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验室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及智能化建设 工程监理服务 防水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2024)



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验室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及智能化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965B_001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验室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及智能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验室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及智能化建设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000000202402003965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16号
联系方式:18153518157
供应商(乙方):山东圣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1108室
联系方式:158053508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监理服务

1.0
7.84
7.84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8-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监理合同.pdf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监理人(全称):山东圣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3.工程规模: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主楼一层局部房间,二层至六层,以及十二层局部房间;附楼一层至三层局部;东营基地二层局部改造;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0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孙厚忠,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08977。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最终监理费以实际结算为准。包括:1.监理酬金:壹拾玖万陆仟元整。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施工阶段服务酬金:/。(2)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委托人:(盖章)监理人:山东圣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份。3.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代理机构执贰2.订立地点:1.20248订立时间:年月29日。八、合同订立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七、双方承诺该项目的防水工程)(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60个月。((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2)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工程竣工且保修期结束所有监理服务,具体根据招标人要求执行。自2024年9月10日始,至2024年12月19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始,至2024年12月19日止。(2)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60个月。(该项目的防水工程)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8月29日。2.订立地点:烟台。3.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代理机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山东圣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住所:,住所:烟台市青年路12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64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毓璜顶支行账号:,账号:15398101040005262电话:,电话:0535-6252788传真:,传真:0535-6259197电子邮箱:,电子邮箱:lubinzhang@126.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件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山东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项目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对建设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并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对监理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等;认真执行委托人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委托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及进场材料计划等。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省、市、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2)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补充协议等;(3)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正式文件;(4)委托人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2.2.1。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资格、水平和能力,并应事先征得到委托人的批准,人员调换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若在责任期内随意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1)经委托人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0.2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监理工程师为0.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承担以上约定的双倍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2)对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保证在七日内委派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相应岗位人员,且保证更换人员的资格不低于原投标人员的资格、水平和能力,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对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0.2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0.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监理人拒绝更换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承担双倍违约金,情节恶劣不予配合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监理人应确保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6天;出勤每少一天,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承担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承担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局部紧急情况除外)、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变动因素以及索赔事项。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在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前7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审批,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换,且更换人员的资格不应低于原投标人员的资格、水平和能力,监理人应予以监督审核。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进场后14天内编报、修改、完成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工作计划各3份,经委托人批准后全面落实。每月5日提交监理月报及各类专项报告各4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按约定时间与委托人当面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曹体宏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工程暂定监理酬金=196000元,监理费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工程量、市场及政策变化等因素而变动。最终结算监理费(含税)=196000元。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的40%;(2)根据工程的执行进度,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后,采购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3)经验收完成后且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后支付合同尾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并盖章即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项目和委托人有关的所有事项;设计年限内.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项目相关图纸、资料和知识产权;长期。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执行通用条款8.8款。9.补充条款9.1本工程监理服务期9.1.1施工阶段:自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9.1.2保修阶段:(1)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本工程保修工作成立保修监理小组,保证人数不少于3人,做到随叫随到,必要时现场联合办公。如人员不到位,每发现一次,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其损失。(2)定期回访检查质量问题,从质量形式入手,结合观察,访问、测量收集有关各类数据,分析事故原因,鉴定质量缺陷,明确费用划分,参与质量最终鉴定。(3)对有争议的质量责任,监理人协调先行质量缺陷处理,确定责任后,提出费用支付意见交委托人认可。(4)保修期内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每发现一次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其损失。(5)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范围的,监理人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6)对于保修期内工程现状检查及辅助表格、检查处理内容,监理人应按例行检查时间报委托人。9.2监理工作全部完成14日内提报监理结算。如逾期7日内不能提供结算或不配合结算相关工作,视为监理人同意委托人单方面结算并认可该结算值,委托人不承担结算工作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并由监理人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9.3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资料应由本人签字,如有代签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承担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委托人损失。9.4监理人配备安全、扬尘治理专职监理工程师。9.5针对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成本控制、进度、技术资料和信息管理、预结算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及违约责任,监理人执行委托人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9.6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监理人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对需进行结算备案的项目进行结算备案,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备案工作。9.7监理服务费: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业务暂定后恢复监理业务的额外工作报酬已含在监理费报价中。部分工程延期或工程范围、造价变化,监理费不予调整。监理单位不得提出工期延误索赔及其他经济补偿。项目因规划调整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迟开工、缓建、停工、停建,监理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且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8委托人可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监理范围,监理人承诺不因此向委托人提出任何索赔。9.9其他9.9.1监理人须协助委托人,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完毕向业主移交的工作。9.9.2监理人在质量和进度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况承担2000-5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据合同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别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分包队伍的,并从中谋取利益的;(4)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5)监理人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影响的;(6)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管理不到位,按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理职责,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未及时处理的;(7)对施工过程中已发现的质量隐患,施工单位未进行彻底整改而监理人未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8)施工单位未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而监理人未提出改正意见的,或提出改正意见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9)监理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监理人未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的;(10)监理人实施旁站监理期间未按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的,或监理旁站记录缺失、不真实、后补的;(11)对委托人、质量监督部门等的合理要求和意见不采取措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时,不积极配合,或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的;(12)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发生偏差时,监理人未及时进行进度偏差分析提出纠偏措施建议的;监理人未按照业主下发的月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核的;(13)未及时签认有关工作联系单、签证,导致争议,影响结算工作的;(14)有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行为的。9.9.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缺陷,监理人每次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9.9.4除委托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外,未按节点要求完成工期进度的,监理人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相应的违约金;造成总工期延误,监理人承担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相应的进度管理责任,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监理人酬金总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3%。9.9.5监理人在投资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视情况承担1000-2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监理人未对签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其合理性而将签证直接上报项目部的;(2)监理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索赔(工期、费用)文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等相关条款提出监理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将索赔文件直接上报项目部的;监理人未对索赔文件及时处理,造成根据合同约定时效形成事实默认的;(3)监理人应配备造价管理人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委托人要求做好工程款拨付审核、结算审核、维保审核等投资管理工作。未配备造价管理人员;或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结算和工程款拨付管理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审核造成工程款支付滞后的。9.9.6监理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承担1000-1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或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人证不符的;(2)未编制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的,或编制的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的;(3)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而默认实施的;(4)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或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而未予以处罚的;(5)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6)监理人在组织的月度或专项检查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对待的;(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9.9.7因监理人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监理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9.9.8监理人在技术资料和信息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况承担200-1000元的违约金,并清除责任人出场。(1)未及时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或以上规划、细则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监理工作,或监理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的;(2)上报的报告、报表、周报、月报等管理资料,不及时或内容严重失实的;(3)工程监理资料严重缺失,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内容残缺、不真实的;(4)未及时编制竣工档案资料或编制不合格的。9.9.9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9.9.10监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9.9.11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负责办理派驻项目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应长于监理服务期限。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导致的相应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9.9.1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监理人监理控制不利造成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再检查仍不合格,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限期整改至合格。(2)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检验,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委托人进行抽检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元违约金。(3)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设备计划等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4)所有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监理工程师同意投入工程使用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报量进行审核,误差控制在5%范围之内,否则经委托人审核超出上述误差范围,监理人本阶段的服务费延期一个月支付,同时按超出金额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在本阶段支付监理费时直接扣除,并做通报批评。(6)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周报、月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技术资料等,每发生一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7)监理人员进场后,委托人将按照承诺的监理人员及进场时间进场。(8)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或其他原因,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3日内进行更换,否则每拖期一天,按每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损失。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9.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施工阶段:以委托人要求为准。A-2保修阶段:以委托人要求为准。A-3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以委托人要求为准。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无无2.辅助工作人员无无3.其他人员无无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以委托人要求为准2.生活用房无3.试验用房无4.样品用房无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无无无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2.工程勘察文件1开工前/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5.施工许可文件1开工前/6.其他文件1开工前/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无无2.办公设备无无3.交通工具无无4.检测和试验设备无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验室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及智能化建设 工程监理服务 防水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