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休息用房采购合同公告(兴山县公安局2024)



一、合同编号:420526202406000019
二、合同名称: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民警休息用房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420526-2024-00498
四、项目名称: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民警休息用房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兴山县公安局本级
2、地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1号
3、联系方式:18871591500
4、供应商(乙方):湖北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36号3单元301室
6、联系方式:17771717444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民警休息用房建设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815168元
5、合同金额:181.516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履约地点:兴山县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6-2024-0049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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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月寺所民警休息用房项目施工合同.pdf

合同编号:420526202406000019合同书项目名称: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民警休息用房甲方(采购人):兴山县公安局乙方(中标人):湖北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兴山县公安局会议室签订日期:2024年08月26日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公安局水月寺派出所民警休息用房2.项目编号:420526202406000019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6-2024-004984.项目概况:新建3层民警休息用房一栋,总建筑面积491.31平方米,地面三层。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模)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分项合计(元)制造厂家(全称)1货物(服务)名称12货物(服务)名称2………………………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三、货物(服务)质量(以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响应)。四、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1.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施工工期4个月。五、包装及运输(见招标文件)。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捌拾壹万伍仟壹佰陆拾捌元整:人民币元(¥:1815168)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七、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按施工进度9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结算后拨付至结算审核结果的100%,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书。八、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1.交付标准、方法: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2.验收方案: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九、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1.质保(服务)期:24个月。2.质保(服务)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3.质保(服务)要求: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十、项目培训(见投标文件)。十一、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见招标文件)。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十三、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乙方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须承担1.5万元/次的违约金,2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十四、保密条款(见招标文件)。十五、其它补充条款无。十六、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八、合同组成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书;2.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4.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十九、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二十、通知与送达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二十一、其它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甲方:兴山县公安局乙方:湖北宜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1号单位地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36号3单元301室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系人:赵亮联系人:胡家源电话:13972570997电话:17771717444传真:传真:无邮政编码:443711邮政编码:44371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古夫支行帐号:账号:82010000006029011税号:税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民警休息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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