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恒温恒湿空调 精密空调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2024-01114

二、合同名称:恒温恒湿空调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40718116232-00135994
四、项目名称:恒温恒湿空调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
联系方式:021-64220000
供应商(乙方):上海申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春(男)
地址: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精密空调 
   数量: 1.00 
   单价(元): 108365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JMO18,JOA25 

2.合同金额(元):
108365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日内到货,到货后的15日内安装完成及验收合格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b8d302965d56462684a2a8443608b082.doc.pdf

恒温恒湿空调合同书合同编号:2024-01114合同项目名称:恒温恒湿空调合同双方:甲方(买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邮政编码:电话:021-64220000传真:联系人:傅睿乙方(卖方):上海申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A栋1708室邮政编码:200435电话:021-66824988传真:021-66824966联系人:朱贝贝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虬江路支行帐号:030008912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1.3“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第1页共10页1.4“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空调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作:货物名称品牌及产地产品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精密空调约顿、上海JMO183台64682194586精密空调约顿、上海JOA2510台8890788907010836562.2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1083656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3交付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日内到货,到货后的15日内安装完成及验收合格2.4交付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8楼和9楼2.5交付状态:完成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完好,无损坏。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失或损坏由供应商负责2.6质量保证期:提供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的免费质保2.7质量保证金:不收取2.8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9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第2页共10页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4.1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交付的空调设备和安装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交付的空调设备和安装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卖方所出售的空调设备与安装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1.5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空调设备与安装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4.2权利瑕疵担保4.2.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空调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空调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空调设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空调设备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5.1包装和运输要求5.1.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空调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空调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1.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5.1.3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1.4卖方确保全部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全部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全部货物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验货准备。5.2验收和检验5.2.1如采购货物需安装调试,卖方应在全部货物到货后_15__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第3页共10页物进行技术验收。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5.2.2空调设备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设备初步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5.2.3卖方应负责设备在安装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卖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5.2.4卖方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直至买方验收认可并移交接受后。期间卖方应自费补充可能丢失、损坏或被盗的该等设备、材料,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等。5.2.5卖方应在设备完成安装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合格证书)及竣工图(如有)。买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卖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质量与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5.2.6买方收货后根据空调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调整、更换或退货等补救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空调设备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空调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费用支付6.1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合同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采购人收到货物及其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6.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七、履约保证金不收取。第4页共10页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8.1伴随服务8.1.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空调设备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空调设备一起发运。8.1.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空调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空调设备首次安装及使用耗材及组装和安装所需的专用工具和所有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对交付的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发生的故障进行保修;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空调设备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就空调设备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8.2质量保证8.2.1卖方应保证所供空调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空调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空调设备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8.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空调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空调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8.2.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8.2.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7条规定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卖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届满之日。卖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买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除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外,买方可在质量保证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但最迟应于质量保证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卖方直接损失。8.2.5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来实施,费用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8.2.6若质量保证期内,买方没有指出有缺陷或缺陷修补完成确认证书已经发出,则表明第5页共10页买方对卖方供应的空调设备是满意的,其品质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则除外。九、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9.1补救措施和索赔9.1.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9.1.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2)根据空调设备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空调设备的价格并退回差价。(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空调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9.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直接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2履约延误9.2.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9.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9.3误期赔偿9.3.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空调设备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9.3.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第6页共10页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保密及廉洁条款10.1保密10.1.1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10.1.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10.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0.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10.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10.2廉洁10.2.1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10.2.2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10.2.3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第7页共10页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变更、中止12.1违约终止合同12.1.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空调设备。(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空调设备类似的空调设备,卖方应对购买类似空调设备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4合同中止12.4.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4.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第8页共10页12.5合同变更12.5.1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5.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和分包。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上海申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第9页共10页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10页共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恒温恒湿空调 精密空调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