60000
6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麦麦提敏·伊敏托合提
联系电话:13070088830
传真:/
地址:洛浦县北京路5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洛浦县人民法院文书档案归档服务合作合同(11N010424261202413201).pdf
编号:11N010424261202413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和田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文书档案归档服务合作合同采购单位(甲方):洛浦县人民法院服务单位(乙方):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鉴于提升洛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文书档案归档工作的处理效率;乙方具备现代信息技术及文书档案归档人员,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辅助事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1.1.服务内容1.1完成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截止日3日前交付的所有民商事/行政类/执行类/财保类等案件的文书档案归档服务。2.2.服务期限、价格及支付2.1本合同的服务期限暂定为3个月,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以实际完成时间为主)。2.2文书档案归档服务:服务费用暂定60000元(以实际完成时间进行计算)。负责对以往年限的文书档案按照档案规范要求进行档案整理、档案拆卷、档案修裱、资料补充、扫描上传(因资料老旧,需要单张扫描)、装订管理、归档成册等。2.2.1乙方根据甲方文书档案归档服务现定标准一次性完成归档服务。甲方应当在每次服务确认前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方式提请乙方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确认(确认单模板详见附件一),所提交的说明可以是纸质版或电子版。甲方对接确认单签字的人员为各部门负责人。2.2.2服务人员及确认(服务人员)甲乙双方指派专人组成本合同服务项目的管理小组,管理和实施本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乙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应当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双方应当在合理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讨论人员的更换事宜。所有派遣至甲方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同时向甲方提交政审合格的材料以备审查。2.3乙方收款信息:账户名称: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银行账户:876090012010102767288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9600020543011/52.4本合同付款方式双方确认:费用按月结算,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工作量核算,乙方开具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上月应付相关费用结算。2.5乙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凭证。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2.3条中的相关收款账号付款为唯一有效付款方式,乙方不接受除此以外的任何付款方式。3.3.甲方权利及义务3.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起服务需求,指定负责人在乙方提供专业服务时与乙方进行合作、协调及交流。3.2甲方须提供专门的文书档案归档服务的办公室,服务点或办公室配备内外网环境;3.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服务需求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均已经过甲方充分有效的确认,甲方承诺同意乙方依照前述信息进行文书档案归档的数据储存、分析、处理及使用(仅限于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等合法行为,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认可。4.4.乙方权利及义务4.1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组织人员培训,按照甲方文书档案归档服务现定标准,培训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系统/工具的安装与使用。4.2甲方未按照2.4项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或未按2.2.1项约定对确认单进行签字确认的,经乙方催促后甲方超三个月以上仍不能按月支付,乙方有权暂停相关服务并终止合同。5.5.不可抗力5.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骨干通信线路故障、用户端设备故障、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网络病毒及“黑客”行为。5.2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法院数据丢失、硬件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6.6.保密与信息安全除非双方签订《商业保密协议》(详见附件二)对保密另有约定外,需履行以下保密约定:6.1保密信息:提供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立案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部分)、合作模式、商业计划、投资、经营方案、分析或计算方法、系统、数据、数据变量、数据算法、数据/风控模型、程序、装置、规格、序列、设计、研究或开发活动和方案、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服务信息与服务说明、业务与营销方案、推广方法、销售额、客户名单、商业机会、成本、价格及其他财务信息。6.2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收到保密信息之时或之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且该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约束;2)非因接受方违约而成为公众信息的信息;3)接受方从披露方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信息源所获知的信息;4)提供方未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5)接受方未利用任何保密信息而合法独立开发的信息或通过接受方信息数据分析而获知的信息。6.3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书面资料、图书、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光盘、软件、网页、客户端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形式体现。6.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披露前明示接受方为保密信息。6.5为保证信息安全,除非乙方另行指定,甲方仅能通过以下1种方式向乙方传输数据;以其他方式提交造成数据泄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6.6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须将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导致、准许或容许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布、转移、挪用或泄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均不向第三方及其不必要知悉的员工披露保密信息。6.7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经适当汇总、编辑、修改、整理的保密信息在必要与合理范围内提供给专业服务提供者。6.8双方确认除非保密信息依法公开,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时开始持续有效;甲方是否继续使用乙方的服务,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6.9双方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计算机系统及其相2/5甲方(公章):乙方(公章):10.2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2.1条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失效。10.1条款之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用补充合同或其它书面形式再作约定。10.其它10.止合同。9.1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且在收到被违约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采取任何补救者,则被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9.9.违约责任8.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8.8.争议的解决7.2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可凭借本合同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图表、色彩、界面设计;除非经乙方许可,本合同并不赋予甲方享有乙方任何知识产权上的权利。著作权、域名、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文字表达及其组合、数据、数据变量、数据算法、数据/风控模型、图标、图饰、7.1乙方享有本合同产品和服务相关内容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源代码、文档、专利、商标、7.7.知识产权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运行环境、信息系统功能的安全运行等。7.7.知识产权7.1乙方享有本合同产品和服务相关内容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程序、源代码、文档、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文字表达及其组合、数据、数据变量、数据算法、数据/风控模型、图标、图饰、图表、色彩、界面设计;除非经乙方许可,本合同并不赋予甲方享有乙方任何知识产权上的权利。7.2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可凭借本合同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8.8.争议的解决8.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8.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9.违约责任9.1当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且在收到被违约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采取任何补救者,则被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0.其它10.10.1条款之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用补充合同或其它书面形式再作约定。10.2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2.1条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后失效。10.3本合同正本原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路信用社账号:,账号:87609001201010276728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一:洛浦县法院20220244年月文书档案归档服务3/5工作完成量及金额确认单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根据编号文书档案归档服务合同约定,现将当月的工作开展完成统计汇总情况通知如下:一、辅助事务:2024年月你司已为我院文书档案归档件,按照合同30元/件,共计元。(盖章)年月日附件二:保密协议甲方:洛浦县人民法院乙方:新疆盛美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工作,鉴于甲方系国家机关,工作内容涉国家秘密、集体利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乙方派驻甲方人员不能对乙方及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信息,现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保密协议,明确乙方须遵守以下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一、保密内容和范围1、当事人信息: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住址、工作和联系方式及其代理人等信息。2、审理、执行信息:从立案、审理、判决、送达、生效等任何一项程序信息及其案卷材料。3、事实信息: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信息。4、审判人员信息:承办单位、承办法官及其审判组成人员和法官助理信息。5、法院其他信息:乙方在提供社会化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保密性信息,除遵守国家法律和法院保密制度以外,乙方及其员工还须承担以下义务:1、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不得打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保密性信息。3、不得泄露案件的审批、呈批、合议信息。4、不得向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信息。5、不得在决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开和生效之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官处理意见和法律文书内容。6、不得在计算机USB接口上使用任何外接设备(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和手机充电,不得将计算机上的信息4/5复制、保存到外接设备中;不得随意录入、修改和删除法院局域网文件信息,严禁私自接入互联网。6、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资料,不得在外网电脑上储存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7、不得对甲方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及其案件文书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8、不得将诉讼卷宗等资料携带外出;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谢绝无关人员查阅,防止遗失和泄露。9、不得将文字材料随意销毁或乱堆、乱放、乱扔。10、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讯过程中泄露审判秘密和其它保密信息。11、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案件信息,不得将案件信息公开到网络媒体和其他公共场所。12、不得违反法院保密制度的规定,保密制度为保密协议的附件,与保密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自愿接受单位保密审查。三、保密期限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协议签订之日起,但签订之前已经获得的信息也在保密之列,直到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为止。乙方员工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2、脱密期管理责任,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服从有关部门保密监管。四、违约责任1、乙方员工违反此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此协议。乙方违反此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外包合同。2、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的外包服务费,乙方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乙方因泄露甲方涉密信息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五、特别约定1、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甲方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2、双方同意,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独立有效至保密期满。3、本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法作出解释。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集约化平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