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中共昌都市委组织部2024)



采购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公告

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
GZFCG2024-21515

二、合同名称:
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GZFCG2024-21515

四、项目名称:
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共昌都市委组织部
地 址: 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西路378号
联 系 方 式: 陈晓灿 18208080141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
地 址: 西藏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体育路康巴商贸大厦A栋11楼
联 系 方 式: 1840824042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 1
主要标的单价: 详见合同附件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 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16 1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8-27 16:19:4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供应商合同.pdf

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中共昌都市委组织部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二〇二四年目录第一部分保险协议第二部分合同附件·第一部分保险协议甲方:中共昌都市委组织部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上述各方就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保险项目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购项目。二、定义(一)投保人甲方为本项目团体保障保险的投保人。(二)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本项目团体保障保险的承保保险人。(三)被保险人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5032名人员(详见“保险清单”)三、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及其附件;2.保险单及批单;(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四、保险单及保费支付承保人负责签发被保险人的保险单,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优先执行。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保费自保险合同签订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缴付。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乙方出具保单的保险起期及止期为准五、保险明细及具体方案(一)投保人中共昌都市委组织部(二)被保险人昌都市第十三批驻村干部5032名人员(三)被保险人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西路378号(四)保险责任1、详细见《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2、详细见《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款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3、详细见《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条款》4、详细见《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责任保险条款》(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赔偿限额为80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人。2.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以各险种赔偿限额为准(六)免赔额1、本保单每次意外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人民币500后按90%赔付。(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共1年以乙方出具保单的保险起期及止期为准(八)保险费保险费用合计:1997704RMB元(含税,税率6%);大写:壹佰玖拾玖万柒仟柒佰零肆元整(九)保费缴付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双方合同于2024年月6日生效,甲方在协议合同成立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保险费。(一次性付款)保险费支付账号: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账号:2593000104000614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拉萨金珠支行(十)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一)争议处理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特别约定1.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2.在饮酒中和饮酒后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本保单免除责任。3、被保险人及职业类别以清单为准;4.本保单不承保雇员因从事高空作业(高于基准面2米以上)导致的意外事故。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5.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7.误工费用免赔5天,每人每次误工费用最长赔付不超过90天,每人累计赔偿不超过180天。8.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9.本保险单采取不记名的方式承保,实际人数以出险当时的在册人员名单为准,如果实际人数超过投保人数,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否则出险时按“投保人数/出险当时实际人数”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六、期内服务1.项目服务小组乙方应为本项目专门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负责处理本项目一切保险事宜,其中:乙方为本项目制定项目服务小组工作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2.培训服务乙方为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至少举办一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理赔服务1)出险通知甲方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拨打承保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进行出险通知。乙方的报案电话:95511项目服务小组日常联系人:刘一宏联系电话:182816131662)接报案乙方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服务小组成员均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关于接报案事项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乙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现场查勘时限乙方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查勘费用。承保人接到甲方的报案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承保人理赔人员须在24个小时内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勘记录,参与查勘的各方人员应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查勘结束后承保公司应向参与查勘的各方分别提供一份完整的现场查勘记录,以备留存。4)赔案处理及赔款支付乙方按照下列约定核定保险事故的赔付金额,并支付赔款。①赔款核定一般情况下,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乙方认可被保险人的索赔。②赔款支付乙方在与甲方达成赔付协议后,甲方提供符合理赔所需索赔材料后,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赔款赔偿额度在5万以内(含5万),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额度在5万至20万(含20万),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额度在20万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注:以上规则需确保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执行七、其他1.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合同的调整和取消本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非经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单独的合同不能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需与保险单一同使用方有效。3.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次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本项目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持续有效。4.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之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保人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额后天能刚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它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二十年。5.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就本协议,因乙方原因双方产生争议,乙方应当承担甲方行驶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文印费等;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6.通用条款第一条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中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第三条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五)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二)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释义【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酒后驾驶】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四)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医院】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123456789101112年费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65%#idc error#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条款CO0001730922018082202331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白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口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除外责任: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滑翔运动;-冰上曲棍球;-摩托车竞赛;-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登山、攀岩、攀崖;-跳伞;-地穴探险;-汽车竞赛;-以运动为职业;-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注册号为:C0000173092201805081190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雇主责任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根据符合主保险合同要求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照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按如下方式赔付:(一)如有两项相同等级伤残,按照该等级的上一等级计算赔付;(二)如有两项不同等级伤残,按照高级别的伤残等级计算赔付;(三)如有三项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等级伤残,以该等级中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计算赔付。最终确定的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伤残赔偿比例表”中的“一级”。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一级100%二级90%#idc error#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责任保险条款C0000173092201808220289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下班:指雇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每人赔偿限额: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是包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的,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