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社区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民政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400-CZZH-G2024-00430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度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00-CZZH-G2024-0043
四、项目名称:2024年度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民政局
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

联系方式:1370614867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
联系方式:139150046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2024年度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赁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本项目适用我市主城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经开区全域),本地户籍的未享受医保长护险辅助器具租赁及残联辅助器具适配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人群,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需求,符合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健康状况评估。
联系方式:13915004656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980000.00元
合同金额:894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2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29 09:06: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合同.pdf

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合同甲方:常州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014109672T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10-11楼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地址: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常民事〔2024〕5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协作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采购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甲方(投保人)为采购人,向乙方(保险人)购买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保障,本项目服务对象为本地(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经开区全域)户籍的,未享受医保长护险辅助器具租赁及残联辅助器具适配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人群(被保险人),乙方按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的宣传、参保、理赔报销等服务,甲方负有配合义务。第二条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第二章保障责任、保险范围及标准第三条本项目服务对象为我市主城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经开区全域,其中武进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自筹),本地户籍的未享受医保长护险辅助器具租赁及残联辅助器具适配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人群,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需求,符合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健康状况评估。第四条保障范围及标准按照《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方案》执行。第五条本项目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辅具租赁服务,甲方对乙方的相关工作予以配合。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乙方协助甲方组建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应配备初级以上康复治疗师、辅助器具技术工程师或辅助器具适配工程师等资质,组织入库专家做好服务对象的辅助器具租赁需求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服务对象纳入服务名单。第七条乙方协助甲方做好服务对象的名单管理、信息排查等工作,严控服务流程,有序开展辅助器具租赁的申请、受理、提供服务等事项,做好服务对象的回访、维权工作。第八条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辅助器具租赁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工作,同时乙方对辅助器具租赁机构的服务内容进行监督巡查,做好年度考评工作。第九条乙方需组建项目服务团队,专人负责项目的各项服务工作,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造成的有效投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须及时告知甲方。第十条乙方应建立监管稽核制度,对人员、辅助器具租赁机构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管理。第十一条乙方应制定专项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第十二条乙方应对本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和核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让转包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乙方须与甲方紧密配合,保证项目各项工作保持持续稳定。第十四条乙方包括其配备的工作人员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对象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及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乙方自愿承担因信息泄露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披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第四章项目合同金额第十五条乙方承诺控制项目运行成本,负责项目运行成本的支付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包括但不限于组建专业团队,配备全职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车辆等相关费用。本项目须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本项目资金:人民币2980000元,其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2550000元,运营服务费400000元,项目绩效评价费用30000元。第五章费用支付及资金清算第十六条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启动,甲方在项目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年租赁服务费255万元、90%的运营服务费36万元和项目绩效评价费用3万元,合计人民币294万元,此笔费用由乙方先行开票,甲方收到票据后进行打款。运营服务费剩余10%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支付同样由乙方先行开票,甲方收到票据进行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支付剩余全部费用,结果为合格,支付剩余费用的5%,结果为不合格,不予支付剩余费用。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对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年度费用完成年终清算工作,由乙方统计已使用租赁服务费,同时提供对应清单及相关资料待甲方检查。检查完成后甲乙双方填写清算确认表,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完成资金清算。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应在清算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甲方;若项目资金使用率在100%-200%之间时,甲方对乙方实行尽职免责,超支部分由甲方承担;当项目资金使用率超过200%,乙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10%,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注:结余资金=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已支付租赁费用资金使用率=已支付租赁费用/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100%甲方收入账户账户名:常州市民政局账户:开户行:乙方收入账户账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账户:11050201190001766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第六章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在3日内予以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约方未采取改正措施亦未给予合理答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且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损失金额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损失。若乙方不履行协议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若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第十九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并经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变更本合同,并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则可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计算。所有违约金的支付不减轻合同一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条款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都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知晓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十二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合同附件、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期。第二十六条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的,甲乙双方可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利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就所补充、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处理,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各自上级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方案》甲方(盖章):常州市民政局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年月日附件:常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项目方案一、被保险人常州市主城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经开区全域)户籍的,未享受医保长护险辅助器具租赁及残联辅助器具适配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及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人群。二、投保人常州市民政局三、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四、保险期限2024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经评估专家评定,达到约定的失能、残障等非健康状态,在列明的辅助器具租赁机构租赁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本方案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限额为每人每年900元。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六、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医疗保险(A款)条款七、保障细则1、被保险人因实际情况发生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项目变更时,原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协议自动暂停或终止,应重新配合签订服务协议;被保险人申请停租的,应及时配合辅助器具租赁机构回收辅助器具,不得无故拖延。2、辅助器具租赁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确因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适配,签订服务协议,租赁相应辅助器具。3、在保障活动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病因故死亡的,则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八、服务申请被保险人可通过柜面申请、上门服务、线上申请的方式享受项目服务。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材料,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线上化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申请,初步选择意向的租赁产品和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机构。九、其他约定事项1.为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2.对本保险责任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常州市民政局进行最终裁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社区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