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骨组织手术系统采购合同公告(大冶市中医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医疗设备购销合同书
三、项目编号:420281202404000069
四、项目名称:大冶市中医医院智慧医院电动骨组织手术系统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大冶市中医医院
2、地址:大冶市建设路6号
3、联系方式:15377546678
4、供应商(乙方):江西沁韵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5、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管理区神农西大道333号1#厂房440
6、联系方式:1737083884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电动骨组织手术系统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套
4、主要标的单价:478600元
5、合同金额:47.8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27日至2024年10月08日;履约地点:大冶市中医医院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281-2024-0072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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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动力系统合同.pdf
合同编号:医疗设备购销合同书采购方(以下称为甲方):大冶市中医医院,住湖北省大冶市建设路6号,联系电话:0714-8712263,传真号:0714-8712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1242028142010958X4。器城有法定代表人:姚涛,系甲方院长。家医疗供货方(以下称为乙方):江西沁韵瓷医海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管理处神龙西大道333号1#厂房440,联系电话:173708388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120NCH3K8P9R3G0法定代表人:黄林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香姬,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法律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诊疗设备(以下称为标的物)事宜,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意见:第一条政府采购方式本合同书所涉标的物,以第(五)种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其他:竞争性磋商。第二条标的物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单格、价款等事项: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生产厂家备注电动骨组织手术系统DL-JW1478600.00478600.00贵州梓锐科技有限公司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总价款:肆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478600.00元)第三条所有权转移第1页共8页合同编号:标的物所有权,经以下第(三)种方式转移:(一)在标的物运送到甲方后;(二)在标的物由乙方人员,现场交付甲方后;(三)在标的物到达甲方,并且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四)其他:第四条标的物价款内涵标的物价款包括商品的本身价格,以及乙方包装、运输、装卸、仓储、保险等一切标的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的辅助性费用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第五条包装要求供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以确保货物完整无损地送到交货地点。如因包装不妥造成的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在大冶市中医医院。第七条交货时限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确保交货到位;否则,按照每愈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第八条提示义务乙方在发货前,应当事先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有据可查的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对于接货方式以及标的物保管等事务有特别要求的,乙方应当一并说明。因为乙方未作说明,而使甲方不当接货或者不当保管的,所有最终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付款方式双方选定如下第(三)种付款条件和方式:(一)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付清。(二)一次性付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_付清。(三)分期付款,即,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90%(即:430740.00元);剩余总价款的10%(即:4786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届第2页共8页合同编号:满后,标的物若无质量问题则在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若有质量问题则酌情扣减。第十条知识产权保证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纠责。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诉讼,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向甲方承担一切损害后果及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等一切额外费用;如果甲方因此遭致其他损失的,供方应赔偿该损失。第十一条产品合法性要求乙方承诺,关于标的物,具备合法、有效的手续及批文(诸如产品注册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所有责任。第十二条质质量保证乙方应当确保标的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规格、性能等符合本合同要求;对于各项技术参数、规格、性能等,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该条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确定。第十三条退换要求标的物经验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承担退换责任。因退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产品损毁后果,由乙方承担。经再退换后,再退换的标的物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本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第十四条缺陷补救在质量保证期内,标的物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标的物存在明显缺陷的,而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缺陷事实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对缺陷进行补救的,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后,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损毁责任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前,发生损毁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3页共8页合同编号:第十六条损害责任双方约定,标的物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而在甲方以无过错方式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毁的,继而使甲方向第三人赔偿的,由乙方承担最终赔偿,并承担甲方所遭受损失;前述该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者的赔偿及诉讼费、代理费等。因标的物性能存在瑕疵,而使甲方在与第三者的履行有关合同中,发生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由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该责任包括甲方向第三者的赔偿及诉讼费、代理费等。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期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此期限自以下第(二)种方式开始计算:(一)标的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之日。(二)标的物所有权由乙方向甲方转移之日。(三)标的物所运行之日。(四)其他:第十八条质保责任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提供上门免费维修、保养服务;因仪器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免费维修外,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损失之赔偿;质保期满后,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优惠维修、保养服务,免收差旅、住宿及人工费,确需更换配件的,仅收取受损更换的配件材料成本费用。乙方明知标的物存在缺陷,仍然向甲方提供,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质保期内,如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当自接甲方报修通知12小时内,派遣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并应当自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排除故障,若不能排除的,乙方提供备用机给甲方使用直至原仪器修复。如果乙方在48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又不能提供备用机,则乙方应当自甲方报修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依第4页共8页合同编号:本合同价款为基数,每日按百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验收问题(一)验收时间:在标的物到达甲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标的物,甲方应当自行验收,或者配合乙方进行验收;标的物需经安装、调试后才能验收的,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标的物质量验收。(二)验收地点:大冶市中医医院。(三)验收人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验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依照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第二十条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告;不需或者没有乙方参与验收的,由甲6012方单方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一条验收异议验收过程中,甲方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应先妥为保管,并在验收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有据可查的方式提出异议;如甲方既不出具验收报告,又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规定和约定。乙方接受到甲方关于标的物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后,或者收到验收异议后,应当自收到前述内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关于标的物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成立,或所提出的异议成立。第二十二条配合义务与甲方建立合同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设备或者工作,乙方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因为配合工作,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者额外支付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人员培训对于标的物的正确使用,乙方免费承担人员培训工作;培训者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对于标的物的使用、维护、保养,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乙方应当向甲方作第5页共8页合同编号:出书面说明,并作特别告知;否则,发生财产损毁或人员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设备总货款的百分之二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违反其售后服务承诺,或未经甲方确切地认可,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延迟付款等对抗性违约措施,或选择适用责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5000元;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合同补充双方约定,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照法律原则和本合同的立约原则,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式份情况,按本合同关于式份的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提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十六条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意见,变更合同式份情况,按本合同关于式份的约定处理,原合同中被变更内容自动失效。第二十七条协商解除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情况下,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但并不减免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而业已产生的侵权、违约等责任。第二十八条任意解除权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本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一)标的物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产品合法性要求的;(二)标的物系曾经被使用过的产品,或者并非原装产品的;(三)标的物的技术参数、规格、性能等,明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第6页共8合同编号:(四)标的物在甲方使用过程中,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存在质量缺陷无法补救的;(五)标的物经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后,经乙方退换后,更换品经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六)在质量保证期内,标的货物经因同一故障,经两次正当维修,而发生第三次故障的;(七)因国家法律或者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八)在履行期间,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N(九)乙方逾期履行供货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十)乙方迟延履行债务后,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十一)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配合义务,致使此前(或往后)与甲方建立合同关系、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设备、工作等无法进行的。甲方解除合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若因乙方存在前款第二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解除合同后的损失,标的物拆卸、保管、运回的费用及毁灭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过错,本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除退还甲方业已支付的货款外,另还应当向甲方给付甲方业已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标准为:月利率百分之三。第二十九条合同标准本合同条款与政府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政府采购文件为准。第三十条争议解决关于本合同,涉及条款理解、条款履行等方面争议,而双方最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台合同附件本合同有如下(一)附件,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中标文件:(二)甲乙双方先期关于订立本合同的框架协议。(三)其他:0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本第7页共8页合同编号:合同所约定与中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文件材料为准。第三十二条合同式份1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最后一方完成签章后成立并生效疗器能甲方:大澄市争国医元乙方:江西沁韵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省式法定代表:法定代表天L际申领科室负专用章乙方委托代理甲方法律顾尚乙方业务洽谈人甲方电话:0714-8715293乙方电话:17370838849甲方开户银行;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乙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昌赣江新区支行-甲方账号:82010000003376320乙方账号:1502007809000079934日期:202年8月27日日期:年月日第8页共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动骨组织手术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