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改造提升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
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5608427672407090076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服务机构: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65608427672407090076
合同总金额:
¥22,709.3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7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服务内容:
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合同附件
西广场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08-30
合同编号:H-DN-JLHT-2408-1759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H宝工程名称: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工程地点:顺德区陈村镇委托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理方: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顺德区陈村镇签订日期:年月日#idc error#委托人(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理人(乙方):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得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接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下称“本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人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委托人、监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工程地点:顺德区陈村镇工程规模:陈村镇西广场改造提升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总投资:¥917547.56元1电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确定的定义相同。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争议,按下列文件顺序依次解释: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②本合同专用条件;③本合同标准条件;④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第四条双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1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工期为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年。本合同一式七份,委托人四份,监理人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综食行政执法队住址:陈村镇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监理人(盖章):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9AAI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440103015uu9A住址:AI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440103015uu开户名:账号:电话:-M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0+痼6、“承包人”是指监理人外,委托人就本工程有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所需附加的工作。0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需进行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指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以中文记载、解释及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并产生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3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以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业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维护委托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信息。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并应于专用条件中明确。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监理人所属协调关系除外),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需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与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且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相关工程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自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应在专用条件4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自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其他人员,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双方在此确认,本条所列活动也作为监理人的义务,即监理人应为完成本合同目的,在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前提下,以最适当方式进行如下活动:1、建议选择工程总承包人。2、认可选择工程分包人。4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5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建议。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并提供相关处理方案。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13·%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常驻代表可随时电话联系监理人就紧急情况和其他事宜与监理人进行研究。P8、检验工程上所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必须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报告委托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方能复工。5.9、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签收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审核和签收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承包人承包合同中所约定义务提出变更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后执行。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出现无法胜任工作、不具备相关资格等未尽可能妨碍工程推进等情形的,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提出更换建议及措施,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要求承包人更换。第十九条如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人应根据自身职能及有关事实,独立判断,居中调解。如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解决时,应当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承包,并与其订立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事项进行认定,并对工程造价、进度计划及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责任期即本监理合同期限,包括工程保修期。如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双方应本着顺利完成建设工程的原则另作友好协商。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否则均视为违约,如因违约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按约承担赔偿及有关责任。第二十七条承包人未按相关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交图、交货)6完成承包工作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监理人过失导致引起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否则均视为违约,如因违约而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约承担赔偿及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时间延长,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认可,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可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应当增加不超过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1人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即提出方)负责赔偿。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有关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非因监理人过错,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作出任何解释的,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拟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则监理人可终止7或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第三十六条非因监理人过错,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逾期之日起,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支付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其他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等费-用,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如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交付全部由此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及赔偿委托人所受全部损失。8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履行过程及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监理人对所获得的与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等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数据或其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前述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和披露。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提交委托人后拥有其署名权,委托人享有该等文件及资料的知识产权;委托人有权将该等文件及资料用于本工程或作其他合理使用,且不另行支付报酬。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专用条件约定解决。不可抗力第五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免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部分第五条规定所导致的损失,监理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一切合理可能减轻损失,并提供适当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合同履行受阻。9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负责本工程施工全部阶段及工程保修期阶段的建筑质量、进度、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协调委托人与总承包方的关系,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有: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2、代表委托人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编制见证取样方案。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4、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并每月定期提交给委托人。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配合委托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7、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8、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管理及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办公室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9、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若委托人另有授权除外),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而及时请求委托人给予答复。1010、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施工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11、监理人承诺的人员(或中标后提交委托人审核的拟派驻人员)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到位,不得在进场时或中途自行更换,否则视为投标人违约;但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员除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认为有必要增派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按要求增派。1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时监理人应负责监理的各种抽检及平行检验,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满足抽检、平行检验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的报价中。同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遵循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所需的一切费用,其费用含于施工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13、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将本项目部分管理工作授权监理人进行管理时,监理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同时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对施工监理的单位的授权进行调整时,监理人应予以配合执行。14、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各项工作享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对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可随时予以纠正,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15、监理人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施工R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6、监理人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其中对环保监理应包含但不限于列要求:(1)监理人应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水S土流失、景观影响及环境污染及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2)环境监理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的环境行动计划,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工程和环境质量标准等。(3)环境监理的内容:工程环境监理主要包括环保达标监理和环保工程监理。11环保达标监理是使主体工程的施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应达到有关的标准等。环保工程监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区等地的保护,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边坡防护、排水工程、绿化等在内的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理。(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5)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施工现场(含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等。(6)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7)监理人应单独完成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作为环保单项验收的资料之一。.17、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督促承包人回访;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剩余工作量和工作配套需要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巡视、检查;负责工程质量检验、处理合同事宜、办理支付、督促交工、提交书面监理报告等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事宜。18、监理人应在施工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监理人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19、监理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充分具备履行12本协议的资质与能力,且派出的监理人员,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20、本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负责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人员表和分阶段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的规定。根据各阶段实际施工需要,监理人有义务根据委托人要求调整和增加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进行人员资质检查和出勤考核。如发现有不符资质及缺员情况,每发现一人,将扣减将应付监理人报酬的3%,发现超过3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未付报酬不再支付,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所受损失。第四条本合同外部条件包括:(1)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权责。(2)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工作,办理淤泥排放,夜间施工手续。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店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提供时间:年月日前。第六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联系方式:第八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1、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2、提供电话供监理人现场人员使用。*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所受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75%收取。即:917547.56*3.3%*75%=22709.3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零玖元叁角整,含税)。委托人所支付费用已包括人工、工具、运输及税金等有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132、支付方式:第一期:工程开工后,提交付款申请审批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第二期:工程进度完成80%,提交付款申请审批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50%;第三期:余下30%的监理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付款申请审批后,三十天内付清。(注:委托人付款前,监理人必须出具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人已知悉并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合同规定的各期付款时间为委托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监理人确认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3、监理人收款账户见第一部分签订页。4、经双方同意,可采用进度款方式、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滞纳金:如委托人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委托人应按未付金额的1%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1、监理人违反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将施工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项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14、5、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委托人请假并获批准,否则,离开工地现场按每天10000元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每月累计不得超过7天,如果超过7天,委托人有权解除施工监理合同,并有权扣留进度款作为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每月内每人累计5日以上不在现场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t撤换该项监理人员。6、监理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更换委托人同意的人员;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服务费总额支付违约金;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委托人有权酌情按每换一人2万元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上述人员,也保留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的权利;委托人未同意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监理服务费总额支付违约金。7、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5000元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施工监理合同,每一问题按50000元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予以5.补足。8、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10000元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及以上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50000元以上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予以补足;委托人有权解除施工监理合同,并保留委托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9、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Is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1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10、对工程的抽检、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11、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12、监理人不具备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资质与能力,或监理人安排的监理人4员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卖:如发生上述除5、6、7、8项之外的任一情况,委托人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委托人按合同价格20%的标准从施工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予以补足。监理人即使交纳了违约金,仍应按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施工监理服务;(2)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本施工监理1合同,并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按监理服务费总额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当予以补足。。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六条监理人的工作要求除符合本合同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中共陈村镇委办公室、陈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监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陈委办发(2014)8号)的要求。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提升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