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生健康中心功能提升、改造采购合同公告(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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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4-547
二、合同名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三、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4-547
四、项目名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中段
联系人:朱玉臣
联系方式:67875086
2.供应商(乙方):郑州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356号2号楼1单元12层西南户
联系人:王桂英
联系方式:150390881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3699800 元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80日历天
郑涛
豫24111122668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8月28日
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 施工合同(1).docx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发包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郑州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郑州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且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豫财磋商采购-2024-547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目,主要功能提升、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楼层板及部分隔墙的安装、卫生洁具的更换、备置、照明电器的更换、安装、空调设备的安装等同时还包括c座教学楼屋面渗漏维修、北大门(东)值班窒装修及部分给排水、强弱电安装等。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36998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1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郑涛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7月2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705室签订。2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46609299313地址: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356号2号楼1单元12楼西南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桂英目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7n47、22电话:0371-8888988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中路支行账号:账号:462190100100032199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如招标答疑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项目特征描述)、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及双方代表或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加盖双方印章无效);监理人发布的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施工场地材料堆场、施工现场、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宿舍、临时水电设施等。1.1.3.2永久占地包括:/。1.1.3.13临时占地包括: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材料、工器具临时存放地、施工及管理人员临时休息处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当地政府发布的施工当期有关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FIDIC条款《施工合同条件》、河南省及郑州市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提供,承包人自备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招标文件及答疑书、招标过程中所发函件;(4)施工图纸(招标时包含审图修改通知单及设计院根据审图结果出具的设计修改文件);(5)招标经双方核对确认的预算书(含编制说明)(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的承诺及澄清文件;(11)质保期内的维修协议及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蓝图及因报建、报批、报审需要修改的开标之前设计院已出具的设计修改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包含承包人出具的项目经理总工及商务经理、生产经理的正式任命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4天内及本工程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和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保富。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郑涛。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封闭围挡为界,发包人校园内因承包人施工车辆通过造成的路面污染在保洁完毕移交给发包人前仍属于承包人的城内交通道路,因承包人使用,确需要保洁道路造成的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发包人项目现状所在地,现状提供,因场地需要清理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或者公开推广宣传。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或者公开推广宣传。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以内不调整,±15%以外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黄保富;身份证号:******************;职务:基础建设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0371-67875086;电子信箱:86529141@qq.com;通信地址:郑州市工业路中段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及各项权利特别约定如下:1、负责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工程管理,各方协调、施工现场问题的解决、监督施工工序及验收,指令或者法律文书签收和发送;2、合同的履行,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监督、工程量签认、进出厂材料、设备检验和使用进行审核并协调加盖发包人签章认可,但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工程造价确认、工期顺延等事项的最终审核权由发包人行使,相应的签证、变更必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3、但发包人授权代表无权变更、解除、转让合同,无权作出任何处分、放弃、减损发包人合同权利的行为;非经发包人依据其内部管理程序确认,发包人授权代表无权认可事实。发包人授权代表行使权力时,其签名应当与发包人签章同时使用方为有效,否则,对双方均不具有拘束力。4、发包人授权代表对于承包人的请示(指令、通知、信函、证明、证书、请求/要求)等确认行为都必须同时具有该代表的亲笔签字和相应的发包人签章方可视为有效。承包人应审查发包人代表的签(章)行为,未能履行审查行为不能成为承包人免责的理由。5、监理工程师授权与发包人代表授权冲突时的约定:监理工程师授权之外,基于发包人的合同权利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应当赋予发包人的管理权利均由发包人的授权代表行使,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6、发包人签章仅用于文件资料的接受和发送,禁止其他用途;发包人签章必须与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名同时使用才有效力。特别说明:发包人结合工程实际需要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授权范围的权力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任命任何称职的人员担任发包人授权代表,并授予其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全部权力,除非授权文件另有约定。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具备施工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28天内提供。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施工不当等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b.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罚款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垃圾集中堆放场地(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c.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建设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若因承包人原因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堵门、闹事、上访等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无论承包人是否认可,均视为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的情况下,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的3%最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d.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提供场区的安全保卫及交通、巡查之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e.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f.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协助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保护责任期限至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为止。g.无论何种原因(政府管控、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或变相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或变相停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违约责任、费用、处罚等。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郑涛;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24111122668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2019)0010467;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356号2号楼1单元12楼西南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包括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或合同工期变化的变更指示;进度款支付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视为转包工程,除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擅自离场>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不同意更换,但承包人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7天未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经理的,除立即更换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收到更换要求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更换的,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逾期超过7天仍未更换的,承包人除支付逾期更换的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不同意更换,但承包人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10天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擅自离场>10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5关于承包人内部分包的约定(内部分包人=“分包人”)3.5.5.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分项工程无论承包人是否承认,一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为分包,建设单位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澄清,并要求承包人及“分包人”提供免责承诺函件,同时监理人及发包人如果认为该非法“分包人”有可能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与责时任,可随时有权利让该“分包人”退场,即使该“分包人”退场仍不免除承包人向“分包人”结算费用的权利。期间如发生“分包人”闹事、闹场、上访事件,每发生一次,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承包人有权解除全部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只需建设、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可直接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的3%最为最终结算依据。3.5.5.2承包人内部分包时,分包人及承包人应就分包的本工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进行内部分包的施工内容向发包人、监理人出具关于分包范围内的发包人免除任何责任的声明及承诺。3.5.5.3承包人为内部分包人付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发包人认为合理的付款方式足额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本次付款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据以证明分包人已经收到上次付款中其应得到的付款。3.5.5.4任何内部分包人不得越级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设单位除与承包人有合同关系外再无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应保证任何“分包人”(含本条3.5.5.5款劳务分包人,以下同)不会越过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其分包工程或者劳务进行结算。分包人采取司法行动或者行政行为要求发包人对其结算或者促成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发包人对其支付或提前支付的极端情况发包人无法阻止必须履行时,则发包人有权自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叁倍扣减前述支付款项,因此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和法律费用(含律师费用)由承包人叁倍承担。3.5.5.5劳务分包:承包人如劳务分包,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单位,劳务合同或劳动力招聘(含所有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劳务负责人电话等信息应当向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备案、认可。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抽查承包人的劳务分包情况及资金支付情况、承包人无条件配合,不得拒绝,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3.5.5.6任何劳务分包单位无权单独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承包人应当对其招聘人员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集体或个人非正常的方式或渠道或威胁以给发包人造成某种伤害的行为,获取工程付款或者报酬。出现非法讨薪或者越级讨薪的,已经确认无误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所讨要薪酬总额双倍的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可不经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只需建设、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直接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的3%最为最终结算依据。3.5.5.7共同行为:任何“分包人”或劳务承包人的非法、非理性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的共同行为。承包人对“分包人”(含劳务分包人)、或者其代理人、供应商、员工的不法行为或者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保证所有发包人终止合同的行为适用于分包人,发包人同时免除所有分包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责任。3.5.5.8纠正非法分包行为:承包人违反本补充协议书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纠正其不履约或者不正确履约的行为,并视承包人纠正的情况对承包人实施处罚或/和追究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低于分包合同价款的10%。该部分违约金可不经承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只需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直接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的3%最为最终结算依据。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不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专用条款关于监理工程师权利的约定。监理人根据发包人委托,有权任命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仅应履行或者行使施工合同中授权给他的任务或者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理合同赋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文件即《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发包人应在本协议文件签署生效后的恰当时间内以书面授权通知的方式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授权代表签收。4.3监理工程师权力限制:下列权力监理工程师无权行使:4.3.1超越监理工程师权限,需要取得授权方可行使的其他权力;4.3.2对承包人变更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签证的最终确认权;4.3.3对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索赔的最终确认权。4.4监理工程师管理会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合同授权或者根据管理需要在任何时间召开发包人授权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参加的管理会议(或监理工程师例会,发、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亦应当参加例会)。管理会议所要求发包人、承包人采取的行动措施以及对现场管理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或者要求),应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的授权以及施工合同保持一致。监理工程师应当准确记载管理会议的决议事项和内容,向与会的发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与会人员提供副本,并保留完整的送达收据或者凭证。发包人授权代表和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文件回执上签字(或盖章)。4.5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本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工程特点,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因施工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按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亲自担任安全生产管理组长,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关键时有一票否决权,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严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现象发生,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尤其是高空作业设备(如塔吊、提升架、吊车设备等)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跟踪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严禁对重点、难点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工程进行分包。(12)在影响交通或者公共安全的现场必选在两端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夜晚时必须有灯光照明,安全标志应当设立在距离施工现场50米以外的位置,并且有专人负责管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无。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施工合同内包干,不再另行增加或者补偿。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进行增减和调整。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意见,按要求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定关键路线)。并于开工前7天内提供。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经三方确认的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和下月(周)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垄断单位因发布条例、规定、文件及检修、维修等政策性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时,工期予以顺延,除此以外不再做任何经济补偿。如承包人未在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提交报告,视为不需要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再办理签证手续,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节假日期间正常施工,并保证特殊季节(麦收及秋收)期间的施工正常进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10天以内,按5000元/天计算;超过10天,按10000元/天计算;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年一遇的强降水。(2)连续3天40摄氏度以上的高温;(3)/。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书面通知。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配合。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与监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变更通知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为有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结算时不予认可。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在15%(含15%)以内,单价不予调整;减少幅度超出15%的,按投标人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的103%计算调整;增加幅度超出15%,结算时,超出15%的部分单价,按投标人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的97%计算。(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按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其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当期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和造价咨询人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其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6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材料设备、分项工程施工与计价10.7.1依法必须进行项目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项目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服务、材料和设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厂家、品牌、价格、服务进行确认和批准的按照以流程下约定执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28天上报需求计划,发包人应当在收到计划后14组织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暂估价项目的项目考察、评比、确认工作。(2)发包人有权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评比)。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品牌、服务等经项目招标均确认后,由监理人进行汇总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相关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备案;经确认的暂估价材料直接计入本工程结算造价。(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未经承包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的供应商,其服务将不被认可。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发包人对暂估价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随时抽查。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的关于供应商选择方案的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也可以三方共同确认供应商;(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同时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暂列金。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投标当期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价(2024年第2季度)。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6%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6%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6%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6%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6%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价跌幅超过6%时,发包人即使未出具调价文件,仍不免除承包人关于材料单价调整的权利;当期材料涨幅超过6%时,承包人仍未提交相关调价文件,超过该分项工程施工14天外,视为放弃调价。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主要材料、设备:主要材料其价格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施工当期材料价格与投标当期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24年第2季度)对比,价格信息变动幅度在±6%以内(含6%)的不再调整,超出6%的,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均不调整;b、人工费价格在基准价±6%浮动之内不调整,单价超出浮动范围部分的价格按照施工期间的装饰装修(指装饰工程开始时间至外架拆除时间))平均值调整;安装工程不分节点以整个施工期间人工费指导价的平均价格进行调差;c、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工程价款不能按时付款及结算的风险;d、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依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不适用。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的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主体工程结束前、分批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时间与工期相同。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索即付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约定。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付款节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12.3.4施工中水、电管理方法:12.3.4.1承包人自费设立施工专用电表,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监督。承包人施工、生活用水电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市级供电公司规定的价格结算(考虑损耗),电费计费办法为:(分表数额+总表损耗分摊数)×项目所在地现行收费单价。承包人未立即确认并签字,发包人有权立即停止对承包人提供供水、供电条件,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按照当次水电费总额的两倍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3.4.2承包人应为分包工程提供临时水、临时照明和电力接口,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接口位置应在作业面附近(三级配电箱不超过30米)或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另:总承包人应为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自来水工程提供临时水、临时照明和电力,所需水电费不论是否单独列项,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12.3.4.3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水电总表的保护工作,每月均需要进行抄表确认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造成水电总表损坏无法计量,进而造成工程结算时无法及时进行水电费确认,审计单位可直接按照本工程定额含量双倍扣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关于付款周期及方式的约定:①合同签订完毕、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成,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进度款;②每月支付当月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③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合同价款和实际完成的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哪个低以哪个为付款基准);④结算审计后,付至全部审定价款的100%;⑤关于最后一笔工程款暨审计结算价款的3%的约定:如果该项目自施工到结算的周期在同一个的财政周期(当年)内完成,则该笔工程款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程质量缺陷期过后6个月内支付;如该项目自施工到结算的周期不在同一个的财政周期(当年),则该笔工程款支付时投标人需提供需提供质保金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保额为结算金额的3%,保函有效期为国家规定的额工程质量缺陷期后6个月,保函到期,如无质量问题自动失效);或者乙方提供不小于结算金额3%的等价物放置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担保,工程质保期过后等价物担保失效,承包人取回该物品。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和签证视工程量的大小按暂估造价的80%随进度款支付。⑦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正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⑧每次工程款支付本着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原则,承包人应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期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提供经承包人加盖公章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正式书面证明书(符合政府规定并经监理认可的工资表复印件)。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次付款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提前缴纳或者结清承包人现场发生的水电费、其他应扣款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合规合法的全额发票。若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竣工结算价的3%比例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以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施工过程中杜绝人身重大伤亡及以上重大事故发生。不能完成该安全监控目标,每发生一人次人身伤亡事故,发包人将在支付款中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0万元。招标文件中其他有关约定或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违约责任。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停工的,需经发包人签章认可,其余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完工(包括未按时移交验收合格工程及撤离施工现场)或者未完成施工组织计划节点、中途停工的,每延期或停工一日按5000元/天赔偿,如竣工时间超过合同期限1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本工程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免除承包人因此造成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返工后应由发包人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或者无法修复的,或者即使通过发包人及监理人复检合格,仍不能达到或实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必须使用自己熟练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发包人仍认为是内部劳务分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如承包人出现上述情况(转包或者非法分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停止拨款,并可选择解除合同:(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2)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诉讼,致使法院或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冻结或划拨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3)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各工种工长、项目工程师未能按约定上岗时;(4)承包人挪用工程款,致使工程进度迟缓,大幅度延缓工期。(5)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擅自停工累计超过30天。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政策因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四级(含四级)以上地震、大雨、大雪等造成工程停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双方不进行费用索赔。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⑴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⑵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支付保险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自身相关保险费用和责任。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当办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本合同价款(中标价)包含承包人完成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主管部门的报验报建及验收手续以及与施工有关的、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所有检(监)测、检(试)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或者内部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否则,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如因承包人挪用已领取的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4)、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5)、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6)、如果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被同一现场范围内施工工程的其他方延误,则发包人不接受对任何损失或费用的索赔要求。(7)、施工中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计量标准按水电收费部门的实际收费(包括损耗及公摊)。(8)、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应全部撤场,并保持场地整洁,完成建筑垃圾外运,生活区和施工区的硬化场地凿除外运,做好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超过规定日期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发包人需要提前清除清运时,承包人须予以全力配合,不得索要额外费用。(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排人员上岗,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保证整个施工期间不调换项目经理,确保项目经理和其他全体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在工地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否则视为承包人转包工程,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10)、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必须是大型骨干企业知名产品(中、高档次),购置前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认可。即使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行认可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该材料、设备免责义务,承包人购置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须按规定检验,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将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连续两次被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决,发包人有权指定供货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材料的抽样和检验,如发现进场材料存在以次充好等不合格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调换或无条件退款,并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检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做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中未明确的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准。(13)、如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相应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因此给予补偿或赔偿,亦不增加任何费用。(14)、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15)、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的通知、申请等,发包人未书面回复的,不得视为发包人同意。(16)、因扬尘治理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导致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工程结算审计时,如审减额超过7%时,超出7%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核效益费审计公司自审计结算数额中直接扣减。(1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其他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本工程不允许资质挂靠,一经发现,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20)、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将建筑垃圾外运,建筑垃圾外运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在接发包人通知后仍不及时进行建筑垃圾外运的,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双方签字确认后直接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2%,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外运。(2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立即解除合同,分包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四)履约验收方案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2竣工验收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3工程试车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专用条款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施工期运行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5.3工程质量缺陷期及质保期进对适用于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质量缺陷期及质保期的时间约束不适用于工程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5.4工程质量缺陷期期满不能等同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工程质量缺陷期满施工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工程保修书约定的质保内容直至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郑州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卫生健康中心(所)功能提升、改造项且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36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十E开E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46609299313地址: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356号2号楼1单元12楼西南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桂英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电话:2024电话:0371-8888988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中路支行账号:账号:46219010010003219913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卫生健康中心功能提升、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