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LAN专线接入业务 网络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LAN专线接入业务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kfq202409042

二、合同名称:LAN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乌财购备字[2024]察哈尔00084号

四、项目名称:LAN专线接入业务(财政专线)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藏红南路与育才北街交叉口
联系方式:18648053003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
联系方式:180474091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网络
1(项)
¥9,000.00
¥9,000.00
2024-2025年斑马大厦财政专线

合同金额: 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19日至2025年06月18日
履约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财政专线.pdf
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9月04日

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LAN专线接入业务协议甲方:[内蒙古鸟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藏红南路与育才北街交叉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兵]专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西街中国电信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俊]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LAN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LAN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5“一次性使用费”: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使用费,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使用业务的使用费及网络使用费。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使用标的2.1甲方使用乙方[1]条[300]M,LAN专线业务(“使用业务”)用于[办公],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第1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使用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3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2.4乙方提供[1]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1]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业务实际开通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2号斑马大厦]业务经营范围:[办公]业务开通速率:[300M]上行[300M]、下行[300M]公网IP地址数量(个):[1]接入方式:[LAN]第三条服务期限3.1本协议确定的使用期为[1]年,自使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3.2除非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否则期限将自动续展一次,续展的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权利和义务4.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4.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4.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4.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4.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使用费。4.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LAN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4.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使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W(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第2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使用费。4.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使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使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4.1.9使用乙方提供的LAN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4.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X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o协议附件。4.1.11不得在使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4.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4.2乙方权利和义务4.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使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4.2.2负责进行使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4.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使用费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4.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使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使用业务。4.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4.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第五条使用业务的开通5.1使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5.2使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5.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30日]内验收核实,使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使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业务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5.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30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5.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第3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第六条使用业务的终止6.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使用费的时间(“终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通知的第三十一日6.2甲方终止时应按照本协议第6.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6.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终止使用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使用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第七条使用费及付费方式7.1使用业务的相关使用费包括年使用费。年使用费:大写玖仟千元,小写9000元,费用按年支付。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账号:06110701290000758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2680006675Y地址:1电话:/1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7.2一次性使用费: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使用费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使用费。前述使用费为预收使用费。待使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使用费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使用费与预收使用费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7.3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或由双方协商采用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3(或当季)月使用费。7.3.1使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第4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付月使用费的[/]向乙方付费。7.3.2甲方如对使用费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7.3.3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7.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仍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不足部分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第八条通信和服务质量8.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8.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业务畅通。8.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8.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8.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使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8.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8.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8.8甲方可使用固话拨打10000,转“9”健。转“2”键,或使用手机拨打10000,转人工台的方式,实现故障申报。第九条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9.1受托人(“接收方”)对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合称“披露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邮递、快递、挂号信、专人递送、当面告知等方式)提供的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合称“保密信息”),无论其是否为披露方开发或拥有,接收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第5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9.2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收方仅可为本合同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同时应当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9.3接收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日内将载有保密信息的原件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9.4除另有约定外,接收方未经披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条件。9.5接收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并对保密信息在接收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9.6如接收方应当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接收方应当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且接收方应当采取所有措施,协助披露方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若披露方未能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则接收方仅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必要限度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9.7披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9.8如果接收方得知第王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9.9对于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接收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9.10如接收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接收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1本保密条款自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年内持续有效。9.12其他[/]。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甲方使用业务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如将使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使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费[/]倍的违约金。10.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第6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10.3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租用业务,则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买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10.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最近[/]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IO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N.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2.1如由于战争、暴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12.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2.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本合同第7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它13.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13.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3.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3.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3.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合同等法律文件。13.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3.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13.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第8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3.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藏红南路与育才北街交叉路]联系人:[张曦]电话:[18947848886]建传真:[/]邮编:[/]电子邮箱:[/]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建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西街中国电信办公楼]联系人:[王晓清]电话:[18047409319]传真:[/]邮编:[/]电子邮箱:[/]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14.1个人信息种类:[/];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为:[/]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14.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14.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14.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4.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第9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5.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16.如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2个月后仍未缴纳欠费,甲方同意电信公司收集本单位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欠费信息,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至甲方债务完全履行完毕。本合同附件为:附件1、《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2、《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GNOO甲方古鸟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年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024年月4日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陆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0年7月日第10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附件1、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通过内蒙古电信(“电信公司”)专线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呼和浩特市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互联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经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3、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完毕互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履行备案信息的更新以及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用户所有的非经营性互联网网站必须能够在指定网站上(www.miibeian.gov.cn)查证其备案的顶级域名,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4、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三用户应于签订《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第二条所述资质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留存,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该等文件和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业务资质许可和/或批准文件(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登记证明、网站内容所涉专项批准或备案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5、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6、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7、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第1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四、用户在入网时必须明确所要经营的业务范围,对没有申请开办网站的用户,禁止私自或为第三方开办网站;对于申请了开办网站的用户,必须遵守上述相关备案管理要求,并在开办网站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文件的要求,履行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手续,然后才能接入互联网。五、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六、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七、用户应遵循《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止接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八、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呼和浩特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十、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作为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同意遵守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和《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用户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日期:02429月4月第12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附件2、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新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不将业务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本单位承诺如果使用行业短信业务,将严格遵守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入网时及时准确完成短信端口实名登记,包括本单位所使用的子端口信息,并要求实际使用单位在业务开通前完成实名制登记,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四、本单位承诺用户端接入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同意贵公司对设备拍照存档,若接入设备变更,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五、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本单位承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七、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八、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第13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九、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十、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网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等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单位承诺利用网络发送的信息以及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内容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不列要求(即“九不准”及“六不许”)的信息:“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六不许”,即: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二、本单位承诺不通过网络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第14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三、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O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第15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O十四、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10、情色动漫;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十五、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1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第16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十六、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十七、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十八,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接到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十九、本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如下: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第17页共18页合同编号:NMWLA2400526CGNO0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十一、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车底MWLA2400526CGNOOH第18页共1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LAN专线接入业务 网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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