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4)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4年--2025年度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采购(石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包采备字[2024]04906号

二、合同名称:2024年--2025年度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采购(石化)

三、项目编号:包采备字[2024]04906号

四、项目名称:2024年--2025年度公务用车加油服务采购(石化)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8号
联系方式:5180881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农机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西500米路北(原桐荷嘉苑接待中心)
联系方式:0472-71006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加油服务
1(项)
¥3,000,000.00
¥3,000,000.00
按合同约定

合同金额: 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29日至2025年08月29日
履约地点:包头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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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4年08月30日

合同编号:30250040-24-10603-0816.油品交付6.1甲方加油车辆自行到乙方加油站加注所需油品。若因乙方加注油品错误导致甲方车辆受损,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2甲方在乙方指定发卡充值网点申请办理加油卡,以主副卡管理模式,实行一车一卡专用。发卡充值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加油卡设定限制信息,禁止消费非油商品,便于日常管理。6.3乙方根据甲方具体要求将购油款分别存入相应的加油卡内,甲方持此加油卡在乙方所属加油站加油消费,乙方核对车辆和卡号信息,实现一车一卡,限卡限号,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加油,根据卡内金额中提供等价数量的油品,不予兑换现金。6.4乙方所属站点均安装高清监控设备,录像有效期为90天,甲方如对消费过程有异议,可通过调取有效期内监控录像进行核查。7.合同变更与解除OO安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7.1书面形式。心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7.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7.2.2三方。7.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O效。4合同编号:30250040-24-MY0603-00377.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书面通知对方义务。8.不可抗力8.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池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客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8.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搢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Brano9.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效力及其它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10.210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报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10.4本合同一式伍份,律效力。5合同编号:30250040-24-MY603-00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2科1务限人小四)联系人:经办人:2经办人:签汀日明cev年月日日签订日期年月9日蒙古石油Bnn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加油站明细表序地区加油站名号地址序地区加油站名号地址6合同编号:30250040-24-MY0603-0033油品信用销售合同甲方(需方):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李志宇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8号邮编:014030ecOF电话:0472-5180880乙方(供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农机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西500米路北(原桐荷嘉苑接待中心)邮编:014060电话:0472-7100658合同签订地:包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所属加油站加油事宜达成合同:一、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从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在所属加N油站为甲方提供加油服务。P二、因甲方用油数量较大且与乙方有合作关系,为方便甲方用油乙方为甲方核定信用额度人民币壹佰万元之内,最终以甲方实际使用1合同编号:002002411060-0二7、设人在次月月13个工作日内核对*日量结算。由乙方按每月额度分别先充值,甲方后付款。品致量及金须,Z方于核对后于标月10日的根据甲方每月加油全新店具发票并附消费明细单(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柴油:增值税香通发票),卡内消费前后余额需甲方自行掌控。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每月15日前,以公对公转账方式结清上月油款,若甲方在aop规定期限未结清油款,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四、乙方须将《中国石化加油IC卡章程》内容告知甲方,且在本合同期限内,该章程若有变更,乙方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告知甲方。的相关规甲方承诺知悉并遵守乙方告知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章程》定。甲方提供加油车辆车牌号,乙方必须将车牌号标注在IC卡上。乙方加油站工作人员加油时必须按照加油IC卡标注车牌号与加油车辆一一对应进行加油,如因乙方原因未一—对应进行加油,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予结算此部分加油金额。五、甲方车辆增减或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即时配合甲方更改加油IC卡信息。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2同已审查合同编号:6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合同内蒙古石油18签订地点:包头市青山区签订日期:年月9日1合同编号:30250040-24-MY0603-0031甲方(买方)[单位]: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1502000115366361法定代表人:李志宇乙方(卖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农机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西500米路北(原桐荷嘉苑接待中心)工商注册号:91150207740135306P法定代表人:程晓峰蒙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下称“油品”)油品名称:汽油:规格:92#、95#Es柴油:规格:0#、-35#2.质量标准本合同油品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若因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甲方车辆受损,乙方应2共国洲ELed合同编号:30250040-24-MY0603-0037当承担赔偿责任。3.价款(预估)小写:3000000元(预估)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汽油、柴油的价格执行乙方价格政策。甲方为乙方办理的单位卡可在包头分公司所属43座加油站(站点明细见附件)进行消费。享受标的油品按消费金额3.5%的给予优惠折扣,优惠金额直接在当次消费额中立减。4.货款的支付4.1甲方可不定期进行订单采购(购油),因甲方用油量较大且为保障甲方公务执行所需,乙方给予甲方每月100万元信用额度,由乙方先充值到甲方单位卡内,甲方当月用油完成,次月支付上月费用,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由乙方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后,甲方将货款缴(汇)入乙方指定帐户。4.2乙方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乙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九原支行账号:150501716675000005815发票的开具5.1乙方根据双方哭际交易情况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甲方从乙方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用途必须合法合规,若发生任何违法行为,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3合同编号:30250040-24-MY0603-0033九本合同一式伍价,乙方执然份、甲方执不行,具有同等法件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家字店代表(签2年9月29日册科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