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务合作办学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24)
一、合同编号: HZBX2024-07-617-2
二、合同名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 0686-2411CJ031188Z
四、项目名称: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丽苑街9号
联系方式:010-64505579
供应商(乙方):北京启宣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2号7层7005
联系方式:010-8846394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938400
合同金额: 93.84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8.1-2025.7.31,北京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3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9-0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合同-第二包.pdf
合同-第二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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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2BX2024-7-61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协议甲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乙方:北京启宣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7月甲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地址:北京顺义天竺开发区丽苑街9号乙方:北京启宣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2号7层7005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携手合作。为使合作顺利进行,并使双方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名称、方式及原则一、合作项目名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高级税务管理师能力水平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二、合作方式(一)、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培训体系开发、师资库建设、教学教务管理、考试管理、证书颁发、会员管理等工作。(二)、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等范围内的推广招生工作。(三)、乙方经甲方同意获得合作项目教学服务权限后,还需负责联合甲方完成合作项目面授课程的教学教务管理、证书颁发等相关培训实施工作。三、合作原则(一)、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二)、各自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进行信息交流,互通互利。(三)、自觉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自觉维护对方的利益。第二条合作期限及协议金额一、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三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协议一年一签。本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二、本协议金额:人民币938,400.00元整(大写金额:玖拾叁万捌仟肆佰元),业务合作办学服务费包括市场拓展费用及教学服务费,甲方根据实际市场拓展招生数量及培训费收取情况,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乙方市场拓展费及教学服务费。合作期限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市场拓展费用及教学服务费不得超出协议金额。三、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费最高分配比例:市场拓展费分配比例为45%,教学服务费分配比例为23%。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负责制定完善合作项目的课程体系、师资建设、培训方式、培训体系、考评方式、教材体系等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合作项目的师资评估,制定教学教务规范,定期开展教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证合作项目的品质高端和规程统一;三、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线上报名系统搭建,线上教学和学员管理,包括学员资质线上审核、学员线上后续教育、网络课程设计开发、电子化管理流程等内容;四、负责合作项目的考评工作,包括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现场考试场次安排、线上考试实施、试卷库的建设和管理、阅卷工作、考核结果的评定、证书设计和颁发等事项;五、提供合作项目对外官方文件,对乙方发布的合作项目信息进行审查;六、统一收取合作项目培训费用,并为学员/集团客户开具收费发票;七、承担开班后的所有教学管理工作。乙方经甲方同意获得项目教学服务权限后,可委托乙方配合相关的教学管理工作。甲方对每期合作项目派出专门教务人员联合乙方完成线下所有教学活动的管理组织工作。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仅作为合作项目业务合作办学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根据甲方提供的合作项目对外官方文件,开展各种形式的、合法的、不损害甲方利益和形象的市场拓展工作,以协助甲方招生,并按照实际招生人数取得相应费用作为报酬;(二)、自行承担市场拓展工作产生的任何费用;(三)、招生时须向学员明确讲明报名条件,保证所有相关的招生信息与甲方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得向市场拓展招生对象进行与甲方提供的合作项目对外官方文件内容不一致或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承诺,乙方应对故意或因自身过失导致招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四)、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收费或更改费用数额,亦不得篡改收款账户信息。乙方可对10人以上团报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进行优惠打折活动,原则上乙方申请优惠价格不得低于市场标价的8折。(五)、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及合作结束后两年内,乙方不得自己进行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进行任何形式的、与本项目主题、内容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培训班。不得使用本项目名称从事与本项目市场拓展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私自冒用本项目名称或师资进行虚假宣传。二、乙方获得项目教学服务权限后增加的权利与义务(一)、负责组织合作项目的面授培训事宜,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面授培训班级的管理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包括学员的管理、选取培训地点、面授师资的聘请、师资食宿及差旅、学习资料等相关教学管理工作;(二)、为保证培训质量,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每个班次培养人数为50人。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培训班规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培训班规模。(三)、对面授培训工作形成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安排,建立专业的面授培训教学教务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培训负责人、班主任等进行教学规范、班级组织建设的培训,为合作项目每个班次选派合适人员担任教学服务人员,并向甲方备案;(四)、面授培训组织工作经双方沟通确立后,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开课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进行;(五)、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合作项目相关考试环节工作,包括考试设置、监考组织实施、证书的制作及发放工作等。第五条合作利益分配一、乙方仅作为合作项目市场拓展服务机构的利益分配当乙方在协议期内合计市场拓展招生人数低于(30)人时,甲方将培训费收入(含税价)的45%支付至乙方作为乙方市场拓展费。培训费收入核算标准为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学费与实际缴费学员人数的乘积,中高级税务管理师能力水平项目收费标准人民币9980元/人、13800元/人。如遇乙方申请10人以上团报优惠折扣,甲方按市场拓展费支付比例扣除团报优惠折扣比例计算市场拓展费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原则上按月(如需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核算实收学员培训费收入及相应的市场拓展费,并出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学员明细结算单,乙方为甲方一次性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将乙方分配所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二、乙方获得合作项目教学服务权限后的利益分配(一)、当乙方在协议期内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市场拓展费招生人数合计高于30人时(含30人),乙方可申请教学服务权限,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将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培训费收入(含税价)的45%支付至乙方,作为乙方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市场拓展费,将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培训费收入(含税价)的23%支付至乙方作为乙方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教学服务费。教学服务费计算包括申请权限所提供的30人及后续进行教学服务相应人数之和。培训费收入核算标准为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学费与实际缴费学员数量的乘积,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收费标准为人民币9980元/人、13800元/人。如遇甲方合理变更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变更后培训费收费标准进行市场拓展费相应比例及教学服务费相应比例的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协议约定金额。(二)、面授培训班正式开班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为甲方一次性开具正式发票,甲方按以上条款规定将教学服务费支付给乙方。(三)、双方约定,面授培训班费用包括培训教室租金、面授师资课酬、课程习题费、教师答疑费、师资食宿及差旅费、学习资料打印费、教务管理费、考试相关费用等。面授培训班费用分担标准为:由甲方承担考试服务及考试场地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在培训班举办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教室租金、面授师资课酬、课程习题费、教师答疑费、师资食宿及差旅费、学习资料打印费、教务管理费等费用。中三、乙方在协议签署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为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乙方如有违规招生、违规宣传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损失赔偿;乙方中高级税务管理师项目市场拓展招生合计人数不足30人/年时,甲方以30人为基数计算未完成比例,按以下示例扣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示例:乙方截止协议期满总招生人数为20人,履约保证金计算基数为30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则未完成额度为10/30=33%,扣除押金为3.3万元。因甲方原因造成学员退费使招生不足的,不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协议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核算履约保证金剩余金额,并退还给乙方。四、如遇学员退费,乙方尚未收到甲方市场拓展费或市场拓展费及教学服务费时,由甲方将培训费退还给学员,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此学员的市场拓展费或市场拓展费及教学服务费;乙方已收到甲方业务合作办学服务报酬的,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将市场拓展费退还甲方,甲方根据学员退费申请将培训费退回学员。学员退费的标准及依据按甲方《能力水平项目退费办法》相关内容执行。甲方账户:单位名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开户行:建行北京市分行顺义天竺支行账号:11001020100056030985乙方账户:名称:北京启宣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营业室账号:020008090920013067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2号7层7005电话:010-88463945第六条学员人数的确定一、招生过程之中,甲、乙双方随时将最近的报名情况通知对方。甲乙双方联系人信息如下:协议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号甲方李青13811276036liq@mail.nai.edu.cn乙方李京18801159186lijing@bjqxwh.com二、参照甲乙双方的学员详细登记表,并根据甲方最终核定的学员实际缴费人数统计。三、乙方协议期内合计市场拓展招生人数最低标准为:30人。招生人数应以乙方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缴费学员名单为准。第七条保密一、乙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以及所招学员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自行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相关内容,乙方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应从乙方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三、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上述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继续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有超越甲方提供的合作项目对外官方文件宣传或承诺等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时解除。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或导致甲方被任何机关处罚的,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罚款、律师费、取证费、和解费用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关费用等。二、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约定,存在私自收取费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得市场拓展费或履约保证金中全额扣除相同数额的款项,并额外扣除【叁万】元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时解除。三、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因此所获得收益总额二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赔偿。(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意内容,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协议,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对于正在进行的培训班,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按照约定的标准完成培训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行使解除权造成的甲方、学员及其他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反腐败条款(一)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反贿赂、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并承诺如下: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向甲方领导、业务主管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如下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贿赂:(1)馈赠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实物、有价证券等礼品、礼金,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2)提供劳务(如:装修住宅等);(3)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4)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5)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业务合作的任何活动。2.支持甲方的廉政建设工作,若甲方领导、业务主管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乙方应当拒绝,并向甲方举报。3.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第1、2项情形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其与甲方交易有关的财务资料,安排相关人员配合甲方的调查等;(二)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事项,则甲方有权视情形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存在甲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可直接在应付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2.中止支付后续未付款项;3.视具体情形决定单方解除本合同;4.终止与乙方的其他所有合作合同;5.将乙方从甲方合作名录中移除;6.要求乙方就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协议终止与解除(一)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虚假宣传、私自收取费用、损害对方声誉、侵犯对方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另行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章部分,无正文)甲方(盖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金海4年130日年月0日20242024附件:教务部能力水平项目宣传管理办法(202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务部能力水平项目宣传的管理,规定项目宣传的原则、目的、形式、渠道、内容、工作程序、考核与惩戒;规范对招生单位宣传的管理;增强班级微信群作为沟通交流、推广营销的渠道,特制定本办P法。第二条教务部能力水平中心及能力水平项目的招生合作单位均应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合法的、不损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利益和形象的推广工作。第三条宣传工作需坚持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围绕部门和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务部能力水平项目的宣传管理。第二章宣传内容、形式和渠道第五条宣传内容集中于能力水平项目的宣传与推广,宣传目的是为增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能力水平项目的市场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内容包括能力水平项目相关的培训动态、招生简章、讲座预告、直播信息、促销活动、问卷调查等。第六条宣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宣传页(纸质/电子)、软文,能力水平项目原则上应配备宣传视频、宣传折页、报名须知、学习手册等物料,如实反映项目动态、热点、典型事件、新闻报道。第七条宣传渠道由网络营销与线下推广相结合,网络营销具体包括官网站内宣传、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百度百科、知乎官方账号等投放方式;线下推广主要包括:大型论坛、公益活动、纸质宣传页投放等。第三章宣传管理工作第八条教务部设专人负责能力水平项目宣传资料的审批和归档工作,设专人负责历史学员微信群管理工作,微信群管理工作遵照《教务部班级微信群管理制度(试行)》开展。第九条能力水平项目制作的项目宣传资料及方案,须由分管副主任和教务部主任审批后方可提交线上发文流程或执行。第十条合作单位的项目宣传资料及宣传活动方案,须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审批后方能实施推广。第十一条合作单位设专人与学院项目宣传管理岗位负责人对接宣传资料审核事宜,任何在网络上发布的宣传文案需要在发布后将回链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备查。第十二条能力水平项目的宣传稿件,由群管理员在能力水平项目所有的班级微信群内发送群推送信息,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在教务部所有班级微信群内发送群推送信息。第十三条教务部设专人与学院推广发展部进行舆情对接工作,以周为单位定期检测网络舆情情况并记录存档(舆情记录表详见附件1),针对其中的不合规宣传将视情节轻重作修改\删除处理。第四章合作单位宣传考核与惩戒第十四条合作单位对于能力水平项目的宣传情况纳入其招生考核指标,由合作单位定期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汇报宣传实施情况及效果。第十五条合作单位在进行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该项目宣传及合作培训资料的要求,在授权合作区域内开展宣传、招生工作及相关活动。第十六条合作单位对未经批准而进行的项目宣传,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将对其采取惩罚机制(例如在平台发布限期整改通知),对违规严重的合作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合作。第十七条合作单位对其违规宣传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招生合作合同,教务部对招生单位未经允许进行的违规宣传所引起的损失或纠纷不承担责任。教务部能力水平中心宣传事项登记处理表序号发布日期监测日期处理日期发布主体发布平台优先级监测词组处理结果链接责任主体备注#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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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业务合作办学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