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电法仪 接收机主机 辅助接收机 大功率发射机 低频磁传感器 高频磁传感器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地质科学院2024)
一、合同编号: 中地科合同2024-414
二、合同名称: 中国地质科学院多功能电法仪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24CNIC026473-70
四、项目名称: 多功能电法仪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地质科学院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联系方式:010-68999614
供应商(乙方):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国锐广场B座305室
联系方式:010-533553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多功能电法仪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Phoenix V8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798355
合同金额: 279.835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市西城区,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供货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多功能电法仪采购合同.pdf
多功能电法仪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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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中国地质科学院与卖方:[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多功能电法仪采购合同书2024年S月于中国北京中国地质科学院多功能电法仪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的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中科2024-414本合同由下述各方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买方:中国地质科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邮政编码:100037电话:010-68999614联系人:杨秋月卖方: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国锐广场B座305室电话:010-53355388传真:010-53355388联系人:徐卓鉴于:1、买卖双方根据《中国地质科学院多功能电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4CNIC026473-70》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在双方履行招投标文件及文件澄清、修订、变更、确认函、承诺函等各项承诺原则下,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2、为保护本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买方和卖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一、定义除非本合同文中另有所指,否则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和术语的含义视为双方共同认可,卖方具有详尽解释技术含义的义务。二、合同的主要内容2.1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期2.1.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是[多功能电法仪],该等货物品牌、型号、制造商及来源国等以《设备配置清单》载明的内容为准。2.1.2本合同项下的【多功能电法仪】数量为【1】套,合同总价为¥2,798355.00。上述价格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支付的最终价格,除本合同价格外,买方无须再向卖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1.3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卖方应将设备送到交货地点。买方代表收到设备的签单日期为交货日期。卖方应在发货前四十八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接货。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基于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于中国境内之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外贸代理费、银行费、清关费、国内运保费、商检费等,均由卖方承担。交货地点:中国地质科学院京区基地或招标方指定的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联系人:【薛融晖】联系方式【18510693527】2.1.4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向外贸合同卖方以电汇方式支付外贸合同总额的70%,货物验收合格后凭买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书以电汇方式支付外贸合同的30%。本合同的付款事宜由买方委托的[东方国科(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外贸代理公司”)负责。卖方谨此确认,买方委托之外贸代理公司向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货物价款之行为,视同买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付款义务。2.2货物进口2.2.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事宜由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卖方共同配4合办理。2.2.2本合同签署之同时或30日内1,由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卖方签订有关本合同项下货物进口的《订购合同》。2.3货物技术规格2.3.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技术规格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技术规格为准,对没有提及的适用标准,卖方承诺该等标准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且该等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3.2《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若有)所载明的货物技术规格如有任何不明确之处,卖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货物应以《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为准,且不得低于该技术规格。详细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及备品备件(见附件1)。2.4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4.1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2.4.2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2.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2.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卖方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3日内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且不得留任何副本。2.5知识产权2.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保证不使买方受到任何损害,同时,买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卖方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2.6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5%,即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玖佰壹拾捌元(RMB:139918元)作为履约保函/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7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若卖方未按本条约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每延迟1日,按应付未付金额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达5日,买方可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2.7检验和测试2.7.1买方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检验和测试包括开箱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环节。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2.7.2检验和测试经买方书面同意可以在卖方的驻地、项目现场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2.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2.7.4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2.7.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2.7.6境外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项目现场后,买方除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外,亦有权自行或会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最终验收。如果检验检疫局和/或最终用户发现所供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九十(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就本合同条款所述的最终验收,无论卖方和最终用户对验收结论是否存在分歧,买方均有权提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2.7.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2.17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及/或最终用户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更换全部或部分货物,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卖方逾期未按照买方要求进行更换,每延迟1日,按照合同总金额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延迟超过5日,买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7.8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2.8包装2.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2.8.2如果货物外包装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买方将拒绝签收,并通知卖方,因存放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包装不善而造成设备损坏的,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违约责任。2.9装运标记2.9.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或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a)发货标记(唛头)2.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或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2.10装运条件2.10.1从境外供应的货物:(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至目的港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b)提单/空运提单上载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发货日期;(c)目的港及或项目现场应为[北京]机场及/或最终用户营业场所所在地/或买方指定地点。2.10.2从境内供应的货物:(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和支付至项目现场的所有相关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b)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2.10.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支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2.11装运通知2.1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21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2.11.2卖方应在货物交运完毕后24小时之内卖方以电邮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项目现场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宽2.7米和高3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装箱的重量和体积书面通知买方,易燃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2.12交货和单据2.12.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2.8、2.9、2.10、2.11条规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货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12.2买方/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起算的日期。2.12.3买方/最终用户签收货物之日起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责任始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13保险2.13.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保险受益人应为买方。卖方应除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外,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2.14运输和运费2.14.1卖方负责将设备运至买方所在地或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在途设备的风险由卖方承担。2.14.2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15伴随服务2.15.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双方协定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有):(a)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b)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c)提供货物组装、维修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和/或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d)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操作和维护手册;(e)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f)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或在买方指定地点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按照投标文件/或买方要求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g)如所供货物包含放射性物质的,则卖方应当根据中国、法规的规定,承担负责回收的义务。2.15.2本合同第2.15.1条所述所有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义务另行支付。2.16备品备件2.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a)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b)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提前【3】个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C)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2.16.2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之《设备配置清单》]/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有)。2.17质量保证2.17.1卖方所供设备系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2.17.2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于收到买方相关通知后3日内支付买方因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全部花费。2.17.3自设备终验合格签发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年为质量保证期。2.17.4如果设备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买方应于问题发现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予答复的,买方有权采取下述任一方式解决:(1)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连带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买方要求更换的:卖方须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承担买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3)买方要求维修的: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为买方解决问题。维修(三)次仍不能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选择前述(1)、(2)方式解决。(4)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结算。(5)卖方在买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30)天内,未作答复,买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按照买方提出的方法解决甲方的问题,买方将从合同款或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6)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买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2.17.5如卖方收到买方的质量异议通知书后,对买方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同的。应15日内向买方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能证明设备合格的检验报告。设备经检验无质量问题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2.17.6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技术指导的错误或技术规格书的错误而导致设备/仪器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于【5】日内就已损坏设备的维修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前述原因影响买方使用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需对买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7.7由于买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操作失误而导致设备损坏的,相关责任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17.8卖方按照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计划及措施,并纳入合同附件(见附件2)。卖方应在接到用户维修请求后,带足维修配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应在4小时之内对维修信息做出响应;72小时内排除故障。2.17.9卖方保证对其依据本合同向买方所交付的合同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保证买方可以合法使用且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或所有权的诉讼、索赔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并保证不使买方受到任何损害,卖方应当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本合同。2.18违约行为及索赔2.18.1卖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已向买方做出之义务、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规格、交货期限及方式、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证期、伴随服务、相关声明与保证等,均被视为违约行为,在买方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时,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18.2就卖方履约迟延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延迟响应售后服务、延迟退换货等),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日(不足一日以一日计)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相应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卖方实际交货或履约之日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之履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2.18.3就卖方有关质量保证之违约行为,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2.17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b)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等卖方违约情节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软件、零件、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18.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直接从未付货款及/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之全部及/或部分。2.18.5因卖方违约其他卖方原因导致买方解除本合同的,卖方应于买方发出相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买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且不得留存任何副本,七日内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有),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的,卖方应继续支付不足部分,迟延支付款项的,以应付款项为基数,自迟延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迟延履行金。2.19合同修改2.19.1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20转让2.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20.2除买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外,卖方同意买方根据自己的不时之需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买方指定的最终用户,其中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与货物检验、测试、索赔、验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至最终用户,买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全部转移至最终用户。2.21分包2.21.1本合同不存在分包情况。2.22卖方履约延误2.22.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或本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24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3.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18.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23不可抗力2.23.1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此,买卖双方同意将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变更视为不可抗力,即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前,中国政府有权部门调整采购计划或预算而导致采购预算减少或采购任务取消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2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得被视为违反本合同。2.23.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9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在出现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变更的情形下,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2.24因违约而终止合同2.24.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不给卖方任何补偿。此等情形包括:2.24.2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5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2.24.3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下述情形应视为卖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a)卖方以书面方式向买方表明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b)如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或服务需要取得货物来源国的出口许可,卖方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期限之前无法获得该许可的。2.24.4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货物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它任何义务。2.24.5买方或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当局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2.24.6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除有权扣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外,买方还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及服务或类似的货物及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5因破产或其他情形而终止合同2.25.1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a)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b)卖方及/或货物来源国的政府对中国政府实施贸易禁运;(C)卖方及/或货物制造商被其所在国政府取缔或强制解散;(d)卖方及/或货物制造商不愿或无法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2.26争端的解决2.26.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争端应提交仲裁。2.26.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应为中文。2.26.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26.4所有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26.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27合同语言2.27.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可用中文和/或英文分别书写。但当双方就中英文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以中文为准。2.28适用法律2.2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2.29通知2.29.1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按照下列地址和号码发出。通知如果是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发送,则挂号邮件的回执上记载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如果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立即将原件以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发出。2.29.2合同中标明的双方法定地址为本条所称通知送达的地址。送达该地址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合同首部地址仍为未通知一方有效送达地址。2.29.3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30税费2.30.1本合同货物价格为免税进口价格,卖方不承担货物进口关税与增值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30.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2.30.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31可分割性2.31.1本合同任何条款由于法律的原因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未受该无效条款影响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2.31.2买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2.32合同成立和生效2.32.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2.33其他2.33.1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2.33.2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以依法签订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不能对本合同所述及的货物名称、规格、来源国;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仲裁机构做出实质性的背离。2.33.3本合同项下货物中需要进口的部分,卖方应当与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在本合同条款框架范围内签订相关货物/服务的《订购合同》。本合同应当被视为相关《订购合同》的基础性协议,《订购合同》项下任何有关旨在免除、减轻卖方责任、义务及/或新增、加重买方责任、义务的条款与卖方及/或买方在本合同条款项下承担的责任、义务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33.4合同文件由本合同条款及所列示的各附件、澄清文件(如有)等项文件共同组成。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优先支配地位和效力应依次如下:(a)本合同条款;(b)本合同条款所列示的各附件;(C)澄清文件(如有);(d)《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e)其他文件。2.33.5当合同文件在解释上发生冲突时,在任何情形下均应首先以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只有在本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但即便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也必需遵循该适用得出的解释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2.33.6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赋予新的合同及/或协议对上述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但其前提是买卖双方均在相关合同及/或协议中做出明确无误的声明或确认。2.33.7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买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保密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卖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卖方未遵守前述约定的,卖方负责处理相关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买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该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合同,不因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完毕而终止。章2.33.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9三、合同附件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1:供货清单附件2:货物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承诺附件3:合格验收证明买卖双方已于本合同文首载明的地点签署本合同,谨此确认。(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合同正文)买方(附公章):中国地质科学院关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经办人:利签署日:2024年8月28日ANEC技有卖方(附公章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100176100签署日:2024年8月8日合同附件:附件1:供货清单配置清单序号品目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主要技术参数1接收机主机PHOENIX、V8-6加拿大13个电道+3个磁道频率范围:10000Hz-DC2辅助接收机PHOENIX、RXU-3E加拿大33个电道3发射时钟驱动PHOENIX、RXU-TM加拿大1GPS同步,自动扫频4手持终端PHOENIX、PALM-2加拿大1射参数控制,设置及监视5大功率发射机PHOENIX、TXU-30A加拿大1最大输出:40A,1000V,25KVA6V8主机AMT/MT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MT-DA加拿大17RXU-3E采集站AMT/MT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MT-DX加拿大38MT,AMT后处理软件(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SSMT2K-SW加拿大19低频磁传感器PHOENIX、MTC-80H加拿大30.0001~400Hz10高频磁传感器PHOENIX、AMTC-30加拿大20.1Hz~10kHz11磁探头连线20mPHOENIX、SCL20-8加拿大58pin12V8主机CSAMT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CMT-DA加拿大113RXU-3E辅助接收机CSAMT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CMT-DX加拿大314后处理软件CSAMT数据后处理软件(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CMT-Pro加拿大1编辑/成图/打印15V8主机SIP/FDIP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SIP-DA加拿大116RXU-3E辅助接收机SIP/FDIP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SIP-DX加拿大317后处理软件SIP数据后处理软件(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SIP-Pro加拿大1编辑/成图/打印18V8主机TDIP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TIP-DA加拿大119RXU-3E辅助接收机TDIP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TIP-DX加拿大320后处理软件TDIP数据后处理软件(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TIP-Pro加拿大1编辑/成图/打印21V8主机TEM功能模块(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TEM-DA加拿大122后处理软件TEM数据后处理(内置在主机中)PHOENIX、TEM-Pro加拿大1衰减曲线复叠加/编辑/打印,关断时间校正,用户定义时间窗口设置23瞬变电磁专用发射机PHOENIX、T-4A加拿大1TEM最大50%,循环速率外部控制。关断波形:线性24瞬变电磁线圈PHOENIX、TEM-AL加拿大125磁探头连线60mPHOENIX、SCL60-8加拿大126日本大洋发电机(国内供货)大洋、TDK27000-TE日本1三相,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附件2:货物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承诺货物验收方案: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在甲方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乙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乙方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设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标准。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和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乙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乙方需要制造商对甲方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售后服务承诺:从用户收到设备后验收通过签发验收合格文件之日开始起算,免费为用户提供1年的保修服务,在无人为损毁和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仪器发生任何故障,都免费维修,并承担返厂维修的往返运保费、进口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过后,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成本价格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使用非原厂配件。使用培训:在双方确认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对采购人进行使用培训,达到采购人正确使用。电话咨询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现场响应: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特殊情况与采购人协商处理。技术升级:在质保期内,如果中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建立用户服务备忘录,记录售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及时和用户就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沟通,更好地服务用户。卖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附件3:合格验收证明验收证书买方中国地质科学院与卖方于年月日就购置【】签订《多功能电法仪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依据双方协议合同之规定,按照前述协议合同第三部分的合同条款签署了合同(合同号)买方确认卖方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合同的标的,并经买卖双方共同验收合格。验收日期为:o特此证明。买方:中国地质科学院(买方名称,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卖方:北京晨名科技有限公司(卖方名称,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多功能电法仪 接收机主机 辅助接收机 大功率发射机 低频磁传感器 高频磁传感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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