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文化工作拍摄 会议辅助性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2024)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PS37090000008600120240001_001
二、合同名称: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PS37090000008600120240001
四、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地 址:
联系方式:3011169
供应商(乙方):山东捕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78号时代明珠商务大厦6层A2号
联系方式:0538-783233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会议辅助性服务 null 1 43.8 43.8
购买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8-2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9-05
附件:
服务合同(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2).pdf
服务合同(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附件.pdf
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服务合同采购人(全称):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供应商(全称):山东捕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1日采购人(全称):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供应商(全称):山东捕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通知书(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五)磋商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三、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四、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含税全包价。六、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30%,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七、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曹德志八、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按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2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8月21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78号住所:时代明珠商务大厦6层A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曹德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德志电话:,电话:1881538878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泰安银行城东支行账号:,账号:81118010142101358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1000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服务合同采购人(全称):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供应商(全称):山东捕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1日采购人(全称):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供应商(全称):山东捕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通知书(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五)磋商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项目。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泰安市检察文化工作拍摄。三、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完成。四、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含税全包价。六、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30%,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七、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曹德志八、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按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2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8月21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应商执贰份,代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理机构壹份供应商:(公采购公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78号住所:时代明珠商务大厦6层A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曹德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德志电话:电话:1881538878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泰安银行城东支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检察文化工作拍摄 会议辅助性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